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适“史法论”初探(3)
第四,史书的“义理”应以儒家伦理”为依归。 叶适的“史法论”许多方面是围绕着阐发义理而展开的。从要求史书事具本末、内容真实到文笔文风的“求实”,无不以说明“史义”为目的。史义体现了史书的思想性、史家的见识,通过阐发史事中的“义理”,教育后人,以资治道,达到经世致用的目的。因此,叶适的史法论重视对“史义”的阐发。 叶适的“史义”要求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去判别是非,褒贬人物,他以正统观念批评司马迁以“畏异之意加嗟惜之辞”论项羽,是“崇长不义之人”。[26]指责《史记》对诸子异说的记载而使“异瑞之学遂以大肆于后,与圣人之道相乱。”致使天下人不能成德就义。他从“有汉则无魏”的正统观念出发,批评《三国志》以魏为正统,使“史法不复存矣”。 叶适的“史义”还提出史书要写出历史的得失成败,因此称赞唐代所修史书:“虽文字不足以望古人,而成败有考,统纪不失,其补益于世多矣。”[27]对历史发展的动力,叶适也进行了探讨,认为“圣人敬天而不责,畏天而不求,天自有天道,人自有人道。”主张以人道解释历史。又说:“余尝论世人舍仁义忠信常道而趋于神怪,必谓亡可为存,败可为存,然神怪终坐视成败存亡,而不能如一毫巧智于共间;而亡果能存,败果能存,必仁义忠信常道而后可。”[28]虽然他没有否定神怪的存在,但明确否认了神怪对人事的作用,强调“人意”的决定性因素,以仁义忠信常道说明历史发展的原因。 叶适的“史义”是建立在确切史实的基础上,他认为:“古无被人以空言而为义者”,古人阐发义理必以史实为依据,“必以史而不以空言”,如孟子精于论义理,“以其无史而空言”,或有史不及见而遽言,故其论理虽至,而亦人之所未安也。”[29]这与朱熹的观点大相径庭,朱熹提倡“陶铸历代之偏驳,会归一理之纯粹,”以史实服务于义理,把历史的兴亡更替作为他的“天理”的证据,表明了二者在思想观念、学术路向上的差别。 (三) 叶适的“史法论”倡导要恢复古史法的精神,并以其“事功”思想重新诠释古史法的内涵,这是宋代人文学术语境的产物。 首先,叶适的“史法论”是在宋代学术界复古思潮盛行、理学兴盛的人文背景下出现的。唐宋时代的复古思潮,崇上古三代而黜汉唐,反映在史学上则扬《春秋》而抑马班,然而,这种“复古”实质上是学术界“以复古求革新”的变革思潮的反映。叶适对司马迁破坏史法的批评,并非空穴来风。司马迁开创纪传体通史,为后代史书文体树立一代风范,“自此例一定,历代作史者,遂不能出其范围。”[30]也使“史法”为之一变,“使百代而下,史官不能易其法,学者不能舍其书。”[31]而发展到宋代,作为正史体裁的纪传体史书也暴露出不少缺陷,而几乎被人遗忘的编年体又重新被人们发现,出现了编年体史书复兴的趋势,《资治通鉴》即是这种现象的反映。但单纯地恢复旧史编年已不能满足史书编纂发展的要求,于是有了改造旧史体裁、别创新体的需要。与叶适同时代的袁枢“区别门目,以类排纂,每篇各详起讫,自为掠影,每篇各编年月,自为首尾。”[32]从而创立了“文省于纪传、事豁于编年,决断去取,体圆用神”[33]的纪事本末体,正是史体变革的结果。因此,叶适对编年体的推崇,强调史书内容“事具本末”,也是这种变革思潮的反映。理学对史学的渗透,形成了史学义理化的趋向,叶适对“史义”的强调,也是对这一趋向的回应。 其次,叶适的“史法论”又深深打上了浙东学派的烙印。南宋浙东学术以讲求“事功”而著称于世。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学术内部的演绎,浙东学术由经入史,在朱熹“史是什么学,只是见得浅”[34]的鄙视声中,以理学的异端而出现。这使浙东学术固然迥异于程朱理学,也不同于一般史学。程朱理学讲究“即事明理”,以建立一套形而上的道德体系为宗旨;浙东学术则强调“务实”、“达用”,从现实需要出发研究问题。浙东史学家大都具有“六经皆史”的思想倾向,而强调六经是具有实在内容的史,是“器”,主张人事之外别无所谓“道”,这自然是针对理学末流“离事言理”的空洞学风而发的,它不仅撕破了笼罩在六经之上的神秘面纱,而且提高了史学的学术地位。浙东史家把经书作为史书的楷模,从内容到形式都以“经”的标准衡量史书,加重了史学的经学色彩,故浙东史学又区别于一般史学。“六经皆史”的实质在于:要求史学象经学一样阐发义理,将抽象的“义理”建基于具体的事实之上,义理与事功相统一。叶适“史法论”中强调“义”的精神内核,提出“本末明而义理著”,对史书内容真实性的追求,对史实的取舍、详略无不以“义”与“用”为标准的思想,正是浙东学术中经史结合思想的折射。 第三,从史学发展的事实而言,叶适的是古非今,提出“非复古史法不可”的主张,固然不尽妥当。但叶适的史法论也包含了许多的合理主张。他将“史法”作为史学评论的重要范畴给予重视,便是史学批评理论上的一大创见;在对“史笔”的认识上,刘知几主张:“国史之美者,以叙事为工;而叙事之工者,以简要为主,简之时义大矣哉。”一味强调简削,而叶适认为史笔之繁简不可一概而论,应该详有用之事,略无用之文,批评因好简削为功,而事义不明者,更指责以炫耀文辞为能事者,这种议论更为平实。尤其是叶适以“义”为核心的史法论,不仅重视史书的外在形式,更强调其中的思想性,已有重“史意”的倾向,在史学批评史上,为刘知几的“史法”发展到章学诚的“史意”搭起了一座桥梁。 因此,叶适的“史法论”不仅反映了宋代史学变革的一些倾向,而且在中国史学批评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作用,叶适史法论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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