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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俊士科考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侯力 参加讨论

俊士科作为唐代的贡举科目,见载于《唐摭言》的有关卷目和《新唐书·选举志》中。与唐代贡举其他科目相考较,俊士一科的史料记载至为疏略,其考试内容、录取标准、及第定品规定、考生来源等均无翔实明确的记载,置废沿革的情况也难以诠定。后世史家在论及俊士科时,或统而论之,一笔带过,或弃置不论,以求稳妥。事实上,为了完整地构建唐代科举制度的体系内涵,对这一问题不能避而不谈。本文在采摭史料、勾沉史事的基础上,通过诠释考论,以勾勒俊士科的基本轮廓为目的,进而说明俊士科在唐代科举制度中的地位。
    
    作为一种科举考试的科目,俊士科首见于唐代,对此,史书明文有载。但是,根据唐高祖武德四年“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上贡”(注:《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的敕文,所谓“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者”,应指隋以来修习明经、秀才、俊士、进士业者,由此推论,俊士科实创设于隋代。
    关于俊士科的渊源,因史料阙如,难以详析。五代王定保认为:“若列之于科目,则俊、秀盛于汉、魏”(注:《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上篇》。)。王氏“俊士科盛于汉魏”之说,应当从荐举制的角度去理解。然而,汉魏之时,无论岁举科目,还是特设科目,均无俊士一科。故王氏之说,使后世学者于俊士科的渊源难措其辞。笔者认为,王氏所谓“俊、秀盛于汉、魏”,其俊士当指由汉及魏的博士弟子按甲乙之科课试及第者。换言之,俊士亦可谓之依此由学入官的科目。我们知道,俊士最早是作为人才类别名称存在于周代的。《礼记·王制》曰:“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所谓“十人曰选,百人曰俊”,秀士、选士、俊士、进士等在周代分指不同层次的人才。于俊士而论,专指“材成德敏”,由司徒从选士中挑选出来在中央国学习礼的秀异之士。而王定保以为,汉魏列于(荐举)科目的俊士、秀才与周代的秀士、俊(造)士有直接的渊源关系。我们取《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上篇》中“俊、秀盛于汉、魏”之说的前文即可证之。杜佑指出:“古者,闾有序,乡有庠,以时教行礼而视化焉。其有秀异者则升于诸侯之学,诸候岁贡其尤著者,移之于天子、升于太学,故命曰造士,然后命焉。……若列之于科目,则俊、秀盛于汉、魏。”自汉武帝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员,“太常择人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谐,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试,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职。其高弟可以为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才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不称者,罚。”(注:《通典》卷一三《选举典一》。)“两汉之制,盖本乎周礼”,王定保依此论定,此等博士弟子按甲乙科课试及第为文学掌故、郎中者,“虽举于乡,亦由于学”(注:《唐摭言》卷一《乡贡》。),可视为由学入官。汉魏的博士弟子与周代的国学俊士有其历史的渊源关系,由此入宦,训之为荐举科目的俊士,自当不谬。迄于隋代,随着科举制度的确立,俊士科一变而为贡举科目。台湾学者高明士认为:“《唐摭言》所载唐初科目有明经、秀才、俊士、进士等四科,似可视为直承自隋大业末之制,而此四科常举或定于大业三年令,但推其原始,则定于开皇七年。颇疑开皇七年所定之常举,只明经、秀才、‘宾贡’三科,至大业三年将宾贡科改为进士及俊士两科。”(注: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 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 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205页。 )笔者同意唐代俊士科承袭隋制的说法,但以俊士科由开皇年间创置的宾贡科所析的观点则大有商榷的必要。为了展开说明这一问题,兹将高文中有关隋代“宾贡”的三条史料转引如下:
