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六,其它原因的不举子。包括不愿引起家庭纠纷而发生的不举子(如《三国志·吴书·诸葛瑾传》说诸葛瑾“妻死不改娶。有所爱妾,生子不举”);妻子与人私通生子而不举(如《汉书·文三王传》说清河顷王女刘则与兄私通生子,刘则丈夫知此事,“使勿举”)。这些都是偶发例子。 在上述六种因素中,最常见、最普遍、影响最大的是贫困杀婴,多数情形下男女均不举更符合历史实际。《韩非子》、《太平经》所说的现象当然存在,但决不可能普遍,否则一个民族是不会延续下去的。在汉代人心目中,女婴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前引魏谭弃己女养兄子故事,凸现的是魏谭的无私,而非性别因素;《东观汉记》卷十五所述刘平故事则从相反方面展示了同样情景:更始年间天下大乱,刘平弟刘仲为贼所杀。刘平扶母逃难,抱刘仲遗腹女而弃己子,且谓母曰:“力不能两活,仲不可以绝类。”曹丕女儿曹淑生未期月而亡,曹丕“以成人礼送之,加为制服,举朝素衣,朝夕哭临”,哀痛之情自可见及(注:《三国志·魏书·陈群传》)。睡虎地秦简《日书》有某日“生子男女必美”(甲种12正贰)、某日生子“男女为盗”(甲种43正);马王堆帛书《胎产书》为育龄家庭提供了生育男婴和女婴的两种选择:“欲产男,置弧矢,口雄雉,乘牡马,观牡虎;欲产女,佩蚕(簪)耳(珥),呻(绅)朱(珠)子,是谓内象成子”;传世汉镜铭曰:“大富保毋五男四女凡九子女宜贤夫男得好妇兮”、“男四女凡九子,便固章利父母为吏高迁”(注:罗振玉:《汉两京以来镜铭集录》,载《辽居杂著》。);“五男二女,宜侯王兮”(注:湖北省文管会:《湖北随县唐镇汉魏墓清理》,《考古》1966年第2期。)。这些文字显然都不含有对女孩子的歧视。政府官员对生育男女也一视同仁,如东汉陈相骆俊对产子之家“厚致米肉”,当地百姓“生男女者,以骆为名”。至于汉代人说的“生男无喜,生女无怒”,只是表达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倾向,却不能证明生女辄杀或“多杀”。而且我们同样能看到相反的事例。如吕公倚重女儿吕雉,张禹自称有四男一女,“爱女甚于男”;庞林之妻“守养弱女十有余年”(注:《汉书·外戚传上》、《汉书·张禹传》、《三国志·蜀书·庞统传》。)等等。在有的地方的某些时期甚至还有重女轻男倾向,《汉书·地理志下》云:“初,淮南王异国中民家有女者,以待游士而妻之,故至今多女而少男。”这里的“今”指朱赣条陈各地风俗的西汉后期,由西汉中前期至此时,大约有一百多年。“多女而少男”,注家多以为是女子比男子多。按,多和少亦有重视和轻视之义,如《汉书·张耳陈余传》:“上多足下,故赦足下”,“上怒曰:‘使张敖据天下,岂少乃女虖!’”等等。此处“多”与“少”似理解为重视和轻视更妥贴。历史是复杂的,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将某种现象极端化和绝对化。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和《居延新简》记录了一些家庭成员构成,以有完整记录的简文计,有25个家庭(未婚以兄弟姊妹计),子女有46人,其中女儿22人,儿子24人(见文末表,表中简称《合校》和《新简》),分别约为总数的47.8%和52.1%,平均每个家庭有0.88个女儿和0.96个儿子。女儿和儿子在家庭中的数量和比例相近。散见于传世文献的家庭成员例子有:王仲有1男2女;淳于意有5女;梁孝王刘武有5男5女;卓王孙有1男2女;卫某有2男3女;昌邑王刘贺有22人,男女各11人;冯奉世有9男4女;史丹有子男女20人,其中“九男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则是有女11人;朱博仅有1女;三老通有9子2女;贾武仲有女4人、梁竦有3男3女;戴良有女儿5人;郭辅有4男3女;李翊有3男2女;甄逸有3男5女;王子雅有三女无男(注:王仲见《史记·外戚世家》、淳于意见《史记·仓公列传》、刘武见《汉书·文三王传》、卓王孙见《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卫某见《汉书·卫青传》、刘贺见《汉书·武五子传》、冯奉世见《汉书·冯奉世传》、史丹见《汉书·史丹传》、朱博见《汉书·朱博传》、三老通见《三老讳字忌日记》碑、贾武仲见《贾武仲妻马姜墓记》、梁竦见《后汉书·梁商列传》、戴良见《后汉书·逸民列传》、郭辅见《隶释》卷十二《先生郭辅碑》、李翊见《隶释》卷十二《李翊夫人碑》。甄逸见《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注引《魏书》、王子雅见《水经注》卷三十一“济水”条引王子雅碑文。)。刘秀父母生有3男3女。其中女儿74人,儿子63人,分别约为总数的53%和47%,平均每个家庭有4.2个女儿和3.7个儿子(每个家庭子女数目较居延简多,与统计样本中贵族家庭较多有关),女儿的比例还略高于儿子。这两组统计样本当然很不完整,也不能概括全局,但多少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汉代人养育女婴的情形。我们注意到王子雅养育了3个女儿,淳于意和戴良分别养育了5个女儿,贵族如昌邑王刘贺和史丹则分别养育了11个女儿。王子雅“家累千金”(注:《水经注》卷三十一“济水”条引王子雅碑文。),淳于意和戴良家境也不错,这似乎意味着,只要经济状况允许,女婴便可以存活下来,汉代以后文献对溺婴现象记录更丰富,有助于我们理解汉代情状。陈广胜先生搜辑了宋代不举子资料(注:陈广胜:《宋代生子不育风俗的盛行及其原因》,《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如江南东路“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八。);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注:朱松:《韦斋集》卷一0《诫杀子文》。);民人生子“若女则不待三,……才产即溺之”(注:王得臣:《麈史》卷上《惠政》。)。由此我们可以推测汉代人大概在如下情形中不举女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女儿过多或只有女儿。汉人有“盗不过五女门”谚语(注:《后汉书·陈蕃列传》。),似可与宋人举女“不待三”相应,或可作为汉代人不举女的常见界限。总之,汉代杀婴现象的确常见,但不举女婴程度却不像我们以往估计的那样严重。同时由于男子的XY染色体结构比女子XX染色体结构要弱一些,抵御疾病能力较差,男婴的死亡率要高于女婴(注:据现代医学统计,男性在胎儿期的死亡率较女性高12%,男性在新生儿期的死亡率较女性高130%,在新生儿期,男婴更容易患严重的细菌感染,以及主动脉和肺动脉畸形。参见[美]科克汉姆(Cockerham,W,C.)著、杨辉等译:《医学社会学》(第7版),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因此溺杀女婴没有过大地影响到性比例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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