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庆远经过长期的研究,扩大了认识张居正的视野,将其与高拱联系起来,提出了“隆万大改革”的说法,把明代改革提前了两年,一共十二年。他指出:“准确地说,明中叶的改革实际上从隆庆三年(1569年)高拱复出,其后任内阁首辅,张居正任重要阁员时期开始的。举凡整饬吏治、加强边防、整饬司法刑狱、兴修水利,推行海运、改革中央和地方军政人事制度,重点推行清丈土地和实行一条鞭法、恤商惠商等多种政策方略,都是在这个时期出台,并且立竿见影地取得过成果。”(16)韦庆远提出“隆万大改革”是晚清以来张居正研究中的一大突破点,值得肯定和重视。但与“张居正改革”研究者一样,此说仍未能阐明穆宗缘何任命高拱后就可以从事改革这一关键问题。需要强调的是,高拱是从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入阁并兼掌吏部事,隆庆六年(1572年)五月被罢职,前后仅两年半,其中担任首辅的时间仅仅一年,加之与首辅李春芳和兼掌都察院事的阁臣赵贞吉不和,难以在有限的两三年内推行有目的的政治改革。况且韦庆远所提到的相关改革内容也绝不仅仅是从高拱担任首辅开始的。韦庆远凸显“隆万大改革”是以全面否定嘉靖朝政治为前提的,认为“经过正德和嘉靖荒诞昏乱的恶政之后,已经达到了土崩鱼烂、国将不国的边沿”(17)。很显然,将嘉靖政治与正德政治相提并论并全盘否定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同时,假定从高拱受到重用和张居正辞世的十二年的改革能够成立,那还要回答此前两百年的明朝积弊用如此短的时间能否革除或在多大程度上革除的问题。不过,韦庆远提出的“隆万大改革”再次有力地揭示了隆万皇位更迭之际政局没有显著变化这一历史事实。早在韦庆远之前,朱东润就清楚地阐明了隆万政局的变化特点,指出:“这一次的政变,高拱底政权彻底推翻了,居正底政权树立起来,一切只是人事的变动,不是政策的变动。”(18) 事实上,高拱和张居正都没有完全否定嘉靖政治,恰恰相反,他们两位的行政特点是在充分肯定世宗钦定大礼议和嘉靖革新的前提下来进行的。嘉靖末年,高拱认为明世宗“文武圣神,仁明英断,不惟近代之君所不能及,即古帝王亦罕其俦,而况天下一家固如磐石,则又全盛之时也”(19)。隆庆四年(1570年),高拱明确指出:“夫大礼,先帝亲定,所以立万世君臣父子之极也”,并对当时徐阶等人突现世宗之过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明确要明穆宗“明白谕告天下,以醒久迷之人心,以开久涂之耳目。嗣后敢有务行己私,扬先帝之过者,皆以大不敬论。如此则父子之道正,而皇上之大孝足以永垂于万代;君臣之道正,而皇上之大法足以永镇于万方。致理之原,实在于此”。明穆宗完全接受了高拱的这一请求,立即下令:“以后敢有借例市恩、归过先帝的,重罪不饶。”(20)后继的张居正与高拱一样,对明世宗钦定大礼议予以全面肯定,认为世宗“纯笃之孝”,“由于天植,而伦制兼尽,尊养并隆,又前古之所未备者。是以折衷群疑,则典礼斯定;发挥至爱,则性术昭宣。随感而彰,自然炳蔚。盖因心以贯道,所谓情深而文明者也。薄海内外,佩服圣训,靡不由然兴孝弟之心,熙然成不严之治。是岂徒以言语教诏为哉,至德安道,所感者深矣”。(21)张居正对世宗开创的新时代予以高度称赞,认为世宗“应期挺生,应图握纪,仰万年之明盛,陟三五之登闳,骏命之隆,超轶有周远矣。实由我献皇帝天纵圣哲,日跻诚敬,渊仁厚德,迈于周文;而章圣皇太后明章妇顺,又于太姒徽音,有加美焉。是以忻豫通于上下,精诚贯于神明。上帝眷歆,笃生神圣。缵绍丕图,光昭鸿业。由朴棫 之化,宣下武之光,本作丰之功,成宅镐之烈。天锡显号,胙社曰兴,固昭代中兴之基所由肇也”(22)。