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层式的集权帝国和分散的小农经济为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自秦至清,绵延两千多年,成为世界文明史中的一个奇观。对此,学界已经有了极多的探讨,但未解释清楚的问题仍然很多,本文拟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探讨。 在此之前,有必要对两个有关的问题做一简要的说明。第一,本文使用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学界约定俗成的但又较为模糊的概念,确切地说,这里的"传统社会"是指从秦到清的帝国时代。之所以使用这个概念,是想避免用"封建社会"来指称这一时期。正如有些同志已经指出过的,按"封建社会"的本义只能勉强套用在先秦时代,而秦以后,中国则结束了"封建时代"而进入"帝国时代"。第二,本文讨论的是"中国传统社会为什么能够长期延续的问题",而不是"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两个问题并不是一个问题(而在有关的讨论中人们往往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将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的前提就是帝国解体就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这个假设,而这个假设本身就大有问题。 一、边际性变迁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长达两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延续,是以当一个王朝替代另一个王朝时能够轻易地将前一王朝的制度框架加以重建为特征的。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上,王朝的更替发生了十几次,但其结构、制度框架和文化象征符号却保持着很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大体上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王朝更替,是以下述三种具体的方式实现的: A.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导致旧王朝的解体和新王朝的建立。 B.分合之变,或是由统一的王朝分裂为几个较小的王朝, 或是由一支力量消灭几个小的、分裂的王朝,而建立起新的统一的王朝。如东汉解体后,开始了长达四百多年的分裂时期,并出现了许多小的王朝;隋是在结束这长达四百年的分裂并消灭了那些处于分裂状态中的基础而建立起新的统一的王朝;唐结束后,开始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C."异族"入侵。除分裂时期少数民族建立的小王朝之外,最典型的就是由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和由满族人建立的清朝。 以这三种形式实现的王朝更替过程具有怎样的一些特点?我们可以利用艾森斯塔特的边际性变迁的概念来对其加以分析。艾森斯塔特认为,可以将历史上的社会与政治变迁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总体性变迁。在总体性变迁中,原有的各群体间的关系将会被打破,现有的制度框架、基本的象征和合法性基础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新的政治规范、政治框架和政治象征将会形成。在这种总体性变迁中实现的,是对政体的根本性改造。二是适应性变迁。这种类型的变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既有的政治体系所适应,而不能从根本上突破既有政治体系中的制度框架与逻辑前提。简而言之,适应性变迁是在不改变基本的制度框架前提下的一种变迁,而基本的制度框架可以通过自己内部的调整以适应这些变迁。三是边际性变迁。边际性变迁介于适应性变迁与总体性变迁之间,一方面,这种变迁中所包含的价值取向和象征会对现有的政治秩序及其逻辑前提加以否定,另一方面,这种变迁又无法形成新的政治象征、政治组织和新型的政治活动。简言之,这种变迁只能破旧但不能创新(〔以〕S·艾森斯塔特《帝国的政治体系》第313-314页,自由出版社1963年版)。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适应性变迁和边际性变迁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在常态的情况下,社会变迁主要表现为适应性变迁;在王朝更替时期,社会变迁表现为边际性变迁。在后一种变迁中,旧的王朝被推翻,新的王朝随之建立,但新王朝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逻辑前提却一如既往。按艾森斯塔特的看法,军人篡位和农民造反是边际性变迁的两种基本类型。而在中国,后者主要表现为地方的军事首领蜕变为有相当独立性的军阀。实际上,如果我们将只能破旧而不能创新作为边际性变迁的基本特征,就可以说,由"异族"入侵而造成的王朝更替,也属于边际性变迁的一种形式。这样,也许我们就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实现王朝更替的三种具体形式--农民起义、分合之变、"异族"入侵-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边际性变迁。 首先让我们来看农民起义。在中国历史上十一次重要的王朝更替中,直接由农民起义建立的王朝虽只有四个(西汉、东汉、唐、明),但实际上,农民起义在王朝更替中所起的直接与间接的作用要比这个数字表示的更为普遍。因为象东汉、唐、明等几个王朝的覆灭,也都与农民起义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说,农民起义是中国传统社会王朝更替中最重要同时也最有普遍意义的因素。但历史表明,成功的农民起义虽然可以建立一个新的王朝,但却从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帝国体制的制度框架和逻辑前提,而成功的农民起义在设计新王朝这样很现实的工作中,真正起作用的则是另两个因素,一是皇权体制,二是大一统。因此,在农民起义胜利之后,胜利者首先要做的,一是新皇帝的登基并恢复原来的官僚系统,二是消灭那些可能对皇权和国家统一构成威胁的因素。皇权的重建确保了帝国体制的延续,而大一统则阻止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化趋势。 分合之变又可以分为两种具体的情况。一种是由从统一到分裂的过程所导致的王朝更替,另一种是由分裂到统一所导致的改朝换代。在这里,我们更关心的是前一种情况。在十一次重要的王朝更替中,属于前者的有两次。如果仔细分析起来,这两次从合到分的过程是有着某些细微的差异的。东汉之后的历时近四百年的分裂局面的形成,是帝国的中央政权衰败,豪强地主崛起的产物。而继唐之后的五代十国,则是唐中后期藩镇割据的延续。但是,这两次分裂局面的形成,却有着更多的共同的特点,即都体现了边际性变迁的那些最基本的特点。在这两个时期,虽然就全国来说,是处于割据分裂状态,但就某一个王朝而言,则都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体。如五代十国时期,这些王朝在内部采取的措施却都是强化中央集权,如削弱藩镇的割据势力;将地方的行政和经济权力收归中央;强化中央政权控制下的官僚系统等。因此,分裂割据局面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另一种政治体系的形成。 然而,就连所谓的异族入侵也没有改变甚或打断中央集权的帝国体制。其根本原因也许在于那些入主中原的"异族"的文明进化水平,特别是国家制度的进化水平还很低,因而无法适应对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大帝国的统治。以蒙古族为例,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之前,当时蒙古草原上盛行的是部落制。