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朝诸关津尉 北魏关津之制当是对前朝制度的继承。《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序》:“关都尉,秦官。”《续汉书·百官志五》:“中兴建武六年……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史记》卷122 《酷吏·宁成列传》:“诈刻传,出关归家。”此处之“传”即为出关证明。东汉时已称为“过所”。《太平御览》卷598 《文部一四·过所》引《释名》曰:“过所,至关津以示之。或曰传,转也,转移所在,识以为信也。”《汉书》卷3 《文帝纪》:十二年,“诏除关无用传”。张晏注云:“传,信也,若今过所。”颜师古注云:“或用棨,或用缯帛。棨者,刻木为合府。”《三国志》卷2《 魏书·文帝纪》延康元年二月条,注引《魏书》载庚戌令曰:“关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灾荒,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御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十一。”卷16《魏书·仓慈传》:“太和中,迁敦煌太守……又常日西域杂胡欲来贡献,而诸豪族多逆断绝;既与贸迁,欺诈侮易,多不得分明。胡常怨望,慈皆劳之。欲诣洛者,为封过所;欲从郡还者,官为平取。”则曹魏时关津通行亦须持过所。《太平御览》卷598 《文部十四·过所》引《魏略》曰:“仓慈为敦煌太守,胡欲诣国家,为封过所。”引《廷尉决事》曰:“廷尉上:广平赵礼诣洛治病,博士弟子张策门人李臧赍过所诣洛,还责礼冒名渡津。平裴谅议礼一岁半刑,策半岁刑。”引《晋令》曰:“诸渡关及乘船筏上下经津者皆有,所写一通付关吏。”《唐六典》卷23注引《晋令》:“诸津渡二十四所,各置监津吏一人。”据考证,晋诸关有东城臬、南伊阙、西函谷、北孟津、鄂坂、延寿、鸻、铜、天井、军都、湓口、武、潼、大散、阳平、轵、鲁阳、高桐、伊吾二关、项关;诸津有:延津、灵昌、杜氏、蒲坂、富平、黎阳、陕、小平、太阳、棘、文石、卢关、长寿、碻磝、白土、石门、白马、石城、清石(注:参见张鹏一辑:《晋令辑存》,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 北齐诸关津尉为从九品上,与北魏临淮海津都尉同。北齐时诸关津尉仍隶属于护军府,但情况似有变化。《隋书》卷27《百官志中》:“又领诸关尉、津尉。”同卷又载:尚书省都官水部“掌舟船、津梁,公私水事”。都水台“掌诸津桥。使者二人,参事十人。又领都尉、合昌、坊城等三局。尉皆分司诸津桥”。看来关津尉负责把守关、津,盘查过往行人,但关津事务却已开始向尚书都官及都水台等转移。到了隋代,关、津事务已完全转至都水台及地方镇戍。《隋书》卷28《百官志下》:隋都水台“又领诸津。上津每尉一人,丞二人,中津每尉、丞各一人,下津每〔尉一人;每津〕典作一人,津长四人”。镇、戍下有关,“关,置令、丞”。至此,由于四中府不再设立,关、津改属它官,护军府之存在已无必要。存在三百余年的护军府及护军将军之制最终从历史上消亡(注:《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383 《尔朱敞墓志》:“大成元年,除护军大将军、申州诸军事、申州刺史。”按大成元年即公元579年,时北周灭齐(577)已有二年,尔朱敞所任护军大将军当采自齐制,但此职已与从前作为禁卫长官的护军将军完全不同,而是成为地方军政长官所兼之将军号。隋唐时代的护军为勋官,既非职(执)事官,更非禁卫武官。《通典》卷34《职官十六·勋官》:“隋炀帝十二卫每卫置护军四人,以副将军,将军无则一人摄。寻改护军为虎贲郎将。大唐采前代旧名,置上护军将军。”此与魏晋南北朝护军之制有实质区别。)。 《魏书》卷113《官氏志》载, 后《职员令》官品表中有“临淮海津都尉”从九品上,未见到关尉,当在流外。同书卷8 《世宗纪》:正始四年十一月,“自碣石至于剑阁,东西七千里,置二十二都尉”。这二十二都尉当为关都尉,是在北魏全境(主要在边地、要地)系统设置诸关尉之始。按此前早已有关的存在,亦当有关尉负责关隘。《魏书》卷5《高宗纪》:太安五年十月戊申诏曰:“…而六镇、云中、 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灾旱,年谷不收。其遣开仓廪以赈之。有流徙者,谕还桑梓。欲市籴他界,为关傍郡,通其交易之路。”据此可以推知,当时在六镇、云中、高平、二雍、秦州等边州郡镇普遍存在有关,应在缘边交界之地设置。津为水路之关口。关于“关”,《唐律疏议》卷8 《卫禁律》有明确规定,“私度及越度关”条《疏议》曰:“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条《疏议》曰:“关,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者。依令:‘各依先后而度。’无故留难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谓关、津之司。”据此可知,陆关即谓之关,水关即谓之津。 北魏后期至东魏北齐时期,见于《魏书》卷106上、 中《地形志上、中》记载之关有: 邺:魏太和中置关,今(北齐)罢。 上党:魏治壶关城。有上党关、石井关、天井关。 石艾:有井陉关、韦泽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