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以大局为重,把抗日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各条渠道与之进行秘密谈判。 各条渠道秘密谈判都经过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论,最后都没有达成具体的协议。尽管如此,通过秘密接触和谈判沟通了两党的思想,初步了解彼此的观点,为以后接触、谈判创造了条件。 从1936年10月起,蒋介石对中共的政策,又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之前,蒋介石虽然没有放弃以武力消灭中共的企图,但比较重视两党的对话,从这时起,他对中共的政策又回到武力解决的老路。对此,中共中央始终保持高度警觉。中央的对策是:不主动关闭谈判大门,谈判可以继续进行;其次,严阵以待,坚决粉碎蒋介石的军事进攻。不过,我党根据当时民族矛盾日益严重的总发展趋势,仍然力图使国共向政治解决的方向前进,主动要求谈判。蒋介石一方面积极布置军事围剿,另一方面也未立即关死谈判大门。11月初、12月初,先后派陈立夫与潘汉年举行了三次谈判。但是在谈判中,陈立夫态度冷淡,充分表现出没有谈判的诚意。谈判无奈中断。 在谈判期间,中共对蒋介石的军事进攻,坚决反击。中共再三对国民党表明,如果蒋介石逼人太甚,“我们愿意以战争求和平,绝不作无原则让步”。 1936年底,西安事变发生,蒋介石被迫口头答应停止内战,共同抗日。西安事变成了国内革命战争走向抗日民族革命战争的转折点,也是国共两党重新联合的新起点。 3.“联蒋抗日”。西安事变之后,进入了“联蒋抗日”阶段。国共两党为正式合作举行了正式谈判。从1937年1月开始到9月,正式进行了7次谈判。在多数情况下,是两党高层领导人蒋介石、周恩来面对面的谈判。谈的内容广泛,斗争激烈。谈判期间,国民党召开了五届三中全会,为了尽快地促成国共两党的第二次合作,中共中央致电全会,提出5项要求4项保证。电文既表明了中共中央当时对时局的基本政治主张,又表明了中共中央在国共谈判中的基本立场。国民党对中共这些原则立场表示同意,但当谈判落实到红军改编、边区改制等具体问题时,分歧就暴露出来了。 关于发表国共合作宣言问题。《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于7月中旬由周恩来在庐山谈判时,已交给蒋介石,但蒋介石提出要予以修改,并要康泽参加谈判,实际上将此文件搁置起来。 中共中央在与国民党的谈判中一再让步,但让步是有原则的。在红军改编上可以改变番号,但要保持独立性。蒋介石硬要派副师长、副旅长、副连长,经反对,改派联络员,并前往西安。中共中央得知后,立即去电“不许踏入营门一步”。在边区政府人员上,坚持“包办原则”,新的9名人选中无一人是国民党人士。 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日本进一步发动了全面战争。“七·七”事变后,很快进攻上海。蒋介石调集了70多个师抗击日军,日本也不断向上海地区增兵,以海陆空联合作战猛攻上海。蒋介石为了牵制日军,减轻上海方面的压力,希望红军早日出动到华北前线参战。为此,蒋介石在红军改编上作了让步,8月18日,国民党同意将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并同意我军改编后设立总指挥部,朱德为总指挥,彭德怀为副总指挥,也答应部队给养一律照发。9月22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会公开发表了《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9月23日,蒋介石在庐山发表了对“国共合作宣言”的谈话。共产党的宣言和蒋介石的谈话,宣布了国共两党合作的成立,标志着第二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 二、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式和特点 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式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形式完全不同,第一次国共合作是中共党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国民党,国民党本身就是两党合作的组织形式。第一次合作的纲领是《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而第二次国共合作,抗战八年之久,是既无固定的组织形式,又无协商一致的共同纲领,它是一种奇特形式,周恩来将其喻之为“东方手续”,即国共两党遇事协商谈判,商量问题或公文来往,或坐下来谈判,又多是临时协商。中共根据自己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要求对方,国民党则根据《抗战建国纲领》来规范共产党。所以称这次合作形式是遇事协商的“东方手续”。 造成这种不完善的特殊的合作,根本原因是蒋介石始终不愿意也没有以真正平等地位来对待共产党。在合作谈判时,中共中央曾向国民党建议,以大革命时期的党内合作形式再次实行党内合作,蒋介石国民党不同意。中共中央又建议两党实行党外合作的形式,具体提出建立民族联盟,蒋介石提出要建立“国民革命同盟会”作为国共合作的组织形式。蒋介石的这个主张,显然是要在“国民革命同盟”的名义下,从组织上把共产党溶化在国民党之内。中共原则上同意组织国民革命同盟会,但要求先确定共同纲领,以作为同盟会及两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在共同承认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可同意国共两方各推出同等数干部组成最高会议,另以蒋为主席,承认其依据共同纲领有最后决定权。蒋介石不同意中共这些合理化补充意见。他多次提出无理要求,要共产党自行解散,全体加入国民党,从根本上取消共产党。所以第二次国共合作没有一个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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