    《房玄龄碑》:“公讳玄龄,字□。……年十有八,俯从宾贡。”
    《房基墓志铭》:“隋大业七年任国学生,……既预宾贡,策应甲科,授宣议郎。”
    《隋书》卷七三《梁彦光传》:“开皇二年,……后数载,转相州刺史,……岁余,拜赵州刺史,彦光言于上曰:‘请复为相州’,上从之,复为相州刺史。……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对“宾贡”一词的理解。所谓“宾贡”,取其本义,即为“宾兴”。按《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及郑玄所注,宾兴是指地方士人学成后,乡大夫择其贤能之人,并为其举行乡饮酒礼,而后举送于中央的仪式。对此,论者多有识之(注:参见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205 页。高文,《唐代研究论集》,第211页;何忠礼:《科举制起源辨析》,《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上文梁彦光于相州“行宾贡之礼”中的宾贡之礼即可理解为宾兴之礼。汉魏以来,随着察举制度的确立,宾贡成为秀才、孝廉的代名词,或总言之为察举制下的地方举士。迄隋至唐初,在科举制创立的前提下,宾贡即为贡举或科选的泛称,并非单指某一具体的科目。随着进士科的抬头及少数民族和外国留学生的增多,宾贡由是通指少数民族和外国的留学生中进士者,即宾贡进士。当然,其时间或仍有以宾贡指称贡举的,如《旧唐书·玄宗本记》中载“宾贡武举人,准明经、进士,行乡饮酒礼”。但一般情况下,唐人言宾贡者多以“宾荐”代之。如上元三年,高宗《访孝悌德行诏》中“山东、江左,人物甚众,虽每充宾荐,而未尽英髦。”其“宾荐”即贡举。又如颜真卿《鲜于氏离堆记》:“公讳向,字仲通,以字行。……弱冠以任侠自喜,尚未知名,乃慷慨发愤,……养蒙文学,忘寝与食,不四三载,展也大成。著作奇之,勖以宾荐。无何,以进士高第,骤登台省。”(注:《全唐文》卷二三七。)将此条与上文梁彦光传所引参校,宾荐即宾贡之意明矣。另苗收《对贡士不歌鹿鸣判》中的“既添乡赋,将观国光,虽宾荐可嘉,而礼容未足。”(注:《全唐文》卷九四九。)其意亦同。鉴于上论,对“宾贡”的解释需因时因事而发,不可一概而论。隋至唐初,宾贡即为科举制度下的科目总称,或可直言之为贡举。其时,士人凡应某一具体科目(如秀才、明经、进士)举而及第者,史书规范记载则或言“举某某”或言“举某某中(高)第”。如《旧唐书·房玄龄传》:房玄龄“年十八,本州举进士授羽骑尉。”《新唐书·许敬宗传》:“敬宗幼善属文,大业中举秀才中第。”《旧唐书·孔颖达传》:孔颖达“隋大业初,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旧唐书·李义琰传》:“义琰少举进士,累补太原尉。”上文所引《房玄龄碑》和《房基墓志铭》中的“俯从宾贡”、“既预宾贡”意指房玄龄和房基为地方贡举,参预科举考试,至于应何科目之选以及及第情况则另当别论(如房玄龄进士及第)。除上述高文所引有关隋代宾贡的三条史料外,言及隋代宾贡的还可补充李百药《荆州都督刘瞻碑铭》中的一条材料,“公讳瞻,字道冷,……爰自幼年,远标风尚,始游黌塾……言从宾贡,利用王庭。”(注:《唐文拾遗》卷一四。)这里的“宾贡”也是贡举的意思。
    高明士为进一步强调“宾贡科”在隋的存在,以最近在河南孟津出土的《唐故司成孙公(处约)墓志铭》中的“(处约)初膺宾贡,特简帝心,擢第金门,升簪蓬阁,贞观元年,授教书郎”为佐证。殊不知,文中的“膺宾贡”即得选贡举,直言之即应贡举而至京城参加科选。因史载缺漏,无从考稽,故新、旧《唐书》中的孙处约本传均无其以何科目及第的明确记载,这恰恰是旁证隋无以宾贡为贡举科目的材料。有鉴以上考论,俊士(进士)源自宾贡科一说恐难以成立。
    探讨俊士科的创置,应该从隋代选举制度与官学教育改革的双向举措中去寻找答案。高明士先生注意到了这一点,但是,高氏的设论却有不妥之处。他认为:“宾贡科的变革(指宾贡科析为进士和俊士二科),当亦影响官学制度,由唐代前期四门学包含四门学生及俊士生两种身份看来,其创置恐亦始于大业三年令”(注:高明士:《隋代的教育与贡举》,载《唐代研究论集》第四辑,新文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 237页。),按高文之内蕴,因炀帝好古,析宾贡科为进士与俊士二科,四门学亦增设俊士生与俊士科相衔接。依据上文辨析,因为隋代贡举中不存在宾贡一科,故由宾贡科的变革而影响官学制度的设论条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隋初,文帝将国子寺置隶太常,提升四门学为大学性质后,始形成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三馆并立制度。这种学制的改革是在当时九品中正制度依然存在条件下,将学校教育与选官制度进一步衔接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适应隋代立国之初急需大批官员(尤其是下层官员)的实际需要。