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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王续添 参加讨论

(二)对抗中央
    其一,政权方面。民国时期地方主义政治局面的集中体现,就是相当多的省区乃至某些超省区的独立和半独立地方政权的存在。这种政治存在,也是民国时期两大阶段的中央集团不愿意看到,不能够长期容忍,必去之而后快的。北京政府时期,在中央集团的势力特别是中央军事力量未达到的省区,地方政权完全由各地方集团自行控制,从政权机构的设置、政权体制到政权归属之根本的人事任免都操之于地方集团首领。南京政府时期,各地方集团对中央渗透、控制、直至夺占等行为无不竭力对抗,甚至以武力、政治暴力来反抗。第二次“北伐”后,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政治分会)的存废,成为在政权上地方公开同中央对抗的一个起点。政治分会本为国民党中央的派出机构,但蒋介石的策略运用,使之成为与几大地方军政集团的权力分赃机构,事实上是几大地方集团跨省区的地方权力中枢。1928年8月,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废止政治分会的议案一经提出,立即招致地方集团的激烈反对。时任广州政治分会主席的李济深不仅提出反提案,甚至以不出席会议相对抗。他在极力罗列政治分会不应废弃之理由的同时,对政治分会“割据”论也大加抨击。他说:“在反对者必欲以不肖之心待人,指政治分会为形成割据,试问将谓有此机关,即足以割据耶,则在中央机关者又谁保其不设会筹安,作杨度辈之第二,以乱天下”?[3]矛头直指蒋介石。在地方集团和国民党元老派李石曾、张继等强烈反对下,蒋介石借五中全会取消政治分会的目的未能完全达到。1928年12月27日,国民党中央第一八九次常务会议又“决定各该分会,展期至三月十五日以前裁撤,并申令各该分会,须遵守分会暂行条例之规定,不可逾越权限”[4]。但地方集团仍以政治分会发号施令,对抗中央,特别是与蒋介石集团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新桂系,以其控制的武汉政治分会的名义罢免亲蒋的湖南省主席鲁涤平,并调动军队驱逐之,直接引发了蒋桂战争。当时,国民党改组派的《民意》周刊就撰文指出:“此次桂系用兵赶走鲁涤平……在法律上与桂系以发号施令之名义者,确为政治分会制度。”[5]机构作为政权的载体,其存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政权的得失。地方集团拼命延长政治分会的寿命,就在于它具有更大的跨省区的地方权力。1929年3月,蒋介石强行取消政治分会,几大地方集团合法的跨省区的地方权力亦不复存在。
    北京政府时期,中央集团对于地方分立政权的控制,主要靠强令和强力,在强力达不到时,强令亦难以发生实效。因此,一般不易从内部控制地方政权。南京政府时期,蒋介石集团充分利用党(团)组织,深入各省区,对地方集团及其政权实施监视、分化和渗透,由此出现的政治对抗,是地方集团在政权方面的地方政治行为的突出一面。对中央系统下的地方党(团)组织机构和中央的党(团)工作人员,地方集团以种种措施反治,有的是去核留壳,有的则干脆是核壳皆去。从冷处理到政治暴力;从孤立排挤到肉体消灭等无所不用。在山西,阎锡山于1931年底借“一二·一八”惨案强行查封省党部达七年之久,1939年重新恢复后,阎又多方限制,使其无法展开有效活动,就连发展党员也须阎认可。对三青团在山西的活动,阎更予以打击。三青团骨干被活埋之事,“时有风闻”。[6](p57)
    中央对地方政权直接的政治夺占,地方集团的政治对抗亦更加尖锐。对抗形式包括从公开抗议到武力威胁。这方面尤以30年代末40年代初四川集团的对抗行为最为典型(注:详见拙文:《试论抗战时期地方实力派与蒋介石集团的矛盾斗争》,《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6期。)。对中央的武力渗透、侵夺,地方集团也以暴易暴,实行武力反击,演成大大小小的战争。
