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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代田税问题的讨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臧知非 参加讨论

传统观点对汉代田税征收方式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是浮动税制,收取亩产的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税额因时而异;另一种认为是定额税制,有亩税三升、亩税一斗、亩税一斗五升及其以上(均以三十税一计)等分歧,而以亩税三升说较为流行(注:林甘泉先生认为“不论是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都是按土地每年的收获征收。”见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这是按产量征收田税的代表。安作璋、韩连琪等先生则主张实行定额税,亩税三升,见安著《汉史初探》,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年版;韩著《先秦两汉史论丛·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齐鲁书社1986年版。认为亩税一斗以上者,见周国林《汉代亩租额稽核》,《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等。)笔者认为,从征税方式上说, 汉代采用的是定额税制,但是并非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自始至终都是亩税若干,而是有一个变迁过程。西汉承战国和秦朝之旧,田税按户按顷计征,亩税虽轻,但农民无论有无一顷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其田税负担远远超出人们想象,高者达十税伍;东汉初年,改为按亩计征,国家规定的税额依然有限,但因收税方式的新弊端,农民实际负担则重得多。明白了其中的缘由,不仅有关汉代田制、亩制、亩产量、税制的诸多矛盾可以释然,更有助于我们对两汉社会变迁的认识。
    
    先谈西汉定额税的确定问题。
    《汉书·食货志》载晁错语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这是人们确定汉代亩税三升(按三十税一之率,若按十五税一则亩税六升)的主要依据。此外,《汉书·匡衡传》谓匡衡私占四百顷封地被发觉后,被迫退还已收租谷千余石,正合亩税三升之数。但能否据此说汉代农民就是按亩税三升的标准耕多少地纳多少税?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亩税三升是以每户百亩、亩产一石为前题的,国家收税以百亩为单位,而不是按实耕亩数收取。也就是说,这种定额税不是按亩定额,而是按顷定额的,农民实有土地达到百亩时固然是亩税三升,不足百亩就不止三升。而汉代农民实有土地多不足百亩,其实际负担远超出每亩三升。这个问题必须从战国说起。
    战国时代,重农重战,实行国家授田制,按每夫百亩良田的标准授之于民而后课之以税,百亩既是授田的基本单位也是征税的基本单位。《周礼·地官·大司徒》、《遂人》均分土地为三等,上地每夫百亩、中地二百亩、下地三百亩,或者上地夫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夫百亩、莱百亩,下地夫百亩、莱二百亩。这夫百亩之上地是良田,增加之百亩、二百亩是指处劣地之民而言,目的是以土地数量调节总产量的差异,耕良田者按百亩授予,耕劣地者加倍或再倍授予。原因就在于按百亩征取定额税,耕与不耕都要交纳,按户收取,目的是以课促垦,这就是战国时代的治土分民之法(注:关于战国土地制度和田税征收方式,参阅拙作《“相地而衰征”新探--兼谈春秋战国田税征收方式》,《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拙著《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礼记·王制》云: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郑注:亿,十万也)……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途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六十亿亩即六万顷,包括良田与恶田、已垦与未垦在内,都是可耕之地,都可以用来授予农民,征之以税;或者部分授予农民,部分国营。耕地总面积出来了,总的税收额也就出来了。这种按百里之地计算耕地总面积的方法即为提封田法。这并不是什么西周制度,而是战国通则。《汉书·食货志》云李悝在魏行尽地力之教,所采取的制度是:
    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八十万石矣……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这是魏国制度,百里之地有耕地六万顷,其中良恶田并举(《吕氏春秋·乐成》:“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行田即授田,恶田加倍授予,是知魏之提封田是良恶田并举);每夫百亩,标准亩产一石半,百亩之税十五石。各国各地自然状况不同,耕地与非耕地所占的比重也有不同。《商君书·来民》云:
    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足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居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所谓先王之律云云只是秦国士人的托词,实际上这是秦国计算耕地面积之法,区分细于魏国。秦国的标准亩产量是否和魏一样不得而知,但授田和征税均以百亩为基本单位则是一致的。云梦秦简《田律》云: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这是商鞅变法后的制度,刍稿是庄稼茎叶,用作饲草,是田税的附加物,刍稿之征是根据农民受田数量,无论耕种与否,一律按顷交纳,田税亦然。因此,战国田税就政府来说是有固定标准的,即标准亩产量的十分之一(什一税是当时通制),但就每个农户来说,其田税和实际总产量之比则变动不居,因其耕作能力而千差万别。从当时动荡不安、官吏横暴的社会背景看,有相当一批农民是难以种完这百亩之地的,处劣地者尤其如此。因此之故,孟子才提出批评,而大力鼓吹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云: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也。贡法即实物税,采用定额制。孟子以古讽今,表面上批评夏后氏,实际上是批评现实税制。不过,孟子批评的还不完全,其不合理之处不止于“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这一端,还有垦与未垦、收与未收也要“取盈”这一弊端设计在内。杜佑在《通典·食货四》中曾据孟子之说批评秦制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数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这是有道理的,在授田制之下,“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凡在籍农民至少都应有百亩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先秦时租税合一,从法理上讲,什一税应是田租性质;本文为行文方便均以税称之),不管实际耕作状况和收获多寡,一律按户按顷征取,故云“舍地而税人”。秦简《田律》证明杜说之不诬。不过,杜佑把这笔帐都记在了秦朝头上是有失偏颇的,这是战国通制,而非秦制独然,“贫者避赋役而逃逸”更是六国的普遍状况,秦才有“来民”的基础;至于“富者务兼并而自若”则是以后世史实推秦朝情况,在秦朝,土地兼并并没有成为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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