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录卜辞中的“休”(或“非”、“不”)似乎是一正一反的同义语。两辞中均言“子其休”,说明子是“①休”的主体。《花东》3之(14)、《花东》181之(3)辞末之“不”、“非⑥”,都是针对前面“子其往田”而言的。所以,不能将《花东》181之(15)的“丁,”,《花东》3之(14)的“丁,不”、(3)的“丁,”、(4)的“丁,不”连读,把丁看作“”的主体。《花东》3之(12)的“于乙休,不”,也清楚表明(2)、(3)、(4)之“”、“不”之前的“丁”字,都应是纪日的干字。 这类卜辞有的辞例稍有不同。如: 己卜:丁,终于子疾。 《花东》69之(6) 己卜:丁,终不于子疾。《花东》69之(7) 壬卜:丁,《花东》183之(8) 壬卜:丁,不。 《花东》183之(9) 上录《花东》69、183之“”与“不”是对“子疾”而言的,前面的丁字,我们有前述若干同类辞例,有理由推论其均是用以卜日的,都用作纪日天干。 上录《花东》53之(8)与《花东》409之(29)为同例语,两辞在纪日的干支前都包含了用不用介词“于”的两种情况,两辞都是卜问“休”之事发生日辰的:是己日、乙日,还是丁日。两辞以丁与己、乙对举,“丁”无疑都用作天干字。并以“丁”之语强调“丁”为吉日。《花东》53之(20)“丁”后的乍字,可读为祚,也是福祉吉祥之意。接下去的“子兴寻丁”,即子于丁日行事为宜。 例六 乙亥卜:其乎多宁见,丁永。 《花东》275之(9) 丙子卜:丁不格。 《花东》275之(11) 甲午卜:子,不其格。子占曰:不其格。乎郷用祖甲肜。 《花东》288之(7) 以上诸辞都是与“啓”这种行为有关的卜辞。啓的对象有鬯、臣人、、牛、紤等,与“见”所及物品近似,是祭祀所用的酒、玉、牺牲。《花东》63既言“见于妇好紤”,又言“啓妇好紤”,见与啓的意义是等同的。 《花东》203之(5)、(8)先卜问丁日所用(即“丁用”)啓献的牺牲是“三十牛”还是“十牛”,(11)又卜问于“翌丁”(即翌日丁)用于享祀是否合宜。此“翌丁用”一语,明确了以上各辞的“丁”、“丁用”之丁为纪日干字。则辞中的丁不能与前面的啓字连读,即不能把丁字作为人名,看作啓字的间接宾语。《花东》257是以“啓”为核心内容的卜辞,辞(20)“丁曰其啓子臣人”的“丁”也不是人名,曰的主体亦应是子,唯书刻时予以省略。 鉴于以上的分析,下录诸辞的“丁”字也可以给予合理地解释。 癸巳卜:璧啓,丁。 《花东》198之(10) 子啓,丁璧用。 《花东》198之(11) 癸巳啓,丁不用。《花东》198之(12) 辞中以“璧啓”与“啓”相对,是卜定啓进祭祀用玉的记录。两辞都以“”字强调选择的对象,并将宾语前置。“璧啓”即啓璧,“啓”即啓。(11)啓与璧之间嵌入“丁”字,但“啓璧”为叙事,“丁”为纪日,也是可以肯定的。(11)的“丁(璧)用”与(12)的“丁不用”相对,其中“丁”字都是纪日的天干,也是十分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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