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空是指因官员侵欺、透支、挪移、垫解、拖欠等事而造成的公项钱粮短缺。学界对清代地方亏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前期,而对于中后期地方亏空的发展演化、不治原因及其与钱粮蠲缓的关系尚缺少专门研究①。尽管清前中期与晚清的社会性质有明显不同,但研究清史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从清史的整体性看,清中后期地方亏空与钱粮蠲缓之关系问题自成一体,实有探讨之必要。 一、清中后期地方亏空的蔓延与恶化 经雍正帝整顿与改革后,地方亏空问题暂得解决。嘉庆初年,地方亏空再次显露,而其实际始于乾隆中后期。清中后期地方亏空愈加普遍、严重,旧欠未补,新亏又至。以下考察各省亏空情况。 嘉庆元年(1796),闽浙总督魁伦复奏查办刘嘉会亏短谷价事。据刘供认:“张朝缙、福昌从前移交谷价本系虚账,并无现银。该员因已经出结,奏销期近,是以开报现存厅库,其实二人并未交银。至从前擅行出结之故,实因通省亏缺皆系如此通融办理,不敢过于拘执。即如现在福建通省查出亏空银二百余万,皆系挪移掩饰所致。”乾隆帝痛斥:“实系废弛已极”②。嘉庆二十一年,此案仍未完结,“闽省乾隆六十年清查一案办理草率,以致辗转流交,至今仍轇輵不清。”③旧案未结,新案复混乱难清,嘉庆十二年应造司库钱粮清册迟延十年之久造报,且所造之册不符定例④。福建亏空自乾隆六十年清查后,至道光末年仍未理出头绪⑤;嘉庆元年至道光二十八年又挪缺银近80万两⑥。 嘉庆四年(1799),直隶奏报乾隆三十二年以后亏空银累计144万余两⑦。此后,亏空数额呈递增态势,“不惟前欠未补,抑且任意续亏。”总督裘行简奏初次清查亏空银27万余两,二次清查152万余两,嘉庆六年以后第三次清查,增至264万余两,“此后沿至九年为止,其为亏缺又不知凡几。”同年,易州告破亏空银11万余两的大案⑧。直隶交代未清之案在嘉庆二十一年以前即有500余起,续亏难免⑨。 嘉庆九年(1804),安徽查出亏空银189万两,无着银55万两由现任官员分4年弥补⑩。嘉庆十一年(1806),应追有着银完数不及十分之一,嘉庆帝再予宽限8年(11)。次年,由于解交总不足数,嘉庆帝于8年之外,再加展4年(12)。屡次展限,暴露地方亏空无法遏制,补不胜补。这一问题大致在嘉庆十四年已较为明朗,上谕指出:安徽亏空银至二十二年应全部清完,但完数较少,且嘉庆八年以后又有续亏,“名为弥补亏缺,实则掩旧挪新。”(13) 道光元年(1821),安徽巡抚李鸿宾奏:“安徽省亏缺为时既久,为数亦多。嘉庆十九年以前业经五次清查,仍系不实不尽,总缘亏数未得确实,而挪新掩旧之弊习为故常,是以清查一次转多一番轇輵。”道光帝予限一二年清查(14)。道光三年,继任巡抚陶澍奏:“从前清查亏数至五次,清查时始行报部,因未开列细款,各属交代辄将亏抵银数仍列作库存造报,日久愈滋纠葛,名为存库而无银可解。”嘉庆十九至二十五年漏报及续亏抵银近58万两(15)。 嘉庆八年(1803),山东查明亏空银180万两,每年弥补20余万两,六七年可归款(16)。嘉庆八至十三年,提存司库银108万两,而各项借拨银已有13万两。嘉庆帝指责:“各属完解节省之项并不专补原亏,一任通融支发,不惟款项轇輵不清,且年复一年,伊于何底?”(17)但准分限6年,至十八年补完。