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民党党费中的党政体制(1927-1937)
党务经费也称政党经费( party budget) ,是指政党机构和活动所需的费用。国民党党务经费的原则、党费的支出和来源、负责党费的专责机关等问题,学术上几乎没有涉及,本文章试图探讨这一问题。 一、党务经费的原则 党务经费的原则是指其征收和使用的原则。各种党法对党务经费原则有规定。总的原则是减少冗员,减少生活费和办公费,以党员养党,党费取之于党员,用之于社会。中国国民党《各级党部经费支配办法》(1929年5月10日第10次常会通过)关于党费之支配有三项规定:“第一,为节省浮滥开支起见,区分部及区党部皆可不必特设机关,雇用职员,而以党费所入及党员特别捐尽量用之于党的实际工作,并以训练党员,为党服务精神。第二,县党部及省党部工作人员,数目皆定限制,一以汰除冗滥为原则,务使各有专责,工作紧张,籍以避免类似官僚之习气。第三,减少生活费及办公费,而增加活动费,并分别制定限制,示以准则;其目的在尽量扩充本党向外发展的工作,必如此方足以表现本党领导革命的精神,取得民众的信仰也。”[1] (第8册,P146-147)三届三次全会通过了《推进党务工作案》,其中规定:“县及县以下之党部均须注意养成党员为党服务的精神;其日常党务工作,以由委员及所属党员利用职业余间分担为原则。县党部应裁少工作人员,县以下之党部非有异常需要,经上级党部之许可者,不得任用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生活费减少,党之活动费增加,党务方易发展。”[2] (上册,P788)中央常务委员会向三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党务经费案》,规定党务经费的原则是“以取之于党员用之于社会为原则”[3] (P184-185)。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央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党部内部人员,应设法减少至最少数额。党部经费,除以最小部分作党务费外,应以大部分作党部或党员所从事之社会事业经费。同时并设法筹立各县市党部之经济基础,务期于相当期内可达党员养党之目的。”[4] (P418) 关于党员养党这个党务经费原则,有些国民党人士是有不同意见的。四届一中全会时,覃振等三人有一提案,要求取消党费由国家支出制度,并增加党员所得捐。该会决议,党部经费应力求缩减,逐渐免由国库支出。[4] (P345-346)苗培成说:“我们常听到‘党员养党’及‘党费自筹’两句话,党员靠党生活,是不可的,但党的工作经费,是应宽筹的。”“若常为‘党员养党’、及‘党费自筹’两句话所束缚,恐工作是永不会进展的。”[5] 党员养党之原则,愿望是好的,中央全会也原则通过了,但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党员养党事实上也从未实现过。正如中央常务委员会谈话会指出的:“盖现在党部经费,有非为单纯党务经费而支出者,若一律自筹,事实上将苦不给。”[1] (第13册,P119-120) 二、党务经费的支出及作用 政治活动是一个纯粹消耗经济资源的活动,它的运作必须由社会其他组织为其提供财政支持。作为政治活动的一种,政党组织的自身运作以及政党政治的全过程,都必须依赖政治资金的支持。在西方国家,金钱在政党中的作用表现在:其一,政党的目的是要获取或维持国家政权,为实现这一目的,政党就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密切联系,广泛宣传本党的纲领政策,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选民的支持。这需要极多的经费。其二,随着普选制的实施,政党夺取政权的主要活动集中于选举竞争,随着政治斗争的激化和新科技手段的出现,现代选举活动在方式和手段上的日益复杂化,极大地增加了财政的消耗。其三,现代政党在全国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组织体制,各级组织的运作以及各个层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协调需要一定的经费。此外,党务的正规化也增加了经费的需求。所以说,“金钱政治”是政党政治内在本质的体现。 