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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诸赋与军费(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马怡 参加讨论

;东汉时,因 广 柔县蛮夷反,蜀郡“发库兵击之”(注:《后汉书》卷八二《方术列传》。)
    近年出土于尹湾汉墓的《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是一部记录汉成帝时期东海郡武库 所收藏兵器与军车名目及数量的集簿。该集簿分两部分:“乘舆兵车器”部分,登载了58种 军械,共114693件;“库兵车”部分,登载了182种军械,共23753794件。其中,剑、刀、 矛等手执的兵器数量极大,如“剑九万九千九百一”,“刀十五万六千一百卅五”,“矛五 万一百七十八”等。除一般兵器外,集簿还登载了各种车具和军车,如“车披具”、“冲车 铁dī鞮”、“冲车”、“战车”、“轻车”、“将军鼓车”、“将军兵车”、“强弩车 ” 、“连弩车”、“武刚连弩车”等。军车的数量也不少,一种名目可达数百辆,如“兵口车 六百七十七两”,“轻车三百一乘”等(注:《文物》1996年第8期。
    军械制作的费用来自算赋。江陵凤凰山汉简提供了一个例证。算赋的征收单位是算,故又 称算钱。在江陵凤凰山汉简中,有关于算钱征收情况的实物资料。据考证,这批简牍的年代 属西汉文帝末年到汉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其中的4号、5号简,记录了当时市阳、郑里 、当利这三个里的定算人数、算钱钱数及算钱名目。在算钱名目中,除“吏奉”、“口钱” 、“传送”、“给转费”外,还有一项称作“缮兵”:“(当利里)二月算廿口口口缮兵。” (注: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这条简文表明,当利里的纳算钱者在二月份每人出了20多钱用于“缮兵”。缮兵,即缮治 武器。但凤凰山汉简中的这种“缮兵”费是用于地方武库还是上缴中央,目前还不清楚。因 为从简文所记录的各种算钱名目来看,其去向不一:有的算钱可能用于地方,如“给转费” ;有的则可能要上缴中央,如口钱。而要进一步了解“缮兵”费的使用情况,尚嫌材料不足 。
    中央的武库,经费由大司农供应。汉哀帝时,侍中董贤方贵,“上使中黄门发武库兵,前 后 十辈,送董贤及上乳母王阿舍。(毋将)隆奏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治造 作,皆度大司农钱。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共养,共养劳赐,壹出少府,盖不以本臧给末用 ,不以民力共浮费,别公私,示正路也。’”(注:《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
    “大司农钱”是出自“民力”,而“民力” 在这里当指民赋。《汉书·百官公卿表》:“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 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续汉书·百官志》大司农条本注曰:“掌诸 钱 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大司农所掌“诸钱 谷”,主要为诸赋和田租。可知民赋是中央武库经费的来源。
    算赋还用来支付官马的费用。前引《汉书·高帝纪》如淳注曰:算赋(赋钱)“为治库兵车 马”。如上文所述,口钱中用于“补车骑马”的数额并不大,因而官马的费用大概主要是由 算赋来提供的。汉代的官马可分三类。第一类是皇室和中央官署使用的乘舆厩马,如大厩、 未央、家马等官厩中的马匹;第二类是边郡的苑马,由牧师苑管理,分布在北部和西部边境 ;第三类是各地驿传和亭中的马匹,如汉武帝时向封君至三百石吏征调的牝马,就交“天下 亭”畜养。
    汉代官马的数量很多。据记载,牧师苑的马匹曾多达30万匹。(注:《汉书》卷五《景帝纪》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官奴婢 三万人,养马三十万疋。”)
    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 年)和五年(公元前44年),曾两次赐给宗室有属籍者马匹“一匹至二驷”(注:《汉书》卷九《元帝纪》。
    )。“二驷”即8匹 。《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五年(公元5年)诏曰:“惟宗室子皆太祖高皇帝子孙及兄弟吴顷 、楚元之后,汉元至今,十有余万人。”汉平帝元始五年距汉元帝初元时不过50年左右,而 “宗室子”为10余万人。据此估计,在汉元帝初元时,宗室有属籍者大概也会有几万人,而 这两次赐马的数量则应以万计。
    
    汉代按人征收的诸赋还包括成年男子的代役金,即更赋。汉代的成年男子,每年要为官府 供应一定的劳役,可以亲身服役,也可以出钱代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 年)诏曰:“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 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更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 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 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 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照如淳所说,在内地服役, 一月一更,不去者可雇人代役,工钱是2000钱;去边境做戍卒,每年3日,不去者须缴纳300 钱给官府,由官府发给戍者。由于大多数人并不亲身赴边,而是缴纳300钱的代役金,这笔 代役金就成了一种赋税,称“过更”,又称“更赋”。