不难看出,在张居正的笔下,嘉靖时期是明朝全新的时代,除太祖、成祖而外,世宗是张居正提及最多的皇帝,并表示要按照嘉靖革新来行万历之政。他认为世宗“同符二祖,非近代帝王所能仿佛其万一者”。并对神宗说:“臣等窃以为我皇上当英妙之龄,事事皆祇遹先猷,宪章烈祖,则太祖定制与世祖圣谕,正宜仰稽而效法者。”(23)并要求神宗“暇时间取皇祖世宗皇帝所亲批旧本览阅,以为裁决庶务之法”。在神宗同意后,张居正便将世宗亲笔圣谕63道,御制44道,圣旨并票帖70道,亲批奏题本65本整理成册,供神宗浏览,请求神宗“万机之暇,特加省阅,则致理之方,不外于法祖而得之矣”(24)。万历五年(1577年)在《世宗实录》编成的同时,又完成了《世宗肃皇帝宝训》,为神宗朝效法嘉靖政治提供了完备的文献。所以说,将嘉靖革新奉为“皇祖之制”而加以效法与继承是张居正政治思想的鲜明特色。(25)这是正确认识张居正的前提条件。 对于张居正固守祖制、综核名实的政治行为,其子张懋修在编纂《张太岳集》时予以如下符合实际的评论:“先公留心典故,在政府,凡大政事,非祖宗成法,不敢创一新政,惟率由旧章,以实行之。惟其行之以实而不便者,则见以为综核太过,遂束湿变政之肆讥,皆未考于典故也。”(26)朱东润认为:张居正只说“遵守成宪”,“这是居正和王安石不同的地方。宋神宗的时候,安石充满了一头脑的理想,他要改革,要创制;但是明神宗的时候,居正只是充满了一头脑的‘成宪’,他只要循名,要核实。安石是理想的政治家,而居正是现实的政治家”。(27)如考成法,并不是张居正的创制,而是明代固有制度,只是得不到切实的执行,形同虚设,张居正能做的就是重新捡起来加以落实,故他说:“稽查章奏,自是祖宗成宪,第岁久因循,视为故事耳。请自今伊始,申明旧章,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覆奉钦依,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每月终注销。”(28)吏部尚书张瀚也说:“事贵考成,若兴事不考成,虽唐虞难以治天下。我朝稽查章奏,著在令甲。”(29)在张居正等人的督促下,虽然对官员的考成之法得到了一定的执行,但对此举不可评价过高,因为仅靠此法不可能真正有效遏制官员的因循敷衍之风,难以实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效益的合理化。事实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官员为了应付考成法,在执行政令时毫无弹性,不择手段地应付各项指标,造成了新的弊端。如面对地方官员征收钱粮时的暴行,张居正揭露道:“各有司官不能约己省事,无名之征求过多,以致民力殚竭,反不能完公家之赋。其势家大户侵欺积猾,皆畏纵而不敢问,反将下户贫民责令包赔。近来因行考成之法,有司官惧于降罚,遂不分缓急,一概严刑追并。其甚者又以资贪吏之囊橐,以致百姓嗷嗷,愁叹盈闾,咸谓朝廷催科太急,不得安生。”并指斥地方官“虚文粉饰,旧习未除”。(30)可见仅用考成法难以真正解决行政效率和效益的问题。面对长期积淀的官僚恶习,张居正并没有找到良策。故他在万历九年(1581年)无奈地说道:“今有司坐视民瘼,痛痒不相关……即如积谷一事,屡奉旨申饬,竟成虚文。”(31)这些批评声音出于张居正之口,足见问题仍然严重。如果这些话出自张居正死后的他人之口,人们肯定会认为是对张居正的恶意攻击,是要全面否定考成法。黄仁宇就此论道:“张居正担任首辅的时候,他用皇帝的名义责令各府各县把税收按照规定全部缴足,这一空前巨大的压力为全部文官所终身不忘。批评张居正的人说,他对京城和各地库房中积存的大批现银视而不见,而还要用这样的方式去敛财,必然会逼地方官敲扑小民,甚至鞭挞致死。这种批评也许过于夸大,但是张居正的做法和政府一贯所标榜的仁厚精神相背,却也是事实。”(32) 由于万历初年不具备独特的变革条件,故张居正对嘉靖革新中有些措施也不敢贸然效法。