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现代中国“文明”、“文化”观的嬗变(之二)(5)
最后,我们以二十年代两位名人对文明文化的讨论结束本文。胡适于一九二六年发表了《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一文,开篇便提出三个“基本观念来作讨论的标准”: 第一,文明(Civilization)是一个民族应付他的环境的总成绩。 第二,文化(Culture)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的方式。 第三,凡一种文明的造成,必有两个因子:一是物质的(Material),包括种种自然界的势力与质料;一是精神的(Spiritual), 包括一个民族的聪明才智感情和理想。凡文明都是人们的心思智力运用自然界的质与力的作品;没有一种文明是精神的,也没有一种文明单是物质的。(注:胡适:《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胡适文存》,1928年版,三集,卷一,第1-2页。) 无疑,胡适的三个“基本观念”是他对文明文化概念的界定和诠释,而且,他以为“这三个观念是不须详细说明的,是研究这个问题的人都可以承认的”。但是,张申府却不以为然,随即发表《文明或文化》一文,责难胡适论说,认为胡适的三个基本观念“条条、个个,都不能无疑”、“适之先生的这个文明界说,实觉确难承认。”(注:张申府:《文明的文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哲学卷》(原载《所思》,1926年9月9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年版,第208、210页。)张文的重点在于概念的廓清;他视胡适的第三条定义为“强为之辞,……因为精神的,物质的,根本原来无分别”。(注:张申府:《文明的文化》, 《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哲学卷》 (原载《所思》,1926 年9月9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年版, 第211页。 )张文着重否定了胡适的前两个界说,理由是:“基本之下,还有基本。”(注:张申府:《文明的文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哲学卷》(原载《所思》,1926年9月9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年版,第208页。)胡适认为“文明”与“文化”不是同物,是二物; 张申府则旁征博引,以说明“文明”与“文化”分别之不当: 本来,英法是以“文明”自骄,而德是以“文化”自异的。但现在,在两方研究这个问题的,彼此所谓,外举大体已经一致。(注:张申府:《文明的文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哲学卷》(原载《所思》,1926年9月9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年版,第209页。 ) 鉴于此,张申府提出: 所以我意“文明”与“文化”,在中国文字语言中,只可看成差不多与“算学”与“数学”一样,只是一物事之二名,或一学名一俗名。不必强为之区异。或则顶多说,文化是活的,文明是结果;也不过一事之两看法。 每个时代都有其特定的视野,本文不想从今天的立场和认识程度来评判孰是孰非,只想指出胡适对“文明”与“文化”之区分,或多或少的来自(上文已经论及的)德国观点,而张申府的见解,更倾向于英法之见。我们从这两篇文章也能大概了解,二十年代中国知识界对西方“文明”“文化”概念的接受和认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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