    其二,军权方面。军队国家化、军权的统一是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军队地方化、军权与地方政权的高度统一,则成为民国政治特别是其地方政治的突出特征。一支相对独立的地方军队的存在,是一个地方集团捍卫自身利益、维系地方主义政治局面最有力的保障,也是民国时期中央集团视之为实现一统天下的最大障碍所在。地方集团对中央谋夺他们军权的做法,采取多方抵制和对抗,诸如政治抗议、政治欺骗、政治暴力乃至战争等。北京政府时期,整个国家的不统一状态,使中央集团在武力消灭外,其他手段或难以采取,或难有实效。南京政府时期则在统一和内外战争的环境中,地方集团对中央的诸多手段和行为只能是穷于应付。仅以对抗分割军队建制为例。建制是一支军队的体制和体系,民国时期,地方军队自成建制,自有系统,可谓军队地方化和地方集团军权的重要体现。分割地方军队的建制也因之成为中央剥夺地方军权的主要手段,地方集团对此从事前防范、提出要求到事后抗议直至倒戈相向,以各种行为进行抵制。1937年10月,川军出川前,刘湘对中央分割其军队就心存疑忌。当时蒋介石在四川的亲信曾上报说:出川部队迟迟其行的“最大原因”,是“刘主席以为抗战是中央消灭杂色部队之方法”,“其所以又请求担当一方面者即防止其军队被消灭也”[7]。刘湘也公开要求蒋介石“不分割川军建制”[8](p143)。后来,为对抗中央的分割,西南各省地方集团首领邓锡侯、潘文华、刘文辉、龙云等二十余人联名致电蒋介石,直接抗议,提出:“军委会不得借故改组各省区部队。”[7]客观地说,战争中的军队使用,完全应以战争的实际需要和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军队的战斗力而定。所以,军队的建制也不应是固定不变的,分割或打乱原来的建制,只要是出于赢得战争的胜利,就是允许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蒋介石集团在抗战中对地方军队建制的分割,虽不能完全排除战争需要,但主要是中央谋夺地方军权的需要。这一点,在后来的国共内战中也清楚地体现出来。在东北战场上,对孙渡统帅的滇军第六十军、第九十三军的分割遭到强烈反抗,直接促成其一八四师战场倒戈。所以,李宗仁后来才说:“东北战争中还有一荒唐而助于共军的事件,便是中央当局对滇军的分割。”[9](p902)
    其三,财权方面。各省独立和半独立的地方财权的存在是民国时期地方主义政治局面的基础及重要体现之一。北京政府时期,地方集团自行收支、截留或拒缴中央税款、自发省币、自主贸易已极为普遍。中央政府对这种财权上的地方自为行为,实际上无力解决。南京政府时期,地方集团对在统一的名义下中央不断谋夺地方财权的行为多方抗争。在收支权上,南京政府时期,蒋介石就通过裁厘、改划国家财政系统等措施大力剥夺地方财权。以裁厘说,厘金历来是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中央裁撤后,地方集团以截留中央税、拖延裁厘、把持中央统税、擅征特种消费税等做法相对抗。从改划国家财政系统看,中央将全国财政改划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后,国家财政“包括现有之中央与省两部分财政,通盘筹划,统一支配”[10](p92)。实际取消了省财政。地方集团在抗议的同时,更以实际行动对抗。如在编造本省支出预算时每每多编,云南省在耕地税方面就未按耕地税原税来编,“而是照附加几倍的数目造预算”[11](p29)。地方集团在金融权和对外贸易权上同中央的争夺也大体如此。一些省区自主发行省币的行为40年代以后依然存在;有些地方集团独立或半独立的对外贸易权也一直保持和变相保持着。
    其四,外交权方面。现代民族国家,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外交权一般都属中央政府独有之权,地方政府或成员政府无此权。但民国时期国家外交权却受到地方集团的分割。北京政府时期,地方集团不仅直接控制设在本省区内的中央外交部的派出机构,而且自主外交的行为也极为普遍,有的甚至昭示中外。如1920年底,熊克武复刘存厚的电文中谓:“川省自护法自主以来,每有外交,辄由本省长官与驻在地领事直接交涉了结。……今川省独立自治,初无要求外交之必要,而既经宣言,则外交团亦必不致无所闻知。”[12](p228-229)这一时期的中央政府有心无力,听之任之。南京政府时期,中央统一外交权的举措受到地方集团的激烈抵制。他们不仅谋求继续控制设在本省区内的外交机构,而且仍然推行自主外交。20年代末30年代初东北集团在对苏对日交涉中的自主行为就是这方面的典例。当然,在南京政府日益推行“统一”外交的条件下,地方集团在外交事务中独立性的活动空间呈越来越小的趋势。但是,它作为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一个极端化的方面却始终存在。30年代宋哲元在华北,三四十年代盛世才在新疆都还有着较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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