如对学政的整肃,张居正不可能像嘉靖时期那样进行大刀阔斧的清理。他于万历三年(1575年)说:“臣等查得嘉靖初年世宗皇帝尝诏吏部,将天下提学官通行考察改黜,盖仅有存者。又诏礼部沙汰天下生员,不许附学过于廪增之数。今之士习凋弊已极,即按先朝故事,大加洗涤,亦岂为过?但臣等窃以为积废既久,举当以渐,骤于操急,人或不堪。且约束不明,申令不熟,不独奉行者之罪,亦在上者之过也。”并强调:“今臣等所言,非敢过为操切,亦不过申明旧章,以作新振德之耳。”(33)再如对财政负担日益沉重的宗室禄俸问题,张居正不敢在嘉靖时期裁减的基础上再推进一步。他在万历七年(1579年)对神宗说:“兹事体重大,未可轻议,待数年之后皇上益明习政体,灼见弊源,乃特颁明诏告谕宗室,定为经久可行之制,庶几人情服帖,国家可得万世。”(34)对于这一棘手问题,张居正不是不想改革,而是他根本没有能力继续推进,故只能听任此弊的发展而无计可施,并把这一难题留给了年轻的明神宗。 长期以来,学界习惯以隆万之际皇位更迭的一般模式来认识张居正,故难以认清张居正的行为特点。只有将张居正的政治行为置于嘉靖以来明代变革的大背景下,才能回答张居正是不是“改革家”的问题。孤立地考察首辅张居正,他的确没有创新之举,不可能是一个改革家,而只能是充分利用皇帝年幼而依靠李太后、宦官冯保暂时作用于政治,充其量只能算个实干家。但置于嘉靖革新的视野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张居正真正继承了嘉靖革新,延续了嘉靖革新,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才能说张居正是改革家。他与高拱一样,进一步巩固了嘉靖以降父死子继的统治基础,有效地延续了明朝的统治命运。 翻阅有关张居正的论著,大多数学者为了确定张居正的改革对象,片面地从张居正的言词中挑取其批评嘉靖朝的只言片语来一味地否定嘉靖政治,而对张居正大量肯定和称赞嘉靖政治的言词视而不见,有意制造张居正全盘否定嘉靖政治的假象。正是由于通过否定嘉靖政治来突现“张居正改革”,故在一些变革描述中用词含混不清,误导读者。典型的如把嘉靖前期正式下令推行的一条鞭法极不恰当地加于张居正头上。学术界误导的结果是相当一部分人将一条鞭法的发明权归于张居正,而无视在张居正之前几十年来一条鞭法的艰难探索,也无视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并想当然地用“人亡政息”来随意夸大张居正个人的作用。其实,张居正试图将一条鞭法的局部性改革向全国推广,仍然是一条鞭法推行中一个重要阶段而已。正如费正清所言:“为了维护赋税制度的正常运行,各地一筹莫展的官员逐渐采用了‘一条鞭法’。”(35)正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此法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在全国全面推广。黄仁宇在考察万历初年财政情况时论道:“张居正的管理不包括任何革新,而是将重点放在行政纪律和税法的严格执行上。”又说:“尽管《明史》声称1581年第一次下令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当时是张居正掌权期间。可是这种表述显然是错误的。一直到1588年,山西巡抚才在该省推行一条鞭法,那时张居正已经去世六年了。”(36)对于张居正来说,一条鞭法是旧法,而非新法,他只是尽其所能加速了推进的步伐而已,故在表述张居正与一条鞭法的关系时,应严格使用“推广”或“推进”之词,而不宜使用“推行”、“实行”等含混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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