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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性别史三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岳论丛》 彭卫 参加讨论

一、巫儿
    《汉书·地理志下》云:“(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地理志》关于地域风俗的描述,系班固据成帝时朱赣的条陈辑略而成,故文中“民至今以为俗”云云,系指成帝时期。《公羊传》哀公六年何休注云:“齐俗,妇人首祭事。”《史记·齐太公世家》“集解”引同。此处之“首”,或可解为女性总责祭祀之事,或可解为先由女性负责祭祀,或可解为由年最长的女性主持祭祀。以《地理志》所述“巫儿”事揆度,似以第一解较胜。或怀疑何休的解释是对《地理志》长女主祠的附会(注:蔡锋:《齐国“姑姊妹不嫁”与“巫儿”之俗辨疑》,《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但并无依据。我们甚至不能断然排除何休生活的东汉后期齐地仍然存在长女主祠不嫁的可能。
    “巫儿”之俗,王先谦《汉书补注》集旧注无解。但至少清代学者俞正燮对此有过讨论。近代以来,对这个习俗有兴趣者甚多。概括迄今研究,大致有两种解释,一种意见是“巫儿”是古代内婚制遗存,或者是古代东夷母系氏族社会风俗的残留(注:《左传·襄公十二年》疏云:“父之姊为姑姊,父之妹为姑妹。”)。另一种意见是“巫儿”之俗即赘婚,不嫁不是不婚,而是不出嫁(注: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地点有居山和后山之别,可能是传抄之误。其二,《风俗通义》说“不复”嫁娶,《宋均列传》则说“不敢”嫁娶。“复”通常作重复解,也可作“再”解,若作重复解,则文意不好理解,若作“再”解也颇模糊。“不敢”嫁娶意思显豁,当是。)。实际上“母系氏族社会”的外延十分宽泛,将“巫儿”之俗归入其中固然很方便,却显得笼统模糊。“巫儿”即赘婚是一个有意思的解释。文献中有齐地赘婚之事,如《史记·滑稽列传》之淳于髡系“齐之赘婿”。但当时其他许多地区也存在赘婚风俗(注:如贾谊说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附《魏律》对赘婿有歧视性规定。),何以未出现“巫儿”之事。赘婿之说似乎也并不圆满。上引《地理志》述“巫儿”事在逻辑上是不连贯的,姑姊妹不嫁说的是父之姊妹不出嫁(注: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牟润孙:《春秋时代母系遗俗公羊证义》,载氏著:《注史斋丛稿》,新亚研究所1959年版。魏琦:《齐国婚俗初探》,中国先秦史学会秘书处编:《中国古代史论丛》总第8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文镛盛:《中国古代社会的巫觋》,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孙家洲:《汉代齐地尚巫之风考实》,《文史哲》,2003年第3期。),齐襄公“淫乱”云云的描述曲折地反映出这确是内婚制的残迹,与为家主祠的长女不嫁有着本质之别。合理的说明是,《地理志》将姑姊妹不嫁和长女不嫁作为有因果关系的同一种婚姻现象陈述,后人沿从其误,也将这两种原本不相干的婚俗扭合在一起。
    与齐地“巫儿”相类的习俗我们在东汉九江浚遒县仍能见到。《风俗通义·怪神》云:
    九江浚遒有唐、居山,名有神,众巫共为取公妪,岁易,男不得复娶,女不得复嫁,百姓苦之。……时太守宋均到官,主者白出钱给聘男女。均曰:“众巫与神合契,知其旨欲,卒取小民,不相当。”于是敕条巫家男女以备公妪。巫叩头服罪,乃杀之,是后遂绝。
    《后汉书·宋均列传》云:
    九江浚遒县有唐、后二山,民共祠之,众巫遂取百姓男女以为公妪,以男为山公,以女为山妪,岁岁改易,既而不敢嫁娶(李贤注:“以男为山公,以女为山妪,犹祭之有尸主也。”)。前后守令莫敢禁。均乃下书曰:“自今以后,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扰良民。”于是遂绝。
    浚遒在今安徽合肥东,与齐地相隔千里,白春秋战国以来与山东半岛就是相异的区域,显然并非齐地风俗的蔓延,很有可能也是保留了本地先秦以来的习俗。这两个现象在相当大的可比性。范晔《后汉书》晚出,《传》中所述情形与《风俗通义》有所不同,但基本意思还是一致的。齐地长女“主祠”含有为神灵配偶之意,浚遒“山公”和“山妪”也有同样的意义。在战国时期与齐地接近的魏国邺地也有为河神娶妇习俗(注:《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补。)。可知先秦时期以年青女子奉献神灵是黄河上游的风习,所不同者只是各地具体表现形式差异而已,故不宜断言只是古代东夷之俗。浚遒故事与齐地长女不嫁的相类之处是由于从事与神灵的性交往,因此交往者不能结婚。其区别有两点:其一,齐地只限于长女,浚遒县则不仅不限于长幼,且不限于男女。其二,齐地长女系为家主祠,浚遒县则是为县主祠。然就其实质而言二者并无本质差别。主祠者既是人与神交通的代表,因此应当保持洁净,而人世间的两性关系可能污染破坏圣洁,导致神灵的愤怒和惩罚。这大约就是《地理志》说的“嫁者不利其家”。
    将身体奉献于神而不能结婚的情形是古代世界的普遍现象。弗雷泽指出,巴比伦天地之神伯尔的祭殿中只居住一个女子,她是神的配偶,因此不能同任何凡人发生关系。古埃及底比斯太阳神阿蒙神殿中也有一个女子作为神的配偶在那里过夜,她也不能同男人交往(注:[英]弗雷泽(J.G.Frazer)著、徐育新等译:《金枝》,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218页。)。韦斯特马克罗列了更多事例:在古代墨西哥,男子在20岁左右时就要结婚,只有成为祭司才可以独身;女祭司的贞洁也受到严密的监护。毛利族图霍部落有把长女奉为“圣女”(puhi)的习俗。一旦成为圣女,就不得与任何男子有性接触(注:[芬兰]韦斯特马克(E.A.Westermarck)著、李彬等译:《人类婚姻史》,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卷,第323页、第341页、第340页。)。上面这些人类学资料与齐地和浚遒风俗相似,尤其是图霍部落奉长女为圣女,与齐地长女主祠不嫁若合符节。早期的巫者通常与女性关系更为密切,文化人类学的解释是女性情绪和情感较之男性更为敏感,因此也更适合成为在恍惚状态中人与神沟通的媒介。家庭中的长子或长女具有特殊意义,他们是与神界沟通的首选媒介。尽管我们无法确定汉代巫师的性别比例,但就现有资料来看,似乎女性更多一些。《潜夫论·浮侈》说东汉后期一些地区女性“多不修中馈,休其蚕织,而起学巫祝,鼓舞事神”,可视为概述性证词。显然,我们也不宜说这是古代母系氏族社会习俗的残迹。与女性有关的一些现象在早期社会延续很久,反映了当时人的思维模式,与两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并无直接关联。齐地长女不嫁与浚遒县“山公”、“山妪”相似,是原始信仰的残迹,既非内婚制的遗痕,也与赘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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