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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师大学报:社科版 张怀通 参加讨论

野中的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称井田。丘中野人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必须无偿地耕种“公田”,这就是周代的农业剥削方式“籍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所以别野人”是孟子特地强调耕种公田是野人的职责,而与国人享有当兵做武士的权利有别。
    野人除了无偿地为统治者提供力役外,还要负担军赋。《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追述周代井田制下民众贡赋情况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缶即庾,16斗;秉,160斗;稯,6400斗。(注: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米是粮食,禾、刍是草料之类。禾、刍以斗作计量单位,或只是指其概数。1丘16井的军赋是:米256斗,刍2560斗,禾102400斗。孔子声称自己依据的是“周公之籍”,说明这个制度的实行是由来已久的,它虽是出自圣人之制作,但负担已不轻松。
    然而这项制度在春秋末年遭到了破坏,其原因一方面是统治者贪欲的膨胀,军费的增加,原来公田上的收入及“有军旅之出”而临时征调的“稯禾、秉刍、缶米”等,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另一方面铁质工具、牛耕技术广泛推广使用,井田之外的荒地得到大量开垦,为统治者加重民众负担提供了条件。于是各国先后进行了军赋制度的改革,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甲,即铠甲,代指军赋。“作丘甲”、“作丘赋”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居民按所有耕地数量分摊。对于这次改革后丘中居民的军赋负担,《司马法》有详尽记载。《左传》成公元年疏引《司马法》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匹马丘牛”与“乘马”是对丘中居民的双重征收,前者以“一丘”为单位,后者以“四丘”为单位。与“周公之籍”相比,新的军赋没有规定禾、刍、米,但并不说明已取消了这项内容,而是因为禾、刍、米是传统的军赋,其征收是自然的,毋须重新规定。新增加的军赋有车、马、牛,对于丘中居民讲,这个负担是极其沉重的,因为马、牛作为新的生产力在春秋中期以后才被应用于农业生产,是非常稀罕贵重的。除禾、刍、米、车、马、牛之外,丘中居民还必须服兵役,即“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这意味着丘中居民不仅被征收了几乎所有的物产,而且还要被迫脱离土地,到战场上为统治者卖命。
    事物都是辩证的,丘中居民被迫当“甲士”、“步卒”,固然耽误农时且有生命之虞,但却为他们改变自身卑贱的地位提供了机遇。上文已指出,当兵做武士是国人的特权,改革后“野人”能够加入士伍,标志着其政治地位的改善,从此“军功”便成为丘中居民追求自身解放,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在军赋制度改革的同时,税制开始产生,如鲁国的“初税亩”,晋国的“作爰田”,楚国的“书土田”等,其主要内容就是取消公田私田差别而改以计亩征税。税制的产生,一方面使井田之外的大量私田合法化,破坏了井田制度的物质基础,使“公田”上的力役解除,丘中居民因此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自国家产生后即已征收的军赋开始与税制并轨,赋税合一成为历史的必然,由此推动了新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在春秋末年的产生与发展。
    战国时代的丘
    以春秋末年的赋税制度改革为先导,战国初年各国纷纷进行了更加广泛而深刻的政治经济改革,这次改革的矛头所指之一就是井田制度,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国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打击宗法贵族、奖励军功等一系列措施,为“野人”改变自身的政治经济地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机遇,从而彻底铲除了国与野、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界限,编户齐民成为新的社会制度的群众基础。作为改革的必然结果,原先存在于国与野中的两套行政系统渐趋统一。《庄子·则阳》云:“少知问于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大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比于大泽,百材皆度,观于大山,木石同坛,此之谓丘里之言。’”丘里联称是现实生活中国野界限消失,两套行政系统混一的事实在语言上的反映。朱凤瀚先生认为:“丘有可能是里上一级单位,犹如乡。”(注:朱凤瀚:《先秦时期的“里”--关于先秦基层地域组织之发展》,《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孟子·尽心下》将人们习称的乡民叫“丘民”,说明朱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则说明战国时代整个社会中地域、职业、种姓、部族等已完全融为一体。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便在此基础上产生了。
    在龙山时代晚期就已产生,经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中期,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存在了约二千年之久的丘,作为野中的基层地域组织,在这次政治制度的变革中,被“乡”取代,而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从此,由郡、县、乡、里组成的行政系统,作为政治制度的主体框架被固定下为,对我国古代的政治运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丘,作为先秦时期国家行政体系中重要的基层地域组织,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龙山文化时期。它的原型是生活在平原广泽之上的部族用土堆积起来,以利生存的台地。进入阶级社会后,居于中心地位、部落首领居住的台地发展为都城,散布于其周围、普通民众居住的台地,则成为行政系统的最基本单位。
    二、商代丘的组织规模在都、奠、鄙等之下,而类似于村社组织邑。国家设有管理丘中居民及其生活的“小丘臣”。丘以农业生产为主,兼营渔业和田猎,同时又是军赋的具体承担者。丘中居民的身份可能是普通民众。
    三、西周、春秋时代实行国野分治的政治制度,野中的行政系统(春秋早、中期)是井、邑、丘、甸、县、都。据《周礼》,一丘的土地面积是16方里,户约48~72家,人约336~360口。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井田制下,丘中居民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耕种“公田”,叫“籍田以力”。军赋负担是一井“稯禾、秉刍、缶米”。春秋末期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则增至一丘即十六井,“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同时丘中居民的政治经济地位有所提高,新的生产关系开始产生。
    四、战国初年的政治经济改革破坏了井田制度,彻底清除了国野界限,四业之民杂居共处,编户齐民成为新社会制度的群众基础,原先存在于国、野中的两套行政系统混一。郡、县、乡、里组成新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丘为乡所取代,从此丘便在行政系统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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