国民党的政治活动需要钱,离开了钱,国民党就无法生存和活动。在一党执政之下,关于中央地方党务机关党务设施之各项经费均属之党务费。[6] (P317)党治下国民党党务经费的作用与西方国家政党资金的作用,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其共同点表现在:它们都需要维持本党的正常运转,都需要保证本党各项日常的社会政治活动;其不同点表现在:西方国家还有一笔支持本党竞选活动的开支,而党治下的国民党没有这个开支。 党务经费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维护国民党的正常运转。主要包括各级党部领导人、职员和工役的生活费,文具、邮电、购置、消耗、杂支等日常办公费和各种党部会议开支、交通等的开支等。 其次,保证国民党各项日常的社会政治活动。除维持自身运转外,还要参加各种社会政治活动,如扩充党务、视察调查、宣传、津贴民众团体、津贴所属党部、党务教育及在海外进行活动等,都离不开党务经费,[1] (第11册,P509-515)举办社会服务事业之部分经费开支,如教育性质之补习学校,及民众书报室,经济性质之简易合作社,救济性质之简易疗所,及法律指导所等,[3] (P411)也属党部经费范畴。 再次,其他开支,主要是抚恤金和留学费等,对死去的国民党员家属进行救济,补贴国民党员在国外深造的费用。这笔资金由专项基金开支,不列入普通党费中。 国民党中央把上述三大项开支归纳为二大款:生活费及办公费、活动费和临时费。第一款是经常费,第二款是特别费(如纪念庆祝、津贴、各种党务会议及训练班费等)。并把各省及特别党部经常费划分为三等:甲等,每月自13001元至16000元;乙等,每月10001元至13000元;丙级,每月在1万元以下。[1] (第11册,p495,P514) 国民党对党费的各项开支都有严格比例要求。按规定,区党部的办公费及其常务委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的津贴费,不得超过经费总数的2/3,区分部常务委员应否津贴,由党员大会决定之;县、省党部、军队铁路特别党部的办公费(包括监察委员会之办公费和调查费,县监委不得超过县党部办公费总额1/5,省监委不得超过省党部办公费总额1/10),县、省、军队铁路特别党部委员、工作人员和工友的生活费,县省党部此项不得超过60%,军队铁路特别党部此项支出不得超过50%。[1] (第8册,P147-153)县、省党部、军队特别党部的临时费支出,约占5%。[1] (第8册,P150,P153)区分部、县、省党部的活动费支出包括:扩充党务费、宣传费和党员在民众团体中之活动费或津贴民众团体费三项,区分部此项费用不得少于经费总数1/3;县、省党部活动费支出还有津贴下级党部,县党部四项支出不得少于35%;省党部活动费支出还有视察调查费,省党部五项活动费支出不得少于35%。军队铁路特别党部的活动费支出除扩充党务费、宣传费外,有津贴区党部和工会费、视察调查费,此项支出不得少于45%。[1] (第8册,P148-153)实际上,地方党部经费主要用于三个地方,即经常费、地方代表大会经费和总理诞辰纪念经费。1930年2月28日,浙江省执委会向中央财委报告:该省各县经常费48718元,各县代表大会经费每年18874元,各县总理诞辰纪念经费每年17530元,全省每年共计621010元。[1] (第11册,P147) 在一党专政之下,由于党代行了政府的部分职能,所以,国民党中央对这部分开支没有列入党费支出的范围。1930年11月,常务委员会谈话会讨论认为党费既以自给为原则,则党费之范围,应先确定。第117次常会讨论通过了党费支出的范围:“一、党部之职员生活费单纯事务费及活动费称为党费。二、党部之事业费,如七项运动宣传刊物报馆津贴等类,其性质乃属于社会教育及文化事业,原为政府应办之事,不过由党代办,其经费仍应由政府供给,但不能列为党费预算。三、现在中央经费中,如侨务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广播无线电台、中央政治学校、革命先烈抚恤、派遣党员留学等费用,均非单纯之党费,应划归政府开支,但仍由中央承领转发。”[1] (第13册,P119-120)按照这个规定,第一部分开支属于党费,第二和第三部分开支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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