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问题,窃以为,可从思想观念和政治行为两大方面考察,思想观念又可分为地方心理观念和地方政治意识。而从政治行为方面看,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可称之为地方政治行为(注:详见拙文:《现代中国地方主义的政治解读》,《史学月刊》2002年第6期。)。有关民国地方主义的学理分析、地方心理观念、地方政治意识以及地方主义的成因、历史定位等问题,笔者都已有专文讨论。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对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作专门研讨。为了避免与其他有关专题的研究重复,本文在某些方面亦只能是粗线条的。同时,尽管学术界对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问题作过这样那样的研究,但并未对这种政治行为从总体上加以梳理和概括,尤其是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在不同阶段不同地方所显现出的极端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及资料搜罗的极其困难,笔者也无力做出尽美尽美的全面概括和条分缕析。不妥和疏漏之处,尚祈指正。 一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及两个阶段的异同 所谓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是指在地方政治意识支配下,地方军事政治集团(以下简称地方集团)及代表人物进行的旨在维护和扩张本地方或本集团权益的实践活动的总称。这里,地方政治行为的内涵是非常确定的。其一,是主体的确定性。即地方政治行为的主体就是指民国时期控制各省政权的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主要包括一支由子弟兵组成的地方军队(省军)的高中级领导层的武装群体,和一个由地方上的官僚、士绅占据着省以下政权机构的高中级领导成员所构成的地方政治精英群体,统合这两个群体的地方首领就是地方集团的代表人物,一般是一人或其中以一人为核心的几个人。所以,地方政治行为的主体不包括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社会基础的那些阶级、阶层及普通个体。 其二,是内容的确定性。地方政治行为是民国时期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特定行为。一般说来,它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对本地方本集团而言,主要体现在强固、发展和壮大自身的经济、政治、军事、思想文化教育等实践活动,即特定的自身建设行为;对外是指对中央及中央集团以及其他地方和地方集团而言,主要是地方对中央在各个方面的争权夺利(地方之间的这种行为有时也从属于地方和中央的行为),即地方和中央及地方和地方之间特定的互动关系行为。这里的“特定”,主要是指这种政治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的特殊规定性,即“维护和扩张本地方或本集团权益”。因此,第一,并不是民国时期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所有对内对外的行为或政治行为都是地方政治行为,只有那些事关本地方本集团权益的实践活动,即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进行的关系到自身根本利害的“大事”才具有地方政治行为的意义。第二,地方政治行为也不包括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社会基础的那些阶级、阶层及普通个体的政治行为。 民国时期各地方集团的地方政治行为虽然不同阶段和不同集团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但从总体观察,整个民国时期其外向性作用的主要对象都是中央统治集团及其中央政府。由此,从纵向考察,可以把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分为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两个阶段来表述。两大阶段的地方政治行为既有总体上的共同性,又有各自阶段上的特殊性。 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8),虽然自1917年以后南北两个中央政权的局面一直持续着,但在大部分时间里,为当时国内外所主要认同的是北京政府。因此,各省地方政治行为大都是对北京政府而言的,至少在1926年以前的大部分省区应是这样的。当然,南方一些省区和地方集团对于孙中山和国民党的中央政权的地方政治行为亦不应排除。大体说来,这一时期地方政治行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南方各省特别是西南各省由于对北洋军阀集团独占中央和专制政治的强烈不满,而与中央基本上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当然有时亦不乏妥协。其地方政治行为的主要方面是同中央的全面政治对抗,直至战争。其二,西北各省诸马集团处于兴起阶段,它们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结和中央政府的相对忽视态度,使其与中央的关系基本上处于隔离状态,其地方政治行为主要是地方自为。其三,山西在地理位置上的靠近中央和自身实力的有限性,使其与中央政府大部分时间内形成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其地方政治行为主要是闭关自守,这与西北诸马集团有某些一致性。但又不时与中央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而采取种种应付行为。正如阎氏自己所说,“自督军会议至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之十年间,几乎无时不受北洋军阀欲图夺取山西之胁迫,我以‘保境安民、惟力是视’八字为应付之策”[1](p41)。其四,东北集团强大的地方实力,使其对中央政府抱有蔑视态度,并不时发起强有力的挑战,染指中央是其主要的政治活动,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战争。所以,其地方政治行为主要体现在进则是战争,退则为闭关自守。 此外,陈炯明对于孙中山的背叛行为,似可视为这一时期地方集团对于孙中山和国民党中央政权的地方政治行为的典型。 南京政府时期(1927-1949),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927-1930年,是在北伐过程迅速膨胀起来的广西、山西、西北军等大的地方集团反对中央的强行“削藩”,向中央统治权挑战的阶段,它们的地方政治行为主要是同中央激烈的政治对抗和战争。其他西南、西北较小的地方集团仍处于自为阶段,也有一些小的地方集团卷入大的地方集团与中央的对抗之中。东北集团在纳入南京政府后,在与中央有限的合作的同时,也与中央开始了全面的政治争斗。这些地方集团的地方政治行为主要在和平的政治上,尽管也不乏政治暴力,但毕竟与上述几大地方集团有所不同。 1930-1937年,地方对中央的政治行为基本上无战争形态,而主要表现为政治上全面自为自固和反渗透,政治暴力和武力威胁还依然存在。在南方,有两广地方集团借助胡汉民派组织次中央的党政机构与中央公开对抗;有川、滇等地方集团的反渗透和反控制。在北方,有西北诸马集团的地方自为;有盛世才集团在新疆的崛起;有华北宋哲元、韩复榘两集团的出现和壮大;有阎锡山集团的恢复和发展。 1937-1945年,在民族战争中各地方集团虽与中央相忍为国,但对中央削弱和消灭其实力和渗透控制其地盘仍加以激烈抵制。尽管没有战争行为,但武力威胁和政治暴力还不时出现,暗中或公开违抗中央政令、军令的行为更为常见。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以西南各省地方集团为主,凭借抗战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直接或间接利用其他政治力量包括中国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力量抵抗中央,成为一种较普遍的政治行为。二是随着中央对西北各省的愈加“重视”,西北各省地方集团与中央的政治对抗也有所增强。 1945-1949年,在国共两党的决战中,地方政治行为仍具有多样性,但最突出的是同中央彻底的政治背叛,以求获得新生,表现为起义和投诚,这对中央是另一种性质的战争行为,几乎所有地方集团的军队中都有起义投诚的。而新桂系向蒋介石集团中央统治权的新挑战,是这一阶段地方政治行为另一种形式的突出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说,地方主义起了民国掘墓人的某些作用。 民国时期两大阶段地方政治行为的共同之处基本在于:第一,两大阶段中,战争、政治暴力、政治对抗等都存在。第二,作为中央政治行为的一种反应,两大阶段的地方政治行为都与中央息息相关。大体上说,中央的侵害越大,地方政治行为越激烈。 这种一致性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民国两个阶段政治发展的连续性。同时,两大阶段的地方政治行为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亦有相异之处,主要是:第一,比较而言,前一阶段战争多,而后一阶段战争少。第二,以地方建设来对抗中央,前一阶段鲜见,后一阶段则较普遍。第三,地方集团在自己的统治区域内抵御来自中央的渗透和控制,后一阶段明显多于前一阶段。第四,地方政治行为的组织化,后一阶段也大大强于前一阶段。 这种差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国一代政治演化的阶段性。无论是共同性还是差异性,都是民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产物,都与中央政治行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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