嘉庆十五年,巡抚吉纶密陈续亏情形,请展限追补,引起嘉庆帝不满:“自嘉庆四年、八年曾经两次清查,各州县欠解之款俱有确数,自当核实严追,及时弥补,何以复有亏缺?该抚折内所称何者新亏,何者旧亏,措语殊属朦混。从前亏缺数系一百八十万,乃至今仍亏缺银一百七十余万。可见该省历年弥补,不过挪新掩旧,全系虚文。”(18)但再次允准展限6年,至二十四年缴清。此后,交代依然牵混,亏空愈加严重。嘉庆十九年,山东交代不清之州县已十居其六。巡抚章煦奏称吉纶任内清查亏缺数额不实,除原奏嘉庆十四年以前亏缺银外,又查出亏缺银155万两,连前共银341万两(19);嘉庆十五至十九年,续亏银300余万两(20)。 道光元年上谕:“东省仓库钱粮亏空甚多,前经三次清查,分限弥补,仍属有名无实。”嘉庆十四年以前亏缺银305万两,至道光元年仍未向户部造送清册;嘉庆十五年以后应追亏缺银近208万两(21)。道光二十七年(1847),御史毛鸿宾参奏山东藩司疏于约束,库款恐不可问(22)。次年,巡抚张澧中查明山东道光十一至二十年亏空银近40万两;二十一至二十七年亏空银30余万两。历任未结交代140余案(23)。 嘉庆九年,河南查明亏空银146万两(24)。至嘉庆十三年,虽弥补银106万两,但新亏又积至49万余两。嘉庆帝指责:“挪新掩旧,前亏未完,续亏又起,于弥补仍属有名无实”(25),允准展限至十七年补完。届时仍有未完银60余万两,清廷再予展限5年(26)。河南自嘉庆九、十三、十七年清查后,嘉庆十七年至道光二十七年仅完银67万余两;应弥补银近144万两,分限10年半补完(27)。 甘肃亏空银17万两,清廷予限4年追缴。倭什布奏:“恐难保其必无续行亏短情事。”嘉庆帝指责:“既称难保无续亏情事,自必有所访闻。……倘甫经弥补于前,又致续亏于后,是空有弥补之名,未能真收实效,于事何益?”(28)果不其然,至嘉庆十五年底,该省共亏银211万两,无着银107万两,请分限10年追缴(29)。嘉庆二十一年,景安奏十六年以前旧亏未完银102万两,十六年以后续亏银100万两(30)。 浙江原亏银194万余两,嘉庆五至二十二年已补完(31)。道光三年,巡抚帅承瀛查出亏空银107万余两,请分13年弥补(32)。此项亏缺银虽于道光十七年全部解收,但新亏接踵而至且数额巨大。道光二至二十八年,亏空银365万余两(33)。 各省亏空数额以江苏为最多。嘉庆十四年,江宁藩司亏银107万两,苏州藩司亏银333万两。至十七年,江宁藩司只完银6万两,苏州藩司完银71万两。江苏巡抚声称并无续亏。嘉庆帝认为:“钱粮亏缺如此之多,数年以来,江苏并无大差大役,而弥补者为数无几,是该抚所奏并无续亏之言,殊难凭信。”(34)严重的续亏随后暴露:嘉庆六年,亏短银30余万两,续查时增至70余万两,三查时增至220余万两。江宁藩司又亏缺银96万余两,江苏共亏银300余万两,较嘉庆六年所报之数多至十余倍,“历次清查亏空,有增无减。”(35) 道光帝即位之初就已关注江苏亏空问题,因“江苏省仓库亏空之多较他省为尤甚”,令新任巡抚魏元煜认真清查。魏元煜奏请宽限一年。道光帝谕:“即宽以二年之限亦不为迟。此事总在办理之核实,不在时日之缓急。”(36)为确查亏空数额,在前次宽限2年的基础上又展限1年(37)。道光四年,查明亏缺银近270万两。道光二十九年,又查明亏缺银近390万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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