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十三年,少府工檐。武库受属邦。 ”(注:袁仲一:《秦中央督选兵器刻辞综述》,《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 11.“十四年,属邦工□酨,丞□, [工]□(内正面刻铭)。属邦(内背面刻铭)。”(注: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广州东郊罗冈秦墓发掘简报》,《考古》1962年第8期。) 12.“寺工(矛筩穿下刻铭)。武库受属邦(穿右侧刻铭)。 咸阳(穿左上方刻铭)。戊午(穿左下方刻铭)。”(注:华义武、史润梅:《介绍一件先秦有铭铜矛》,《文物》1989年第6期。) 13.“属邦。”(注:袁仲一:《秦中央督选兵器刻辞综述》, 《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5期) 在这些文物以外,陈先生还认为有一些文物与“属邦”相关,而恰恰就在这些文物的认识上我与陈先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它们是陈先生立论“属邦应是典属邦管辖下的少数民族内属国,并不同于典属邦”, (注:陈力:《试论秦国之“属邦”与“臣邦”》, 《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并认为臣邦为一机构的依据, 所以我必须在行文之前对它们先作一番讨论,并在讨论这些文物时提出我自己的观点。 陈先生认为《秦代陶文》中“新城邦”的陶文与“属邦”相关,依据主要是另有“新城义渠”陶文,而“义渠是战国时期秦国在西北部的主要敌人。战国时期,秦人与义渠的战争不绝于史,义渠甚至攻至渭阳。秦人一般不会用义渠为正式的名字,如西汉时人不会用匈奴为名一样”。这种说法不确,如秦代有“灭秦者胡也”之谶,始皇帝并为此派出三十万大军进驻河南地。胡是秦统一后最大的威胁,如按陈先生的观点那秦人是肯定不会用胡为名的,而实情是秦有以“胡”为名的人。《秦代陶文》中收有一种“左胡”陶文,根据其发现的地点我们知道这个(或这些)名叫“胡”的人不仅在国家机构“左司空”下工作,而且还把他(或他们)的名字大模大样地印在秦咸阳一号、三号宫殿的板瓦上。(注:参见袁仲一:《秦代陶文》,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页。 )这就表明当时百姓起名时并不去管什么国家忌讳,而且也不会随之而改名,以此为原因来解释“邦”为机构是不妥的。“邦”在上古时期是一个习见的人名,如建立汉朝的汉高祖就名为刘邦,存世或著录的古玺印中有“公孙邦”、“臧孙邦”、“祝邦达印”(注:参见康殷:《印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等不少起名为“邦”的人的遗物,所以“新城邦”的“邦”作为人名解释本来很容易理解,释为机构名不一定就是最后的结论。从秦代陶文的体例看,其结构一般为机构名加人名、地名加人名、机构名、人名等几种形式,至于地名加机构名的搭配则很少见。这与刻铭的性质为“以考其诚”有关,如果只刻地名加官职名,那很难在使用器物时知道此物由何人所造,这样必然起不到刻铭的作用。另外,在《秦代陶文》中还有“新城如步”内容的新城类的陶文。(注:参见袁仲一:《秦代陶文》,第117页。 )“如步”看上去肯定不是什么机构名,应为人名,因此,“洖邦”的“邦”也应是人名。至于“洖”、“新城”的确切地望究竟位于今天的何处,因与本文的关系不大,在此就不多做讨论了。因为即使它们真的都位于“蛮夷”之地,也并不能说明“邦”就是“属邦”。 陈先生认为玺印中的“邦候”是“某位臣邦之长的遗物”,而不是过去所认为的城门候。其原因除字形上秦简广泛把诸侯之“侯”写作“候”,刑徒之“候”写为“侯”外,还由于“城门候之官为惠帝所设,秦时大约还没有城门候这一官职”。“《史记·张仪传》曰‘贬蜀王更号为侯’;《华阳国志·蜀志》曰‘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可知属邦设侯。”我认为这种看法不确,首先从文字学上讲,秦简书写时确实有“候”、“侯”用法与今不同的情况,但秦简中随便简化偏旁的现象举不胜举,书写较为随便,并不能根据它来研究当时官名的实际书写情况。因为不管从哪方面来讲,秦简都不是秦代用字的最高典范。从近年发现的秦封泥看,当时的玺印用字已高度统一,除了因时代早晚个别字的写法略有变化外,字体上基本上是固定的,表明作为官方信物的印章用字非常严格,应该是不会出现“候”、“侯”不分的情况的。而且从许慎《说文解字》看,秦时已有“摹印”体,印章用字已经有了专门的规定。从现在我们所见到的秦印章、秦封泥看当时的印章用字与日常的书写之间存在着一定区别是完全可以肯定的,人们习用的写法代表不了当时玺印用字的情况,因此“邦候”之“候”不能简单认为实际上就是诸侯之“侯”。第二,我们来看《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注:《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候”事实上是属国的众多机构之一。如果“邦”真的可以释为“属邦”的话,那“候”作为它的下属机构之一合乎情理,不必解释为诸侯之“侯”。第三,即使某位臣邦之长真的被秦册封为侯,那他的玺印就不应该是现在这方印章中简单的“邦候”了,而最起码应讲清楚他是什么侯,如“蜀侯”、“义渠侯”等等,单单简称为“邦候”难以讲通。对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赐印时在印文中写明此民族的名称无论从出土文物还是从著录看,似乎都没有例外。如汉代赐单于玺印时要讲明它是汉的匈奴单于印,并不简单的讲什么“单于印”就行了,秦代的情况当不例外。第四,“邦候”为半通印,而半通印一般为小官或官府通用之印,由贵为一地之主的侯来使用似乎也不合制度。因此上说无论秦有无在少数民族地区设侯的传统,“邦候”为“某位臣邦之长的遗物”的看法是不好说通的。再说“邦”也并不一定就是“属邦”的省称。最近发现的秦封泥中有“府印”、“厩印”,(注:参见路东之:《秦封泥图例》,《西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而我们知道秦可以简称为“府”和 “厩”的机构至少有少府、私府、御府、大厩、小厩、宫厩、外厩、章厩等等,如果我们将“府印”、“厩印”简单地指划为是某一府、厩的简称的话就无疑将是非常武断的,所以“邦候”的“邦”的确切所指我以为还是暂时搁议才好。(注:印章用简字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印章中有“都候”,如果单从此印看,“都”可能就是某个带“都”官职的简称,但是事实上印章中还有“都候之印”,而“都候”在《后汉书·百官志》中是“卫尉”的属官。所以对“邦候”的理解也必然存在这样的问题,除了“邦”为某官的简称外,它同样也会是某个我们还不知道的官职。)同理,陈先生提到的“属印”到底为何所指就亦不能断知。(注:在传世的玺印中有一些带有“属”的玺印,如“属廥左尉”、“属始长”(见《汉魏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64、80页),它们有的可能是“属邦”的简称,如“属廥左尉”,因为另外还有“属国仓宰印”(见《汉魏南北朝官印徵存》第108页), 而“廥”的性质和“仓”一定有关系,但是“属始长”的“属”代表什么意思就很难一下说清。又如“新五属左伯长”的“五属”可以解释为“五属国”,但是像“五属啬”这样的印章中出现的“五属”就明显不能认为是“五属国”,应为“五服内亲也”(印及解释见《汉魏南北朝官印徵存》第80页)。陈先生根据“新五属左伯长”中“五属”为“五属国”的简称而认为“属印”中的“属”一定是“属邦”简称的看法不一定成立,因为二印的时代相差很大,用简称的制度必然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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