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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官制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于琨奇 参加讨论

《文物》1996年第8 期公布了连云港市博物馆《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群发掘简报》和《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中华书局1997年9 月出版了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写的《尹湾汉墓简牍》一书,由于尹湾汉墓简牍的内容为研究汉代的历史提供了极其珍贵的新资料,故立即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已陆续发表了不少的研究成果。笔者不揣浅陋,在对这批简牍进行了一番研讨后,偶有所得,现将有关官制的部分整理出来,以就正于史学界诸位师友。
    一、关于文字的考订
    比勘《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与《尹湾汉墓简牍》我们可以发现,后者的考释比前者更为精审。但也有如下几处,后者与前者的考释差异较大,现将其胪列如下:
    1.木牍二正第二行:“大守吏员廿七人,大守一人,秩?”后的四字,前者释文为“□二千石”,后者的释文为“□□□□”;
    2.木牍二正第二十行首二字,前者的释文为“[临]沂”,后者的释文为“□□”;
    3.木牍二反第一行首三字,前者的释文为“[合乡]吏”,后者的释文为“□□”;
    4.木牍五反第九行,前者的释文为“……五人以故事置”,后者的释文为“□人以故事置”;
    5.木牍五反第十三行,前者的释文为“……乡啬夫一人员”,后者的释文为“□啬夫一人员”。
    以上五处,两者的差别为,前者作出肯定的释文,说明原牍文字既非漫漶不清,也不是释者以已意推之,而后者以缺字释之,说明原牍文字已漫漶不清,无法释读,故推翻了前者肯定性的释文。因为后者后出,释者更具权威性且为正规的成书形式,按理当从后者。但是,考虑到所涉及的“二千石”、“沂”、“吏”、“五”“乡”等数字,均非难以辨识的字,前者不致于将原本漫漶不清而是以意推释的文字作肯定性的释文。由于出版的简牍照片有关这一部分的文字既小且密,遂使我们这些未接触过原简牍的人无从判定当从前者还是后者。
    其二,根据《尹湾汉墓简牍》一书所刊载的六号墓木牍三、四、五中的释文,亦可相互比勘,发现一些问题。
    1.木牍三反中曲阳尉的名字释文为“夏埾?”,说明释此“埾”字并无把握,而在木牍五正中的曲阳尉的名字释文为“夏筐”,并无半点疑问,那就应该将前释文的“夏埾?”径直改为“夏筐”。
    2.木牍三反中临沂丞的名字释为“周朋”,而木牍五正中临沂丞的名字释为“周倗”,同是一人,不应有二名,必有一错。
    3.木牍三反中司吾长与司吾左尉之间的内容当是司吾丞,释文为“……右扶风平陵……迁”,根据木牍五正“司吾丞北宫宪十月五日送罚戍上谷”的释文,应将前释文改为“圄右扶风平陵……迁”。
    4.木牍四“□乡相陈留郡陈留李临故侍郎以请诏除”、“□乡丞淮阳国□营忠故贬秩东昌相”中的第一字“□”,根据木牍五正“郚乡侯相李临八月晦告病”的释文,应将此“□”径直改为“”。
    5.木牍三正的最后一行,“厚丘右尉汝南郡汝阴故大司农属以功迁”,原牍缺人名,根据木牍五正“厚丘右尉周并三月五日市材”的释文,应将此人名补上。
    6.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写在木牍三的正、反两面和木牍四的一面,内容为东海郡下辖十八县、十八侯国、二都官长吏的官职、籍贯、姓名、原任官职及迁除原因。因部分文字漫漶不清,十八县中缺郯、兰陵、和缯三县。由于木牍五正首行有“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的记载,而木牍三正的第四行的释文为“……沛郡相郎延年故侍郎以功迁”,故可以推定木牍三正的首四行内容当是有关郯令、丞、左尉、右尉。我们从木牍二的内容可知,郯县的长吏应有令、丞、狱丞、左尉、右尉共五人。从木牍三正的照片也可以看出,第一行与第二行中间有一空行,这一行应有内容。以木牍五正“郯狱丞司马敞正月十三日送罚戍上谷”的释文与木牍三正的“□□□山阳郡东缗司马敞故□□有秩以功次迁”相比勘,可推定木牍三正此条释文的前三个缺字应是“郯狱丞”,它的前一行的内容亦可推定为“郯丞”二字,它的后一行的内容当为郯左尉。根据木牍五正的“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上谷”的释文,可以推定此行“……郡□徐□故□陵长以功迁”应为“……郡□徐□孙严故□陵长以功迁”。另外,木牍三反的前二、三、四行的第一、二字,释文均为“□□”,根据木牍五正的释文“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与“兰陵左尉周奋死”比勘木牍三反三、四行的左尉几级、右尉张循,可以发现名字完全不同,故可以推定此二缺字不是“兰陵”而应是“缯□”,同时也可以推定“海西右尉临淮郡射阳武彭祖故海盐丞以廉迁”后一行的“□□□临淮郡徐刘曾故□□令以功次迁”的前三个缺字当为“兰陵令”。
    7.根据木牍三反及木牍四所记载的内容,既然已推定木牍四第三、四行的内容为圄乡侯国的长吏,则十八侯国中仅缺一干乡侯国,那么我们就可进一步推定木牍四的第一、二行内容,必然是干乡侯国的相和丞,就可将原释文“□□相沛郡……以功迁”改为“相沛郡……以功迁”;将“□□丞沛郡谯吕迁故有秩以功迁”改为“丞沛郡谯吕迁故有秩以功迁”,同时亦可将木牍五正中的“干乡丞□□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改为“干乡丞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8.根据木牍三反“山乡相鲁国鲁旦恭故亭长以捕格不道者除”的释文,可以推定木牍五正“山乡侯相□□十月……”的释文为“山乡侯相十月……”
    9.木牍三反第二行“□□丞颍川郡长杜……”中的“长杜”应是“长社”之误,即使原文如此,亦应将其校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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