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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属邦”、“臣邦”与“典属国”(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族研究》 刘瑞 参加讨论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有“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不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4页。)陈先生认为“邦司空”不是朝廷的司空,“首先, 典籍中不见秦国中央官职中有司空一职。其次,秦国有军队百万,有盗卖军粮者即罚在咸阳的朝廷司空一盾,于理不合”。事实上典籍中没有记载的秦中央职官近年来正大量在出土文物上反映出来(如秦简、秦封泥、秦陶文),似乎不可以据“典籍中不见”而否认存在的可能。从考古发现看秦中央的司空甚多,如秦封泥中就有宫司空、左司空、右司空、采司空等等,表明秦中央有司空这一职官是毫无疑问的。秦简中有《司空律》,讲“典籍不记”不确。从秦简中所记述的这条法律来看,当时惩罚的顺序是由前到后、由重到轻逐步减少,“邦司空”只受到了“一盾”的惩罚,这种连带国家中央职官的处分正反映出他是间接的主管者,从惩罚到他已经截止看,他应该是完全意义上的上级。秦印中有“邦司马印”,王人聪先生认为“邦”为“邦司空”的“邦”;陈力先生同此说,认为“此邦司马印也应与秦国的某臣属国有关”。我以为就秦简来讲,秦律叙事行文力求准确,在县司空后的另一司空前加了限制词“邦”的作用是以示区别于县司空以免混淆,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邦”字作“国”讲是正确的。秦简凡可用国的地方都用的是“邦”,所有的“邦”都可解释为“国”,如《语书》“或不利于邦、害于民”;《日书》“阳日,百事顺成、邦郡得年,小夫四成”,“达日,利以行师,出正,见人。以祭上下皆吉,生子男吉,女必出于邦”;《法律问答》“藉人使它邦耐吏……”等,就都是显例。这样的例子在文献中也有记载,如《后汉书·东夷列传》就记到:“辰韩耆老自言秦之亡人”,“其名‘国’为‘邦’”。(注:《后汉书》卷85《东夷列传》。)所以秦简文中的“邦司空”应为“国司空”的看法似乎不会有太大的错误。不过“邦”出现在玺印中要确切地知道指代为谁就比较困难,因为“邦”不出现在文句中,没有其他的语意可以参考,所以到底为何实际的意义目前我们还不能确知。但是,如果把“邦”释为“属邦”或“臣邦”的话,那此方印章就为秦代官印。秦代的官印中出现这种简称在新发现的大量秦封泥中实在不多见。所以我以为正如“邦候”之“邦”目前还不可以确指一样,此“邦司马”之“邦”的确切意思还应留待日后材料增多时再进行讨论。
    以上为陈先生立论“臣邦”为一与“少数民族有密切关系的组织”的主要文物依据,我认为基本上都不能成立,因此陈先生所讲的“臣邦”为区别于“属邦”的另一组织的提法是不成立的。那“臣邦”、“外臣邦”又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二、秦的“臣邦”、“外臣邦”与“属邦”
    (注:众所周知,我们发现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文的时代是秦统一以前,所以据之而得出的有关结论肯定不能涵盖战国秦时与统一的秦王朝的全部内容,与实际情况应有着不小的差别。不过,我们也看到统一的秦朝只有短暂的十五年,其中秦始皇所统治的时间占了绝大部分,所以当时政策上有着很强的连续性,云梦秦简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在统一以后继续执行,这就如同云梦秦简中反映出的当时仍然使用商鞅之法是一个性质。)
    对有关认为是“属邦”或“臣邦”的文物作过辨正后,我们回过头来分析秦简中的“臣邦”、“外臣邦”等名词。秦简用词审慎是学者一致的看法,如何解释其中的“臣邦”、“外臣邦”等名词就成了我们分析秦代民族机构,进而了解其民族政策的关键。
    从前面引述的秦简律文看,“臣邦”、“外臣邦”、“属邦”、“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我认为“臣邦”、“外臣邦”实际上首先是一个地理的概念,是与秦本土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一级组织。“臣邦”可能是秦本土周围的臣属之国,秦可以对它们进行直接的管理,故“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秦可以“勿许”。而“外臣邦”可能离秦国本土较远,秦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松了许多,但它却也明显不是诸侯的代名词,因为秦简中提到“外臣邦”时是二者并列出现的,即“使者(诸)侯,外臣邦”,对它的管理是由“使”去完成的,进行的是间接的“统治”。从秦简看“臣邦”、“外臣邦”都拥有自己的君主,与秦人经常发生婚姻关系,生儿育女,繁衍生息。此外在秦简中明确地讲到“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也说明“臣邦”与非秦的“它邦”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可以为我们揭示出“臣邦”在秦的法律中是与“它邦”相对的,即承认“臣邦”的前提条件就是它首先是秦的土地(所以秦简中有“去夏”的限制,即“欲去秦属是谓‘夏’”),然后才是它自己的特殊性(如“臣邦父秦母谓也”中“臣邦”与“秦”的对立就提醒我们“臣邦”虽然已经被纳入了秦的版图,但实际上与传统上的“秦”是有着具体的区别的。这种区别虽然由于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秦简只是全部秦律的一小部分而难以进行更加详尽的描述,但它的存在却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这条记载可以为我们揭示出“臣邦”与“它邦”一样首先只是一个地理的概念,然后才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而产生出来的政治范畴上的区别。同理,“外臣邦”也肯定不是“它邦”。同样,由于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秦简只是全部秦律的一小部分,所以“臣邦”与“外臣邦”之间到底有哪些具体的区别我们还知之不多。但由于它们肯定都是由非秦的民族所组成,所以才会由“掌蛮夷降者”的“属邦”来进行管理,均不可能是一个与“属邦”有关系也有区别的另外一级机构。
    那为何秦正式律文中凡涉及到它们时都不使用“属邦”一词呢?其原因我认为是由于秦律用词的审慎。我们知道“属邦”是一个机构的名称,其管理下的各个民族在归附的早晚、文化发展的高下、与秦本土的远近上都有着明确的区别,而如何对这些具体情况不同的地区进行有区别的管理就要求律文中的有关规定尽量详细。如果仅仅笼统地用“属邦”这个机构名来表达这些复杂的问题,其结果首先肯定反映不出统治者对不同地区民族政策上的区别;其次将不利于实际运用法律时的操作,所以秦简在对具体情况进行描述以作出具体规定以示区别对待时就不可能用“属邦”这个词汇。如秦简中有“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对于儿童的身分作出了非常具体的区分,如果这里把“臣邦”换成“属邦”这个机构名,其表达的意思肯定不如“臣邦”表达的清楚。另外从秦律本身来说,它首先是在对所有臣属于秦的地区作统一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在进行“属邦”的职权划分,因此不能用“属邦”这个词(关于“属邦”的具体职责《属邦律》另有规定)。秦正式律文中不用一个笼统的机构名“属邦”而用其他比较具体的词如“臣邦”、“外臣邦”等来表达不同的内容是造成陈先生认为“臣邦”为一组织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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