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社会极为重视家族血脉延续,因此向超自然力量祈求子嗣在当时的确存在。汉武帝年二十九方得子,大喜之中,“立禖,使东方朔、枚皋作禖祝”(注:《汉书·武五子传》。)。此处的禖应当就是东汉时成为每年祭祀常规的高禖。《续汉书·礼仪志上》云:“仲春之月,立高禖祠于城南,祀以特牲。”刘昭注引《月令章句》曰:“盖为人所以祈子孙之祀。”《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以太牢祠高禖,“天子亲往,后妃率九嫔御。乃立天之所御,带以弓,授以弓矢,于高禖前”。郑玄解释说:“天之所御,谓今有娠者。……带以弓,授以弓矢,求男之祥也。”可知禖或高禖有求男之灵。但文献所述祠禖事都在宫中,民间是否也祠禖求男不可考知。西汉关中长陵百姓有祭祀“神君”之俗,神君是难产而死的长陵女子,《汉书·郊祀志上》说:“民多往祠,平原君(即武帝外祖母--引者)亦往祠,其后子孙以尊显”。但这可能并不是求子,而是祈福。《汉书·地理志下》说陈地多巫风。《诗经·陈风》郑玄注云:“大姬无子,好巫觋祷祈鬼神歌舞之乐,民俗化而为之。”林富士推测郑玄是以他所看到的汉代陈地情形解释古代典籍(注:林富士:《汉代的巫者》,台北稻乡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可备一说。祭祀膜拜男性生殖器模型以求子嗣是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后世文献也描写了古代中国的类似情形(注:如[明]王临亨:《粤剑编》卷二《志土风》(凌毅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云:“潮之金城山上有二石,土人呼为石公、石母。无子者祷之,辄应。”),但汉代文献未有这类记载。考古所见男根模型可溯至新石器时代晚期,商、周和汉代男根实物也屡有报道。其中汉代实物应与房中术有关(注:参见李零:《“祖”名考实及其他》,载氏著《中国方术考(修订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汉代是否存在祭祀男根模型或以其他方式求子,只能俟诸新资料的发现。 三、不举女婴 由传世文献可知,汉代社会屡有不举子之事。不举子有时被置换为不举女婴,并进而被一些研究者作为古代社会妇女受歧视的重要依据,笔者也曾持有这种看法。细究起来,这个说法是不全面的。从文献记录的诸多相关事件看,汉代社会杀婴的原因主要有六种: 其一,因婴儿生而怪异,或有残疾,或在不祥时日出生而发生的不举子。秦律规定,擅杀子女要黥为城旦舂,但新生儿“生而有怪物”或“身不全”者,杀之无罪(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东汉人周燮“生而钦颐折頞,丑状骇人”,其母即欲“弃之”(注:《后汉书·周燮列传》。)。汉代习俗不举寤生子、不举生鬓须子(注:[汉]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佚文》,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此外,因正月、五月尤其是五月五日所生之子被认为能妨害父母,因而也屡有不举之事发生。如俗传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故不举此日所产之子(注:[汉]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佚文》,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俗传“不举正月子”(注:《论衡·四讳篇》。);俗传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注:[汉]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佚文》,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武威地区“凡二月五日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注:《后汉书·张奂列传》。)。 其二,因贫困而不举子。这类事情集中出现在经济落后地区,但在经济状况较好地区也有发生。《东观汉记》卷十九云:“宗庆,字叔平,为长沙太守,民养子者三千余人,男女皆以‘宗’为名。”谢承《后汉书》卷七记有类似事情:“宋度迁长沙太守。人多以乏衣食,产乳不举。度切让三老,禁民杀子,比年之间,养子者三千余人,男女皆以‘宋’为名也。”“宋”与“宗”、“度”与“庆”形似,似为传抄之讹。这两处记载或为一事。长沙在汉代是经济较落后之地,人均生活水平可能低于黄河中下游地区居民。据《续汉书·郡国志四》,顺帝时长沙郡人口大约106万人,生育者若以人口总数5%计,则不举子的比例大约在1/20之内。东汉新息县百姓因贫穷而杀子的情形更为严重,新息长贾彪到任后,“其制,有犯者以杀人罪罪之”,养子者达数千人(注:谢承:《后汉书》卷四,周天游《八家后汉书辑注》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实际上,隶属汝南郡的新息县并不属于当时的落后地区,由此我们也可以想见在汉帝国境内的很多地区大概都存在因贫穷而不举子的现象,只是由于当地官员没有贾彪们的善政而不载于史册。史树青先生指出《风俗通义》记录的妨父母说法“表明做父母的人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再要养活出生子女,一如灾难临头。父母为了活命,只好杀掉他们”(注:史树青:《从〈风俗通义〉看汉代的礼俗》,《史学月刊》1981年第4期。)。这是一个合理的推测。应劭解释不举三子观念云:“俗说: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谨案《春秋国语》:‘越王勾践,令民生二子者,与之饩;生三子者,与之乳母。’三子不能独养,故与乳母,所以人民繁息,卒灭强吴,雪会稽之耻,行霸于中国也。”(注:[汉]应劭著、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佚文》,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我们从这个叙述中隐约看到了不举第三子观念的发生可能并非源于某种神秘因素,它与家境联系更为密切,是无力养育子女的无奈之举。 据现有文献,春秋以来国家照顾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有三个记载。一次发生在春秋晚期的越国。勾践为攻吴复仇,颁令云:“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注:《国语·越语上》。)怀孕妇女得到政府派遣医生的照顾,生男孩和女孩会分别得到政府给予的酒、犬或小猪,生三子官府派乳母喂养,生二子则会得到官府提供的粮食。很显然,这是勾践鼓励人口增长的一项措施。在各国对立相互攻伐的环境中,人口数量对于政权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采取这类措施是顺理成章的。不过,我们并没有看到其它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措施。商鞅解决秦国人口不足的办法是从三晋招徕人口。争取其它国家人口以增长自身实力更为迅速有效,且能节省养育儿童的成本,并能削弱敌方力量。若此推测不错,则其它国家可能都没有采取类似勾践的举措。另一个记载见《汉书·高帝纪下》高帝七年春(前199)诏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第三个记载见《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二年正月(85)诏令。诏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着以为令。”文中的“复”即免除徭役,“勿算”即免除人头税。一般来说,“令”是对“律”的延伸和补充。复产子者之令始于高帝七年,其后又增为三年。复和勿算的对象是母亲,“勿算三岁”正好是一个完整的哺乳期。章帝追加的措施是为孕妇提供三斛粮食,并将免除徭役和算钱的范围扩大到父亲。汉代120钱为一算,元和二年前产子家庭三年可免去人头税360钱,元和二年后增加到480钱。就常理而言,省去的这笔钱多少可以补贴养育婴幼儿的开销,而母亲和父亲免除徭役对照顾幼儿和保障家庭收入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此说来,因贫穷而不举子的事情在汉代频频发生似乎有些不合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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