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后,才形成了以分封为基础的帝国体制。入主中原前的满族的情况与之大体类似。但当这两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后,很快就发现,原来自己的那套国家制度并不能适应在中原新建立的帝国。于是,不得不用中原帝国已有的制度框架来重建国家制度。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农民起义,还是由分合之变,或是由异族入侵造成的王朝更替,在新王朝建立时,似乎都有一种强有力的逻辑在发挥着作用:即按照原来的制度框架重建国家制度。正是这一逻辑在王朝不断更替的过程中,保障了帝国体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那么,为什么是这样一种逻辑在发挥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又是如此强有力?有人会说,这是由于新王朝的建立者提不出新的要求和主张。在这种观点背后,是这样的一种假设,与帝国体制的解体相联系的只能是一种更先进的社会形态的形成。而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目中,这个社会就是资本主义。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将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延续与中国为什么没有发育出资本主义的问题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个假设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从社会进化论的角度来看,象中国传统社会这样的帝国体制解体之后,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局,一种是象近代西欧那样进入资本主义文明阶段,另一种是象历史上的许多帝国那样,蜕变为世袭封建制国家。中国传统社会中帝国体制的稳定性即表现在,它成功地遏制了这两种可能动摇帝国体制的趋势。 二、社会结构与王朝周期中的重建机制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贵族与士绅力量的消长及其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一文中,我们曾提出社会结构的三个基本层次,即国家、民间统治阶级、民众。下面的分析也将在这个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展开。 在先秦时期,由于贵族是集主权(统治权)、实际治理权和非正式影响力于一身的总体性统治集团,国家与民间统治阶级之间的界限是很难区分的。但在秦统一中国,并建立起科层式的集权体制之后,这种总体性的权力经历了一次根本性的分化过程。这种分化是按下面的三条路线进行的,即:统治权集中到皇帝的手中,形成皇权;实际的治理权集中到职业官僚系统手中;而非正式的影响力则先是转移到贵族-地主集团手中,后是转移到士绅-地主集团的手中。 然而为了了解这种体制的运作情况,需要对这种分化过程的特点做进一步的分析。从理论上看,由皇权和职业官僚系统构成的国家机构掌握着统治权和实际治理权,但由于当时帝国在疆域和人口上的巨大规模,以及所拥有的资源和组织技术手段的限制,国家机构只能延伸到县一级。这就不能不使国家机构对社会生活的实际治理打了很大的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所履行的职能实际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防御;第二,维护统一;第三,社会秩序的维护;第四,为了履行以上职能并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国家机构需要不断地从基层社会中抽取资源。 由此可见,国家正式的科层行政系统对基层社会的渗透程度是相对有限的。在基层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主要是如下几部分人: 一是乡官。秦始皇统一六国,废封建,置郡县,在县以下还设有基层组织:乡、亭、里、什、伍。然而这种基层组织,并不是行政政权机构,而是一种地方自治性的乡村组织。在这种自治性社会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就是由推举而来的乡官,即三老、孝悌、力田。特别是三老,对基层社会生活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救。"(《汉书·高帝纪》)可见,三老对县级行政的影响,官吏在乡村中执行治安、赋役等公务,也需得到三老的配合。到魏晋时期,随着古代乡制的破坏,三老一类的人物也就消失了。自隋唐起,乡村社会组织从邻保制经由宋代的保甲与乡约,再到明清时的里甲与保甲制,虽名目与结构在不断变化,但自治的特点一直在不同程度上保留下来,这些乡村组织的头目仍是支配乡村社会生活的重要人物。 二是乡吏。乡吏是由官府委派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乡里的治安、赋役和司法等。如中国传统社会前期的有秩、啬夫、游徼便是。他们是官府的具体办事人员,一般需与乡官配合,完成上述职能。 三是贵族-地主集团与士绅-地主集团。如果以宋代为分界线,可将中国传统社会分为前后两期,在前期,贵族-地主集团是民间统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后期,士绅-地主集团则取代贵族-地主集团而成为民间统治阶级的主体。这里所说的贵族-地主集团除先秦遗留下来的旧贵族和新分封的新贵族外,主要是指自东汉时期形成的豪强大族和世家大族。相对于皇权来说,贵族-地主集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而在其统治下的庄园,俨然一个独立王国。佃客和部曲对贵族-地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贵族-地主不仅拥有部曲家兵,而且对庄园内的经济社会生活进行着全面的控制。自宋以后,由于科举制的实行,贵族-地主集团衰落,士绅-地主集团迅速崛起,并成为民间统治阶级的主体。民众对士绅-地主集团并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人身依附关系,但由于家族组织等因素的作用,士绅-地主集团对民众的控制是相当严密的。同时,士绅-地主集团在基层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相当广泛的作用,举凡赋税的收缴,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持,水利、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兴建,往往都要由士绅经手操办。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科层帝国体制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互相分离的世界。一个是由皇帝、职业官僚系统组成的政治系统,一个是以民间统治阶级和民众构成的社会系统。这两个系统之间虽然不可能不存在种种联系,但这两个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分化是相当清楚的,特别是在日常活动中,往往是互不干涉的。皇权和职业官僚系统并不鼓励甚至限制其下层官员介入乡里的日常生活,这样就使基层社会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性。而从原则上来说,社会系统介入和影响政治系统的正式途径也是缺少的。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后半期,由于士绅-地主集团并没有自己的组织形式,因而以组织的形式介入政治活动的途径几乎是完全不存在的,而只能以私人关系对政治生活施加有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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