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民族问题纲领的演变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5)
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就此作了仔细研究,认为中国与苏联的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他论证说:第一,苏联少数民族人口与俄罗斯民族大体相等,各七千几百万人。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第二,苏联实行联邦制是逼出来的。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因此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类型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则不同,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始终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注:参见李维汉给中央书记处和邓小平《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的信,1983年10月。)。据此,李维汉向中央建议,新中国应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自治地方制。 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完全同意李维汉的建议,在有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实行联邦制,而在统一的共和国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更有利于国家的完整统一和长期稳定。根据这个重大决策,共同纲领草案的修改中,相应地增加了“民族政策”一章内容。 9月7日,周恩来向参加政协会议的代表们报告筹备工作情况。关于国家制度,他说:我们的国家是不是搞“多民族联邦制”?“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自治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利。”(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39、140页。)周恩来郑重地向代表们解释,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各民族代表、各党派、各团体代表就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进行民主协商,明确了在中国只能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大会一致通过《共同纲领》,其第六章“民族政策”共四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样,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被明确载入建国大宪章,成为新中国的一项制度安排。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认真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从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诚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在各项工作中消除历史上大民族主义造成的汉族与少数民族的隔阂,促使少数民族逐渐抛弃狭隘民族主义。在百废待兴、资金短缺的困难情况下,抽出必要的财力、物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事业,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基本成熟。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自治区的建立,得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定,既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区;也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区,在该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则实行区域自治。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按照宪法的规定,1955年和1958年,我国相继建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连同最早建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共有4个省级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包括35个民族成份。除西藏外,各民族地区都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实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比过去有了明显改善。1965年9月,在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革基本完成的条件下,西藏自治区宣告成立。至此,形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中国民族问题解决的历史启示 综上所述,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关系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问题,伴随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演变,而在1949年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历史选择。这一重大决策,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实际的一个伟大创造。 (一)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在长期融合的历史中,建立了政治、经济、文化相依共存的紧密关系。尤其近代以来,国内各民族在抵御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压迫的斗争中,同生死,共命运,直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三座大山,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使各族人民固有的合作关系形成血肉不可分离的整体,维护国家统一更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正如周恩来比照世界上一些民族国家的历史与现状所概括的:“中国的民族宜合不宜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正是根据中国民族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采取了最适合中国特点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与制度,而不是苏联和其他一些国家实行的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在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度中,各民族共和国可以自由退出联邦,而中国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的精神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的繁荣。随着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的普遍推行,民族平等权利已在各方面实现,但还不等于根本地解决了民族问题。民族问题的根本解决,有待于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落后状态。这种落后状态,使各少数民族在享受平等权利时,不能不在事实上受到很大的限制。为改变这种“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状态,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整套“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通过必要的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铲除了旧中国深重的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由以产生的社会根源,使民族地区的生产力获得历史性的大解放,带领处在前封建社会状态下的少数民族跨越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经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教卫生事业,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农牧业生产,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可能地发展交通运输业和地方工业,各民族自治区域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过去任何时代所未曾有过的历史变化,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这样,就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合作与共同进步开辟了光明前景。 (三)从20世纪总的历史进程看,世界许多国家的相互关系中,无不渗透着错综复杂的民族、宗教因素并由以发生利益纷争。毛泽东等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在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时,有一个确定的战略基点,就是要防止和避免某些西方国家利用历史上遗留的民族宗教问题,在中国境内制造民族分裂与宗教纠纷,借以攫取他们的利益。这个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相结合,区域自治与集中统一领导相结合,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完整统一和各民族大团结。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各项自治权利;上级国家机关必须保障这些自治权利的行使,并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坚定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既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又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无论是取得巨大社会进步的时期,还是经历严重挫折和困难的时期,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不可移易的基本国家制度,始终得到坚持并不断推向发展。这对于中国在任何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都能保持国家的完整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巩固团结,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