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适“史法论”初探
叶适(1150-1223),字正则,号水心,温州永嘉人,南宋浙东史学的代表人物,著有《水心先生文集》、《水心别集》、《习学记言》等作品,在哲学、史学上都有较多建树,对此,许多专家学者已有论及。但于其史学思想中重要的部分“史法论”,尚无专文剖析,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 “史法”是中国古代史学批评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史家赋予它不同的内涵。 最初的“史法”主要是指修史的“书法”。孔子修《春秋》,发凡起例、属辞比事,确立了为后人修史所遵循的“书法”,正如梁启超在《新史学·论书法》中所言:“书法者,本《春秋》之义,所以明正邪、别善恶,操斧钺权、褒贬百代者也。”这种修史“书法”体现了史家对所记史事与人物的褒贬尺度,与道德训戒的“经法”是联系在一起的。到唐代刘知几著《史通》时,对孔子的“史法”作了发挥,他提出:“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并对先前历史编纂的方法和原则进行了总结和批评。刘知几所言“史例”实际上就是后人所说的“史法”。他对史家记事的原则和要求,史料的真伪鉴别、史事的详略选择等问题,都作了专门论述,扩展了“史法”的内涵。刘知几以后,对“史法”的重视则是前所未有的,尤其是南宋史家更讲究“史法”。如浙东史家陈傅良说:“自夫孔门之徒尽经述,马迁而下史法乱,微言卒。”[1]吕祖谦也有此论述:“学者观史,各有详略。如《左传》、《史记》、《前汉》三书皆当精孰细看,反复考究,直不可一字草草。自后汉、三国志以下,诸史只是看大纲始末成败,盖自司马氏、班氏以后作史者皆无史法。”[2]而在南宋诸史家中,对“史法”议论最多的便是叶适。 叶适将以前的“史法”演绎变化分为三个时期:古史法、孔子之“史法”,司马迁对“史法”的破坏。 他认为:“古者载事之史,皆名《春秋》。载事必有书法,有书法必有是非。以功罪为赏罚者,人主也;以善恶为是非,史官也,二者未尝不并行,其来久矣。”[3]叶适将孔子修《春秋》以前的写史方法称之为“古史法”,如董狐书赵盾弑君事、齐太史书崔杼弑君事等“据事直书”的写史方法,而且认为《左史》是沿用鲁史旧文,保存了古“史法”。而至孔子修《春秋》,讲求“微言大义”、“一字褒贬”的写史方法,“古史法”至此而变。他依据《春秋》(与《左传》)的不同之处,指出孔子对古史法的变革:“史有书法而未至乎道,书法有是非而不尽乎义,故孔子修而正之,所以示法戒、垂统纪、存旧章、录世变也。”孔子对于古史法的改造是“于其义有所不尽者发之,理有所害者更之,……既已修定,则旧史之书法即孔子之书法。”[4]经过孔子的改造,古史法由仅能“惩恶”发展为“惩恶而能劝善”,由“章大烦直”发展为“微晦婉美”,因此而称誉“孔子以诸侯之史,时比岁次,加以日月,以存世教,最为详密。”[5]但对孔子的“春秋笔法”也有批评,认为《春秋》叙事太简,尤其对“为尊者讳,为贤者讳”的书法很不以为然,因而更为推崇《左传》中保存的古史法,认为它“简书具存,实事不没,大义有归”。其“载旧史之实,……重举经文,贯通本末,自以为经纬”,[6]亦经亦史。 古史法至司马迁而大坏。他说:“左氏因而作传,罗络诸国,备极妙巧,然尚未有变史法之大意也。至迁窥见本末,勇不自制,于时无大人先哲为道古人所以然者,史法遂大变,不复古人之旧。”[7]而后代史家就更不懂史法了。 叶适反复申论司马迁不懂史法。他的批评涉及到修史的许多方面,如司马迁变编年为纪传,不遵循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评价历史人物、不择义而务广,采次异闻,述五帝三代事“勇不自制”,变序为“自序”等等,其核心思想是批评“太史迁不能知圣人之意”,不知古代经史不分、经即史的大旨,致使史书脱离经学的轨则,失去史学经世致用的社会作用。因此,叶适提出要“非复古史法不可”,实质上即要求恢复古代经史结合,讲求写史致用的精神。 (二) 史学批评是叶适史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他的著作中留下了大量有关史家、史书的评论。在他的史学批评中,“史法”是衡量史家、史书的优劣的主要尺度。从他所作的批评看,其“史法”的内涵大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史书体裁要事具本末。 “古史法”的一个标志是“因事著人”,在史书体裁上即“编年体”。后来,司马迁创制了纪传体史书,“各因其人以著其事,非如上世因事以著人也”。[8]叶适认为是司马迁首先破坏了“古史法”,因而提倡“恢复古史法”也包括了恢复编年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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