    “戍边三日”有可能是源于古制。《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古者税民不过什一, 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董说应是指周朝或是更早的时代曾经出现过的制度 。古时百姓役轻,活动范围小,故有三日之制存在的可能。到了后世,这种役制已不能再实 行,遂蜕变为一种税制。
    征收更赋的记载,最早见于前引《汉书·昭帝纪》载元凤四年诏。是年为汉昭帝即位后的 第 十年,因“帝加元服”(举行冠礼),故免收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以前拖欠的更赋,以示恩 恤。由此可知,在元凤三年以前已有更赋。
    更赋应是在边境和平而少戍卒的形势下出现的。西汉的边事,大致可以汉武帝晚年为分界 , 此前纷繁,此后转为消歇,戍卒数量在此前后有很大的变化。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从 汉武帝元狩末到天汉初的近20年间,戍卒的人数持续增加,在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时曾 经超过60万人。但汉武帝在晚年改变了态度。他发布轮台之诏,“深陈既往之悔”,改行思 富养民的政策,“由是不复出军”(注:《汉书》卷九六《西域传》。)
    到汉宣帝时,戍卒的数量已相当少了。《汉书·赵充国传》记载,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 ,赵充国上汉宣帝书曰:“窃见北边自敦煌至辽东万一千五百余里,乘塞列隧有吏卒数千人 ,虏数大众攻之而不能害。”《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以边塞亡 寇,减戍卒什二。”在汉宣帝神爵年间,北方的边境线上仅有戍卒数千人,到五凤年间又削 减 了20%。又《汉书·匈奴传》记载:汉元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夏侯藩谓匈奴单于曰:“ 窃见匈奴斗入汉地,直张掖郡,汉三都尉居塞上,士卒数百人寒苦,候望久劳。”其时张掖 郡三都尉仅有士卒数百人。可知在西汉的后半期,戍卒的数量是不多的。
    不去服戍边之役的成年男子缴纳代役金。由于自汉武帝晚年起戍卒数量开始减少,故更赋 有可能是在汉武帝晚年出现,或是从那时起逐步定型的。汉昭帝以后,关于“更赋”、“过 更”的记载开始在文献中零星出现。如《汉书·翟方进传》:翟方进向汉成帝“奏请一切增 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注引张晏曰:“‘一切’,权时也 。”此处的“过更”即更赋,但未知所谓“增赋”是增加“过更”等的征收数额还是临时增 置这些税项。又《汉书·王莽传》:“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 ”这条材料表明,至少在西汉末年,征收更赋已是常制,而且“罢癃”--废疾之人也不能 免。
    到了东汉,文献中有关更赋的记载显著增多。以《后汉书》帝纪中的记载为例:中元二年( 公元57年),汉明帝因羌人在陇西造反,发天水三千人,“复是岁更赋”。永平五年(公元62 年),因元氏县为明帝生地,“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汉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年), 优恤流民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永元九年(公元97年),诏曰:“今年秋稼为蝗虫 所伤,皆无收租、更、刍稿。”汉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诏以三辅比遭寇乱,人庶 流冗,除三年逋租、过更,口筭、刍稿”。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诏除三辅三 岁田租、更赋、口筭”。汉顺帝永建五年(公元130年),“诏郡国贫人被灾者,勿 收责今年过更”。阳嘉元年(公元132年),“稟冀州尤贫民,勿收今年更、租、口 赋”。永 和四年(公元139年),太原郡旱灾,“遣光禄大夫案行稟贷,除更赋”。汉桓帝永 寿元年 (公元155年),“诏太山,琅邪遇贼者,勿收租、赋,复更、筭三年”。以上史料 中提 到的“更赋”、“过更”、“更”,应是同一种赋税--更赋。尽管更赋有时被称作“过更 ”或“更”,但它不是徭役的名称,而是与田租、口筭 (算)、刍稿等并列的赋税 项目,故免征时不仅可曰“复”、曰“除”,亦可曰“勿收”、“勿收责”。
    更赋被用来支付戍边的费用。《汉书·卜式传》记载:“河南上富人助贫民者,上识卜式 姓名……乃赐式外徭四百人。”注引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 。”外徭即戍边,“赐式外徭四百人”,就是把四百人一年的更赋钱赏赐给卜式。《汉书· 元帝纪》:“(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以用度不足,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复除 ”,即免除赋税或徭役;“中外徭役”,指内地之役和戍边之役。复除者多,则役夫少、更 赋少,导致了外徭供应的短缺。
    如前所述,300钱是戍边3日的代役金,3日300钱,则1日100钱。汉代戍边的役期一般是一 年。《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岁更。”役夫 前往边地做戍卒,若一岁而更,扣除自己应尽的戍边义务外,为他人代役300多日,应得300 00钱左右。据居延汉简记载,汉代戍卒的口粮、部分衣装乃至家属的口粮都是由官府供应的 ,因此官府未必会将代役金如数发给戍卒。《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元年,公元58年) 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被招募的戍边士卒赐钱三万,则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可 能 要低于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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