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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性别史三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岳论丛》 彭卫 参加讨论

其实国家的某些善举只是一个方面。汉代赋税制度表现出年龄趋小态势。秦情形无考,汉代儿童缴纳口钱凡三变。《汉旧仪》卷下述汉代人口税云:“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则是武帝以前自7岁出口钱二十。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涉及到缴纳算钱和口钱,其中口钱在算钱之内,由成人缴纳,其中市阳里和郑里二月至六月间收一次口钱,每算十钱。或推测一算在全年所缴纳的口钱不超过二十钱(注: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673页。),若能成立,则与《汉旧仪》所述相同。但是否能据此认为武帝之前算钱和口钱不分,仍然根据不足。武帝时增加三钱,时间可能在盐铁官营以后。《汉书·禹贡传》载元帝时贡禹上书说:“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此为《汉旧仪》所未载,实行时间应与加口钱相近,或者就是同一项措施。则是武帝中期以后年龄提前到三岁,口钱增加到二十三钱。此为第一变。元帝采纳贡禹意见,将出口钱的年龄调整到七岁。直到东汉末年以前依然是“七岁头钱二十三”(注:《论衡·谢短篇》。)。此为第二变。《水经注》卷三十八注引《零陵先贤传》云:“汉末多事,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则是汉末将征取口钱的年龄提前到一岁。此为第三变。最为常见的情形是七岁始出口钱,人年二十三钱。这个数目似乎并不多,但若是子女众多,对于一个贫寒的家庭来说依然是一个不小的压力。而纳税年龄的提前,则加剧了弃子现象的出现。文献关于出口钱而弃子的两则描述,均发生在年龄提前之后:《汉书·禹贡传》云,武帝令三岁出口钱后,“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汉末令一岁出口钱后,有的地方“民多不举子”(注:《水经注》卷三十八注引《零陵先贤传》。)。类似事情三国时仍可见到。《三国志·吴书·骆统传》说吴赋税深重,百姓“生产儿子,多不起养。屯田贫兵,亦多弃子”。
    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的成长需要相应的成本,而幼儿只是纯粹的消费者,不创造任何价值,家庭对其养育是没有时下经济回报的纯粹支出。按照居延汉简政府对戍卒家庭的口粮供应标准,2~6岁的未始男女的月口粮分别是一石六斗六升大和一石一斗六升大,则一年分别约为20和14石谷,折合为钱大约为2000钱和1400钱。《汉书·食货志上》李悝说五口之家的衣装开销平均每人大致一年三百钱,未始男女以成人开销的1/3即一百钱计。儿童极易遭受各种疾病袭扰,如汉代人所说“婴儿有常病”(注:《潜夫论·忠贵》。),用于这方面的支出应当也是一笔可观的开销。假定每年医药费用为500钱,则从2岁到6岁的五年间一个儿童的衣食和医疗费用大致为13000钱(男)和10000钱(女)。这应当是养育一个6岁以下儿童的最低成本。前面我们提到政府免除新生儿父母人头税,最高时也不过一年240钱,且只限于三年(母亲)和一年(父亲),这点补偿对减轻新生儿和幼儿家庭经济负担是极为有限的。这正是政府对新生儿家庭优待政策不能阻止不举子发生的根本原因。还应当提到的是,汉代社会奢靡的婚娶风气,造成婚嫁开销过大,因此一些新婚夫妻无力养育子女,只好将其抛弃(注:《汉书·王吉传》。)。从技术角度看,由于当时缺乏避孕知识和手段(注:关于汉代社会缺乏避孕的讨论参见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台湾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6卷第3期,1995年9月。又,在古代世界的其他一些地区和现代社会的某些原始部落,由于生计所迫,缺乏必要的避孕知识,不举子也是维持人口平衡的基本手段。如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欧洲虽了解某些避孕知识,但人口稳定主要是由于婴儿大量死亡才得以维持。参见[以色列]苏拉密斯·萨哈著、林英译:《第四等级--中世纪欧洲妇女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132页。新几内亚阿拉佩什人也因食物短缺抛弃新生儿。参见[美]米德著、宋健等译:《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页。),人们几乎不能中止妊娠,不举子实际上是一种变形的中止妊娠。概言之,经济因素在是否养育子女的权衡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三,因饥荒战乱等而无法养子。如《东观汉记》卷六记东汉章帝宋后出生于王莽末年,因“遭世仓卒”,曾被其母“弃之南山下”。《后汉书·虞延列传》云:两汉之际天下大乱,虞延有从女弟在孩乳,“其母弃之沟中”。《后汉书·侯霸列传》云:王莽败,淮平大尹侯霸保全一郡,后更始征召侯霸,“民乃至诫乳妇勿得举子:侯君当去,必不能全”。《东观汉记》卷十五云:魏谭有一孤兄子,年一二岁,又生有一女。忽遭饥馑,“念五谷食,终不能两全,弃其女,养活兄子”。
    其四,因性别而发生的溺婴。《韩非子·六反》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太平经·分别贫富法第四十一》云:女子“不足筋力养有余也,少者还愁苦老者,无益其父母,父母故多杀之也”。这两段概括性的描述表明,从战国到东汉末年,溺杀女婴的现象的确存在。或以汉代女子多有名“弃”、“捐”、“捐之”者为不举女婴之证(注:刘增贵:《汉代妇女的名字》,《新史学》第7卷第4期,1996年12月。)。但男性中也有类似名字(注:传世文献有贾捐之,汉简有名“捐之”之男子,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4册,简776。),更重要的是,名“弃”、“捐”、“捐之”的女性都存活下来,不能以此证明溺杀女婴的普遍。也有学者根据汉代不举五月五日子等习俗认为,汉代也有生男勿举之俗(注: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台湾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6卷第3期,1995年9月。)。实际上,这些材料中的“子”包括男性和女性,应劭说俗信“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注:《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引《风俗通义》。)即为明证。故而当时也不存在生男勿举之俗。
    其五,因服丧而不举子。《风俗通义·正失》云:“俗说:元服父字伯楚,为光禄卿,于服中生此子,时年长矣,不孝莫大于无后,故收举之,君子不隐其过,因以服为字。”应劭虽辨明此事不确,但亦可见当时忌讳服中生子,甚者或有不举服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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