(四)拘禁和酷刑 清·吴增《泉俗激刺篇·混掳人》云:"掳去又残酷,凿壁为桎梏,一身分两界,有痒搔不着。生平讵必有深仇,祗为东西与强弱。谁知彼此皆野蛮,活人当着死人看。" 陈盛明注:"……抓来关在屋里,将墙壁凿个洞,人在一边,双脚拉到另一边绑着,使动弹不得,非常残酷……诗篇作者曾为晋江旅菲华侨蔡明盘的父亲蔡文德做墓志,志中说:'光绪庚寅(1890年),乡(指晋江马坪乡)与乡械斗,文德坐被掳,禁之一室,系急(缚紧)不能自脱,体几焦烂,乃纵归。舁至家,则奄然一息,医药已不可为,遂殁。'这便是一实例。" 两下决裂之后,彼此截虏,或在对阵中抓获俘虏。一经虏来,便即禁锢。为防俘虏逃逸,于是私设各种刑具,将被虏者用木头制的"铐扣"扣起来。最残酷的就是上述的"铐过屋"。这些俘虏,要等到械斗终止,双方才交换俘虏。在械斗中,如一方有人阵亡,死亡的一方,有的会因一时之愤,将俘虏处死。 (五)对阵 "对阵"就是正式交锋。清·吴增《泉俗激刺篇·械斗》云:"械斗祸一起,杀伤数十里。死解尸,冢发骨,乡里毁成灰,田园掘成窟。伤心惨目有如是,不知悔祸不讲理。" 陈盛明注引清·申翰周《闽南竹枝词·咏械斗》云:"两姓相争严伍阵,拼将人命作收场。"自注云:"两方械斗,认族不认亲,虽翁婿甥舅,相持不让。及死伤多人,始罢战议和。双方推除死者人数外,按名给恤了事,并不报官,各亲串仍往来吊唁。当争斗时,虽兵警亦难禁阻。" "对阵"时的临时指挥者是掌旗的。各乡、铺、境的旗子,都有区别。在城区,西佛是方形,东佛是三角形(乡村不详)。对指挥旗,是很慎重的,无事时卷藏在乡、铺、境的菩萨宫内;一遇与人决裂,才把旗子展开,奉以三牲酒礼,烧以金纸;及至交锋对垒,旗子就在枪林弹雨中招展了。战斗员的进退,都要服从旗子的指挥。 乡村参战分子,都是乡中成年壮丁。集合场所,不外祠堂或菩萨宫。出阵前,最忌讳的是亲人的阻止,怕不吉利。 (六)暗杀 除正式"对阵"外,械斗中最注意的事,是化装潜入敌乡施行暗杀。杀手化装成乞丐、妇女、小贩,形形色色。暗杀的对象,当然是对方几个重要人物,不得已则求其次,有时妇女小孩也不能免。于是报复相寻,杀来杀去,械斗期间,虽老少都朝不保夕,"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 (七)赔人命 斗事终止,便涉及命案赔偿,即申翰周《闽南竹枝词·咏械斗》自注中所说的"双方推除死者人数外,按名给恤"。赔例:一是双方命案数目相抵后,少死的一方要赔给多死的一方人命钱,多死几个赔几个。如甲方死3人,乙方死5人,则甲方应赔给乙方2人的人命钱。二是在本乡内,要给所有牺牲者的亲属--"苦主"--人命钱。 人命钱的估价,泉州各地不同。晋江的老例,一条命案赔偿六十元(惨杀倍之)。人命钱何以定得如此之贱?两方械斗,难免死亡。与对方相抵的赔款已归无着,自己乡里于事息之后,也须筹一笔公款,来给"苦主"。赔偿自己的乡人,是以对方赔偿的数目为标准。如人命钱增加,那些和对方相抵的就要归自己弥补,岂不也得随之增加?因此,人命钱的限制,只能就于便宜。习惯相沿,遂成定例。至于为乡事牺牲,被支配于乡众之下的"苦主",那敢和自己的乡众论价。 清·吴增《泉俗激刺篇·械斗》陈盛明注引宋应祥撰《诰授奉政大夫曾公墓志铭》载:光绪十九年(1893年),泉州南门外名侨曾天眷回国,值近乡大械斗,就赔费巨金,为之和解,才使得"附城一带无南乡之衅连祸结、戕命数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