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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宗法观念与传承制度(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 陈戍国 参加讨论

唐代谱牒之学盛行,有《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以及林宝《元和姓纂》等文献为证。唐人最讲行第,可以说是谱牒之学的运用。岑仲勉先生说:“唐人率依祖、曾所出以联排行”,譬如白居易又称白二十二,“固联从祖兄弟为排行也”(注:《唐人行第录》(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编辑,1962年4月第1版)自序。有例外情况,如皇后之子有自为行第者,见《唐会要》卷二《杂录》。)。如果说行第与谱牒源出宗法,该是没有什么大错误的。
    宗法之于族姓内外固然区别甚严,其于族内嫡庶之分亦颇为讲究。《旧唐书·太宗诸子传》濮王泰本传,记褚遂良疏云:“昔圣人制礼,尊嫡卑庶,……知有国家必有嫡庶。然庶子虽爱,不得超越;嫡子正体,特须尊崇。”他认为太宗对濮王泰的恩宠过分了。《大唐新语》卷一《匡赞》记太宗面许立魏王李泰为太子,李泰对他的父皇说:“臣有一孽子,百年之后当为陛下煞之,传国晋王。”褚遂良对太宗说:“安有陛下万岁之后,魏王持国执权为天子,而肯杀其爱子,传国晋王者乎?陛下顷立承乾,后宠魏王,爱之逾嫡,故至于此。”今按:“魏王”、“濮王”,均指李泰。其实李泰与他之前的皇太子承乾,与晋王李治为同胞兄弟,应该都是太宗的嫡子。褚氏所谓嫡庶与曹魏孙吴时候相同(注:陈戍国《魏晋南北朝礼制研究》第一章第一节。);倘若不如此理解,则惟有理解为那是就储君与诸侯王之子孙而言了。《旧唐书·崔群传》谓“今遂王嫡长,所宜正位青宫”,则与传统嫡庶观念相符。
    宗法制度在唐代受到法律保护,有长孙无忌等人奉命修撰的《唐律疏议》为证。譬如此书卷十二《户婚律》云:“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疏议》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注:《唐律疏议》卷四“注‘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条下有同样的说法。)。无后者为户绝。”于此不能不注意两点:第一,立嫡违法者要受法律制裁;为立嫡之事而诉诸法律,这是唐以前罕闻之事。第二,立嫡之法,必立嫡妻之长子,无嫡子则以次立嫡孙、嫡子同母弟、庶长子、嫡孙同母弟、庶孙之长者,此法与东周以来传统制度基本相同。(注:陈戍国《先秦礼制研究》第五章第一节,《秦汉礼制研究》第二章第一节,《魏晋南北朝礼制研究》第三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一节。)
    唐代由宗法制度必然产生的传承制度当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文提到的李唐帝系,当然反映了其时皇室传承制度不可侵犯。《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诈伪律》云:“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疏议》云:“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二年。‘非子孙’,谓子孙之外诈云是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合流二千里。”王公侯伯子男子孙如此,唐安史之乱后地方军阀之继承者亦如此。昭宗乾宁二年二月,“王重盈子陕州节度使珙、绛州刺史瑶举兵讨王珂,兼上章诉珂冒姓,非重荣子”,三月“邠州王行瑜、凤翔李茂贞、华州韩建各上章,言珂螟蛉,不宜缵袭”(注:《旧唐书·昭宗本纪》。),是王纲紊乱之中犹有宗法观念存焉。《旧唐书·张孝忠传》附张茂昭传记裴夷直斥责张克勤妄请以五品官授外甥(“移于他族”),亦其证。
    为了防止宗室无子,为了处理房断“户绝”的问题,唐朝人比较允妥的办法是侄子入嗣,养同宗子(此两法古已有之)。如《旧唐书·高祖二十二子传》:高祖第三子李玄霸无子早薨,武德四年“封太宗子泰为宜都王以奉其祀”,“泰后徙封于越,又以宗室赠西平王琼之子保定为嗣”。此类情况不少。《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则有对养子之法的规定,云:“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疏议》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又云:“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上引《疏议》前文说明了对“既蒙收养而辄舍去”者的制裁,后文说明了对“违法收养”者的处分,两文意思都是建立在宗法观念的基础上的。尽管如此,其时违背法令收养子者仍有人在,例如著名诗人司空图无子,以其甥为嗣,尝为御史所弹云。(注:两《唐书》本传。又,两《唐书·李怀光传》亦记立嗣权宜之计。)
    李唐宗法观念、宗法制度的普遍存在,《唐会要》卷十九“百官家庙”条亦可为证。
    元和二年六月,淄青节度使李师道立私庙,追祔曾祖、祖、父三代及兄师古神主。诏下太常,议曰:“伏以师古虽是师道亲兄,师古身存之日,先未祔庙。今庙因师道而立,即师道便合是百世不迁之宗。谨按《封爵令》,传袭之制,皆子孙以下相继,并无兄弟相继为后之文,则明师古神主不合入师道之庙。……”敕旨依奏。
    宝历二年七月十二日,太常礼院奏:“……今据韩皋祖休先已立先祖庙三室,今子孙见继,昭穆享祭。皋父滉是众子,官至二品,身殁后长子群官至国子司业,已别立祢庙,祔滉神主入庙。今子孙承袭,自为一宗。皋是滉次子,官虽一品,身殁无升祔庙文。伏准《礼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若皋子约官至五品清资郎,合别置祢庙,祔皋神主,自列昭穆,庶合礼经。”敕旨依奏。
    今按·李唐多立私庙即臣下家庙。庙因师道而立,师道便是百世不迁之宗,此即《礼记》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韩皋之兄群别立祢庙,自为一宗。相对于韩休(韩群韩皋之祖)而言,韩群一宗是小宗(因为韩群之父滉是众子)。相对于韩皋而言,韩群一宗是太宗(因为群为滉之长子)。韩皋官虽一品,不可祔韩群之庙。若是皋子韩约取得立庙资格,当别置祢庙,祔皋神主。唐人自觉地引《礼记》为依据,按古代宗法制度办事。他们制定的《封爵令》、《唐律》维护宗法,其时更具有普遍意义。
    唐代文献记载的祭祀、丧葬、婚姻、飨燕制度明白地反映了明白的宗法观念与系统的宗法制度,说来话长,本文姑置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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