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统一之后,整齐制度,加强集权,其田税征收方式则一仍其旧,上举《田律》的规定在统一之后仍旧适用。秦亡汉兴,经济残破,“上于是约法省禁,什伍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注:《汉书·食货志上》。)。景帝元年又改为三十税一。税率是大大降低了,但其征收方式并没有改变,依然是按每户百亩为基本征税单位。晁错说的“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云云就是指国家计算田税的基本单位而言(注:《汉书·食货志上》。)。五口之家百亩之地是小农的基本形态,亩收一石为官府估定的标准亩产量,依率计税之后,再赋之于民。不同的是,汉初君臣,起自民间,知民生艰难,更有亡秦之鉴,在沿袭秦朝征税方式的同时,能主动降低税率,减轻农民负担,而不是像秦朝那样横征暴敛。班固在这里突出“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是有其深意的,突出了汉初君臣的远见卓识,说明汉初虽然沿秦制度,萧何虽然接收了秦朝的图书秘籍,俱知天下扼塞、户口多少,但没有按籍征税,而是变通行事。 西汉田税征收方式沿秦旧制,在江陵凤凰山汉简中有明确记载。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六号木牍是平里、稿上的两地农民缴纳稿税的实况记录,其文云:(注: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平里户刍二十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三十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四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六斗六升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刍稿是饲料,秦朝是按顷征收,说已见上。汉朝则按户按田征收,户刍远远多于田刍,真可谓是“舍地而税人”了。这看上去和秦按顷征收有所不同,其实质则一,秦是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民,按顷计征和按户征收一致,汉朝户刍若干和秦相同。刍稿如此,田税亦然。 凤凰山汉简是景帝时之物,其反映的制度也是西汉前期事。但到西汉中后期,其田税征收方式仍没有改变。《盐铁论·未通》记述的御史和文学的一段对话颇能说明这一问题,其文云: 御史曰:……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堕民不务田作,饥寒及已,固其理也…… 文学曰:什一而藉,民之力也。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民勤,已不独衍;民衍,已不独勤。故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以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御史旨在说明武帝惠民,扩大亩制之后仍按三十税一征税;亩制扩大,产量增加,农民实际收入相应增多。如按小亩计(汉代大小亩并行,小亩为百步之亩,晁错所云即指小亩,详下),亩产一石,除去田税三升,农民实得九斗七升;如用二百四十步之大亩,亩产二石四斗,除去三十分之一的田税八升,农民可有二石三斗二升的收入;但农民不务田作,以至于入不敷出,是懒惰所至,辜负了武帝的一片好心。文学则认为,这是口惠而实不至,因为田税不是按农民的实有土地征收的,而是以“顷亩”计算的,“顷亩”即一顷之地,不管农民有无“顷亩”之地,也不管实际收获多少,都要交纳“顷亩”即一顷地的田税。在秦朝凡是受田之民,无论耕种与否都要交纳一顷地的田税,在汉朝则不管有没有一顷之地都要按顷交纳,二者征税方式一脉相承。现在论者,无论对汉代田税征收方式持何看法,无一例外地都把这儿的“顷亩”解为田亩数的多少,这显然是改字解经,不足为训,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史实上都不能成立。如“顷亩”果为田亩,文学们的反驳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无论亩积大小,都交纳三十分之一的田税,有多少地交多少税,每亩不过数升,即使凶年,这个数量也是微不足道的,按剥削率来说都轻于“什一而藉”,有什么理由恢复什一而藉制?《后汉书·南蛮传》云秦昭王时“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李贤注:“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顷田”即一顷之田,其词例和“顷亩”相同,“顷亩”即一百亩。这正是制度使然。文学之所以提出批评,原因并不在于什么虽然三十税一却按亩数征税,而在于当时农民实有土地数和国家征税土地数不一致,这一点下文还要详说。 战国时期,采用提封田制计算耕地和田税总数,作为财政预算的基础,以掌握全国耕地总数和能征收的田税总数,而后责成各县,由县去组织生产,垦荒授田,每年年终即以年初预算的土地、田税、人口等指标考课各县政绩,是为上计(注:参阅拙文《论县制的发展与古代国家结构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 又见拙著《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三章。),目的是以课促垦,富国强兵。西汉虽然不存在授田制,但仍然保留着用提封田制计算耕地和田税的制度。《汉书·地理志》谓西汉元始元年有国土“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居邑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这8,270,536 顷是迄今所知的西汉最高垦田数。但是人们使用这个数字时,大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个数字不是乡里郡县逐级丈量统计的结果,而是用提封田的办法“定”出来的,即推算出来的,其计算方法和战国相同。“定垦田”的目的是定田税,从中正反映了西汉和战国征税方式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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