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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代田税问题的讨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臧知非 参加讨论


    众所周知,战国是土地国有制,在授田制之下,农民只要著名户籍就能领到土地,最少也是百亩之地,以顷征税,对国家来说名实相副,不存在征税亩数和实耕亩数背离的问题。其时人少地多,国家缺的是人口而不是土地,农民只要愿意总是有地可种的。但是,授田制又是国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的过渡形态,土地一经授予就不再还授,长期固定于私人名下,久之即归私有。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注:《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一年《集解》。),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土地更成为私有财产的主体,土地兼并必然发生,必然有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而田税依然按户以顷征收,就产生了名不副实的问题,只是这个矛盾在秦朝和汉初尚不突出而已。汉高祖五年,战乱甫定,即诏告天下,“复故爵田宅”(注:《汉书·高帝纪》。),承认秦朝各个阶级、各个阶层所占土地田产的合法性,使土地和人口重新结合,在当时来说,是耕者有其田的,使汉初得以按照秦朝版籍所示人地结合状况,根据现存人口征之以税。土地关系决定着赋税制度,汉初继续着秦朝的土地制度及其关系,必然沿用其田税征收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复苏,特别是工商业主势力的发展,土地兼并迅猛,农民破产流亡与日俱增,国家按籍征税困难重重,到汉武帝时成为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但汉武帝并没有从改变田税征收方式入手来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采用行政手段,打击土地兼并势力,试图使农民重返家园。汉武帝派刺史循行郡国,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注:《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田宅逾制”四字,“逾制”即超过了占有田宅的制度规定,这个标准从何而来?在汉初的文献和出土资料中未见占田的具体规定,所逾之制从逻辑上分析只能是“复故爵田宅”时的数量和达官显贵们因功受封的数量标准。逾制之后,强宗豪右的实际占田数远远超出了原来的等级标准,却仍按原来的占田交税;而农民虽然无地却也要按旧制交纳,因收税不公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汉武帝的一系列财政改革、整顿经济秩序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而不是为了还富于民,此举也不例外,因而虽然打击了“田宅逾制”之强宗豪右,但农民的占田并没有多大改观,税收方式依旧,重返家园者不多,才有大规模的移民屯田,才导致了文学们的激烈批评,指出了“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这一根本症结。
    《盐铁论·未通》还记载了一段文学们对武帝的批评,云:“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多。”以往人们在分析这段话时,大都认为这“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云云是吏治败坏、赋役繁重的结果,这当然正确。但在明白了当时的田税征收方式之后就不难发现,仅此是不够的,农民之苦难除了官吏之恶以外,还有制度的原因。这“取给见民者”除了赀产税之外当然包括了田税、人口税在内,而这两项在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各个郡县都是有相应指标的(上计就是根据这些指标确定殿最的),国家只要求各郡县完成规定的数字,至于如何完成、每户农民具体交纳多少则不予过问;郡县长吏为了加官晋爵、保住乌纱帽,就弄虚作假,虚报垦田人口,汉武帝曾指责丞相石庆说“今流民愈多,计文不改”(注:《汉书·石奋传》。),人口已流亡他乡,上计时照旧呈报,田税口钱算赋也只好按计文的数字上交,只好“取给见民”,赀算亦是如此。众所周知,汉代极重视人口,原因就在于其时之各项赋税主要是依人口征收的。正因为如此,文学们才力主恢复“藉法”剥削。藉法剥削率虽然高于三十税一,但那是根据农民的实耕土地计算的,自耕百亩,耕公田十亩,人数与土地统一,可以避免三十税一之下的实耕亩数与纳税亩数背离的问题。王莽曾批评说:“汉氏减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伍也。”(注:《汉书·王莽传中》。)以往解释,或谓这什税五是并合田税和人口税、更赋言之,或谓为地主对农民的田租剥削率。明白上述道理之后,这什税五是相对于三十税一而言的,指的是田税,指的是农民的实际交纳的田税相当于收获的什分之五,原因就在于实有土地远远少于征税亩数,外加地主的转嫁和官吏的追加。