这其中,四门学性质改变的意义昭示又尤为明显。隋初制度在形式上沿袭北魏、北齐之制,但其母制却追踪于汉、魏。即所谓“依汉、魏之旧”(注:《隋书》卷一《高祖记》。)。就四门学而论,隋代的四门学承袭于北魏、北齐,但是北魏、北齐的四门学属于小学性质,培养不出朝廷急需的行政官员,为了选拔大批合格的下层行政官员,隋文帝依照汉魏太学培养博士弟子的方法,抬高四门学的地位,使四门学与国子学、太学一样,让“生徒受业,升进于朝”,走由学入仕的直接道路。至于隋初四门学生徒中是否已有四门生和俊士生的分置,因史书无载,难以考稽。文帝开皇中,随着九品中正制度的废除,必然需要创置新的选举制度,科举制度因此应运而生,进士科当应在这一时期设立(注:关于进士科的创立,宫崎市定的《九品官人法的研究》和岑仲勉的《通鉴隋唐比事质疑》均取开皇七年说;高明士的《隋代的教育与贡举》也认为进士科及科目制的创置在开皇七年,不过进士科初置时,或称之为“宾贡”,到隋炀帝大业三年始改名为进士;韩国磐的《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以为进士科必然是在开皇十五或十六年时已经出现。)。与之相适应,俊士科恐亦同时出现。作进一步的推论,为配合俊士科,此时四门学中应已有四门生与俊士生的分类。作此立论,理由如下:其一,在隋与唐初的科目考试中,“进士与俊、秀同源异派,所试皆答策而已。”(注:《唐摭言》卷一《试杂文》。)秀才与进士、俊士同属文学之科。但秀才一科承袭汉魏旧制,科等最高,从《北史·杜正玄传》中正玄应秀才举及吏部铨选试杂文的记载来看,考试及录取标准至为严格。另唐初秀才试方略策五道,其法当承隋制,对秀才的要求是“博识高才,强学待问”(注:《日知录》卷一六《秀才》条。)。强调学问优深,博闻强识,能力练达。故作为“优异之科”,秀才科明显有别于进士和俊士两科。但“进士与俊士,实同名异”(注:《十七史商榷》卷八一《取士大要有三》。)。所谓实同即指考试内容及录取标准归于一致,既然实同,何以名异?推论其设立初衷,当与两科分别就不同应考对象而设有关。按唐代学制中四门学分四门生和俊士生来看,俊士生当指四门学中专应俊士科的生徒。换言之,俊士科是为“庶人子为俊士生者”所设的贡举科目。而进士科因其在隋代的地位低于秀才及明经科,应举及第者的家世也多不显达。考生来源应主要为中低品官的子弟,如房玄龄,“父彦谦,仕隋,历司隶刺史”(注:《新唐书》卷九六《房玄龄传》。)。杨纂,“祖俭,周东雍州刺史。父文伟,隋温州刺史”(注:《旧唐书》卷七七《杨纂传》。)。据此而言,根据设科对象的要求不同,在创置进士科的同时设立了俊士科并将官学体系中的四门学生徒析为四门生与俊士生以与贡举中的俊士科相衔接。其二,南北朝后期以来,随着寒门庶族势力的上扬及中央集权化趋势的加强,选举制度也发生相应变化。如梁武帝天监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乡置乡豪,各一人,专典搜荐,无复膏梁寒素之隔”(注:《通典》卷一四《选举典二》。)。北周“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实行“选无清浊”(注:《通典》卷一四《选举典二》。)。选举制度的这种变化势必影响官学教育体系。庶族寒门子弟跻身于中央官学的日益增多,《唐六典》卷二一《四门博士》条引用的《隋书·百官志》中的这样一段话可资佐证:“旧国子学处士以贵贱,梁武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取寒门俊才,不拘员数。”这类中央官学中的寒门俊才即为隋唐时期四门学的俊士生。隋代立国后,为适应士庶势力消长的客观现实,扩大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必然要在借鉴前制的基础上,对选举制度和官学教育制度作重大调整。隋初四门学地位的抬升,似可视为对选举制度和官学教育制度进行配套改革的前行措施。开皇中罢九品中正制,实行分科取士制后,以俊士生成为四门学中的独立类别以及俊士科的相应设立则是这种配套改革的直接结果。可以这么说,四门俊士与俊士科的对应,是学校教育与贡举衔接最为密切的一环。这一配套过程在开皇中应该说是与进士科的创设同步进行的。其三,俊士和进士科名同源于《周礼》中相应的人才类别名称。如进士科出现于开皇中,则俊士科的同时设立当言之成理。炀帝大业三年学令,不过是仁寿废学后对开皇学制的恢复,而进士、俊士同样是对开皇之制的承袭。
    归结上论,俊士科就科名论,有其历史的渊源,于贡举而言却为新制,其设立是与学校教育中的四门学的改革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而唐初的俊士科源自开皇之制而非大业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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