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入典生息。由明至清,典当业成为徽商经营的主要行业之一,民间或寄资异地徽典生殖,如明末徽州汪氏将族会资金“安在海盐,众眼同生息”(12)。或择选本土典铺取利,如清代绩溪合邑捐银五千余两,拨发“城内六典银壹千捌百两,各乡四十八典银叁千捌百肆拾两”,给领生息以资助和奖掖县里子弟参加科举考试(13)。实际上,徽州本土乡族和亲眷之生息性投资,成为不少典商原始资本的重要来源。清道光年间《汪氏典业阄书》中载有,净存协和典实本足钱55247830文,其中亲友等存款共计4项,达15279973文,约占总资本的28%(14)。 值得一提的是,大量带有众人所有性质的资产,一般规定经管者不许私自随意借贷,大多予以发典生息。如清代道光年间,徽州某氏祀会规定:“存会内各店屋租银,递年和润典经收,算账之日,兑出入匣。”(15)休宁松萝门吕氏亦规定:“清明积储银两递年生放、典当。”(16)因此,利用信用较高的典当行业以获取利息回报,在典商相对发达的徽州成为民间资金生殖的可靠途径。 第四,委托运利。在徽州地方文献与文书中,有关“交付殷实之家运利”的记载颇为多见,这里的“殷实之家”多指实力相对雄厚的商人。如明代歙县阮弼经商芜湖,其族母即委资阮弼予以运利: 族母私蓄数十缗,阴托长公(即阮弼)取息。有顷,族母亡,长公握子息钱,毕归其子(17)。 又如,《新安大阜吕氏宗谱》载: 清明积储银两,递年分与殷实忠直子孙立领营运。至次年约以清明日交众,如过日交兑者罚银一钱,过月者罚银一两,交清复照前收领营运(18)。 再如,清道光年间徽州继善会规定: 起会之日,只有银五十余两,系支丁昆和代领生息,于戊戌年将本利兑出(19)。 可见,运利的主要体现是:向包括典商在内的不同行业商人提供资金,并借助商业经营确保以本获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委托运利的存在,促使大量民间资金转变为明清徽商的商业资本。 综上所述,所谓民间资产生息(或称生放、生利、运利)系指利用借贷、合会、典当、融资中的货币流通关系,经营民间资产以取利的金融运行方式。途径不一,形式多样,运作灵活,这是传统民间金融活动的生动体现。 二 生息经营 在商品经济尤为活跃的明清徽州,利用借贷、合会、典当、融资中的货币流通关系,实现生息经营十分普遍。那么,这种生息经营是如何运作的呢? 1.资本来源 在徽州宗族社会中,带有互助性质的民间资产的来源多种多样,主要有:第一,产业收入和买卖所得资金。明万历年间,休宁县泰塘程氏,其祭祀“经费之所出则租谷豆及山租银若干,常储祭银。每银十两,周年生息一两五钱”(20)。又,歙县潭渡黄氏规定:“祀产租谷,定例本年头首二人,下年头首四人公收贮仓,至次年粜银归匣。”(21)再如,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徽州吴氏五大房出卖众存地产,所得银两“生利以供拜扫之用”(22)。大体说来,有形产业货币化是不少民间生息资本的重要来源。第二,进主银(23)。如《新安徐氏墓祠规》云:“进主立户之银,必先照会诸族,交清祀首。”(24)第三,登科银。如歙县呈坎罗氏文会规定:“凡登科入仕者,均须复银入匣。”(25)第四,添丁银。如绩溪黄氏宗族规定:“生子上丁,照例交丁粮于公匣,斯文收帐。”(26)第五,婚嫁礼银。如休宁孙氏规定:“支下嫁女当日,交兑公堂礼九七色银一两入匣。”(27)第六,罚银。罚银是传统徽州民间秩序维系的重要手段。在徽州宗族文书中,常常可见“罚银入匣公用”的记载(28)。第七,粜谷银。如歙县潭渡黄氏规定:“本祠粜卖租粒及一应银两,俱应凭众公同入匣封锁,寄贮殷实之家运利。”(29)第八,捐输银。如绩溪黄氏规定:“一切捐银不作别用,尽归公匣,置买祭产。”(30)又,清道光二年(1822年),歙县盐商汪仁晟“捐银千两发典生息,为阖邑应试者卷烛费”(31)。再如,道光年间,祁门三四都六保谢、方、黄、陈、江、胡、叶氏等众姓共同签订合约,“各姓捐输共肆拾仟文整,生息以备不虞”(32)。第九,合众融资。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祁门二十二都红紫金氏因宗族事务需要,“虚心自愿,各出本银壹两,名曰‘乐义会’,众同生放,以防物事”(33)。乾隆四十年,金氏又为祭祀越国汪公神会,“族中心志略同者十七人,合议各出钱谷,编立首人,经管生放,以为祭祀之用”(3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