正是鉴于这一历史现实和思想背景,王莽代汉才实行王田制,试图恢复井田之法(王莽之井田与孟子井田有异)。尽管这只是一支违背客观规律的历史幻想曲,但这确实是有的放矢,是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实有土地和纳税亩数背离的矛盾。荀悦曾批评汉代的轻田税政策不利于农民,汉文帝的减免田税更无惠于农民,指出“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也”(注:《通典·食货四》引荀悦语。)。文帝时的土地兼并尚不严重,减免田税对农民还是有一定益处的,只是文帝减免田税开“资豪强”之端绪而已,荀悦故批评之。以往论者多从吏治败坏、豪强横暴这一非制度因素考虑“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的原因,现在是应该将这一原因和制度本身结合起来考虑的时候了,是制度给予地方官吏们与豪强地主狼狈为奸、转嫁赋税以保障。
    说到这里,以往对汉代亩制、亩产量认识的种种矛盾也都可以释然了。长期以来,人们大都认为五口之家、百亩之地是西汉小农的基本形态,但是《史记·陈丞相世家》谓陈平和他的兄嫂只有30亩地;湖北江陵凤凰山汉简记载的郑里25户农民共有地617亩,平均每户只有24.7 亩;据《汉书·地理志》所记的垦田数(即按提封田法“定”出的垦田数)和户口数,每户也只有67.61亩,都不满百亩之数, 因而有不少论者怀疑晁错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的可靠性。又有的论者根据两汉文献中有关亩产二石、三石、四石的种种记载,否定晁错的亩产一石之说,进而推论汉代田税在亩税六升、一斗、一斗五升以上。近来有的史家从亩积大小不同的角度对上述亩产量的不同作出解释,产量高低是亩积和土地肥瘠不同所致。把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注:参见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问题》,《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但是,既然亩积有大小、 产量有高低,那大小亩关系怎样?田税究竟是按小亩征收还是按大亩征收?这些只有明白了汉代田税征收方式之后才能解答。
    自春秋末年起,各国都曾改革田制,扩大亩积,就目前所见有一百六十步之亩、二百步之亩、二百四十步之亩、四百八十步之亩等等,变动不居,无统一定制。但各国在用提封田法确定耕地总面积和田税总额时则用百步之亩。百步为亩,三百步为里,方里而井,方百里提封九万顷,这样计算起来,简便易行。至于农民在耕作中的亩积则田地制宜,因时因地而异(注:关于战国亩制,参阅拙著《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二章。)。这种制度在西汉前期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大小亩并行,晁错说的亩产一石之亩是小亩,是国家计算田税总额之亩,陈平所有之三十亩地、郑里各户所有之亩数则是实耕亩积,是大亩。郑里25户农民家贫无法下种,向政府借贷种粮,所需多少只能按实耕亩积计算。我们虽然不知道其实耕亩的步数,但肯定大于百步之亩是没有疑问的。明乎此,我们对《盐铁论·未通》御史说的“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这句话也就好理解了。据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吴问》,早在春秋末年、起码是战国初期三晋就已有二百四十步之亩,许慎《说文》则谓“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那么御史的“先帝……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作何理解?谈汉代亩制者对此大都回避,有的则谓武帝始将二百四十步之亩推行全国,这显然与“制田”之“制”的意思不合。现在可以明白了,在武帝“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之前,汉代是大小亩并存制,征税之亩和实耕之亩分离,至此,二者统一起来了,国家也按二百四十步之亩计算田税总额,而后分摊各郡征收。从理论上说,此举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但没有改变农民土地占有状况,征税方式不变,农民并没有得到多少好处,文学们才进行反驳。从此之后,百步之亩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史籍所云此后之亩产均为大亩了。时间既久,人们逐步忘记小亩在西汉前期的功能,对晁错所云产生怀疑,以致于修正晁错的亩产一石之说,如荀悦《汉纪》在编录晁错这一段话时,就将“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改为“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如果不是荀悦所改,也是后人所篡,其原因均是认为大亩产量不止一石之故,今人的怀疑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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