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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新协定》对缔约国外交与防务战略的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汪诗明 参加讨论

既然澳新视自己为西南太平洋地区英联邦国家的代表,那么它们在保证区域和平与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澳新协定》的第24-31条款涉及依附属地和领土以及太平洋土著民族的福利和发展。协定声明,在把大西洋宪章原则应用到太平洋地区时,托管政策“在广泛的原则上适用于太平洋以及其他地方的所有殖民地领土,托管的主要目的就是推进土著民族的福利及其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第28条)。为了促进岛屿民族的社会福利,澳新双方一致同意尽可能快地成立由英国、美国、法国、荷兰、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代表组成的 “南太平洋区域委员会”(the South Seas Regional Commission)。1947年1月,澳新倡议的“南太平洋委员会”(the South Seas Commission)宣告成立。该委员会是一个由国家和地区参与的政府间组织,其宗旨在于发展太平洋岛屿各民族的技术、专业、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能力,并向他们提供信息和建议,使他们就未来的发展和福利做出有见地的决定。该委员会的成立不仅有助于解决战后太平洋地区岛群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而且有利于澳新两国树立有所担当的地区大国的形象。正因为如此,诺曼·哈卜(Norman Harper)认为“南太平洋委员会”的成立是《澳新协定》所取得的最主要的积极成果之一。[9]后来,由于荷兰等国的相继退出,[10]加上美国对这一由澳新掌控的区域性组织兴趣不大,所以,“南太平洋委员会”实际上成为澳新在这一地区发挥独特影响的一个重要载体。
    
    《澳新协定》的部分条款涉及世界总体和区域安全机制等问题,并且反映了像澳大利亚这样的中等国家能够在联合国的建立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的希望。这些内容对即将成立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及其宪章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太平洋战争中后期,为试图扩大中小国家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影响,澳大利亚强烈支持建立一个民主的和有效的联合国组织。[11] 作为《澳新协定》的始作俑者,伊瓦特清醒地认识到,在大国主导国际关系的背景下,中小国家参与联合国机构对于维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他说:“作为两次世界大战的一个积极参与国,澳大利亚对旨在成功防止未来战争的国际规划给予相当的关注。我们对这样的规划做出了贡献,并且正在贡献我们的力量。澳大利亚,不仅是作为分担战争重负的一个联合国成员,而且要作为一个国际地位受到认可的国家,行使参与战后规划的权利。1943年《莫斯科四国宣言》中对国家主权平等的重申明确赋予了这样的权力”;“鉴于其易受攻击的位置,澳大利亚十分关注将区域安全机制包括在内的一个成功的和平与世界安全机制的建立。当我们能够从世界安全机制中取得无法估量的优势时,我们必须准备在机制的运转中承担相应的军事责任。在《澳新协定》中,两个自治领已经表明了她们接受相应责任的意愿。”[12]
    《澳新协定》签订后几个月后也即1944年9月8日,伊瓦特在众议院发表讲话,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对建立国际组织的观点。他说:“国际组织不只是由三、四个大国组成,而且还包括中小国家。世界组织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就是确保那些起主导作用的大国对国家平等这一古老却仍然有效的原则以适当的尊重。它们应该给予小国在任何世界组织中的适当代表权,并赢得小国的信任与支持。没有哪个哪怕是很小的主权国家,会希望把它的命运交给别的国家哪怕是大国来掌控。历史决不会支持这样的观点:智慧仅限于大国,或者知识只发现于权力的中心。因此,一个成功的世界组织需要来自小国在建议和物质方面的积极贡献。人们必须记住,所谓的小国可以在某些区域以及特定的形势下产生大的即使不是决定性的影响。”[13]可以看出,平等参与是伊瓦特对国际组织设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澳新协定》所要表达的理念之一。《澳新协定》第14款就反映了澳新要求作为平等的一员参与国际组织的愿望。第14款的主要内容是:根据1943年《莫斯科宣言》精神而建立的国际组织,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不仅作为其成员,而且要参与到它的筹划和建立之中,这是“相当重要的”。
    关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构成,伊瓦特以他特有的律师般的严谨制订了细致而又可行的方案。他认为,任何拟议中的世界组织将包括一个由各成员国代表所组成的大会(Assembly),一个由较大的国家以及一些被选举的国家所组成的执行机构(Executive)和一个常设秘书处(Secretariat),还有一个解决国与国之间所有纠纷的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Justice)。伊瓦特对世界组织所作的上述种种设想不仅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和外交家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理解,也是澳大利亚作为一个中等国家所应该扮演的角色。伊瓦特的方案对即将诞生的联合国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14]
    1944年8-10月,美、苏、英、中四大国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就成立战后国际组织进行了磋商,并拟定了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建议成立由大国组成的安理会、由成员国参加的联合国大会、秘书处以及世界法院。方案还建议联合国大会从属于安理会。[15]为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澳新两国政府就敦巴顿橡树园方案进行了磋商,并达成12点原则意见。这些原则意见后来成为伊瓦特对联合国宪章草案提出修正案的基础。1945月3日,伊瓦特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谈到了澳大利亚代表团对联合国宪章草案的一些看法,特别是在有关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方面,澳方提出将“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排除在所有与和平解决争端有关的安排之中,而把这样的否决权限定在涉及经济和军事制裁的使用方面……以此证明安理会事实上是由‘安全’力量组成的。”为此,必须赋予联合国大会以广泛、充分的权力,负责该组织的总体工作,尤其是给予联合国大会阻止一些争端在安理会被“冻结”的权力。如回溯国联时期,就曾在外部力量发动对中国、埃塞俄比亚和捷克斯洛伐克入侵等臭名昭著的问题上,只因某个国家的反对,国联便难以做出正义的裁决。[16]很显然,伊瓦特的用意并非纠缠历史上出现的这种令人痛心的一幕,而是希望通过这种平等的参与权来阻止某个大国对战后太平洋事务的绝对垄断。如果大国的否决权被限制尤其是在战后和平安排方面被“冻结”,那么,澳大利亚就有可能在战后太平洋事务安排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是澳大利亚必须坚持的立场,也是《澳新协定》所传递的信息之一。
    在旧金山会议前夕,英联邦国家在伦敦召开会议(4月4-13日),协调在联合国成立问题上的立场。伊瓦特在发言时指出,他将在大会上阐明他对联合国宪章概念的理解,如提出对殖民地的托管、有关经济与社会公正和反对大国决定的表决特权问题等。因此,澳大利亚代表团希望在本次会议上讨论以下议题:(1)削减大国否决权;(2)扩大安理会权力;(3)扩大托管体制;(4)增加“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权力。[17]在这四个议题中,前三个议题都脱胎于《澳新协定》。澳方提出的上述议题实际上是一个彼此相连的整体。削减大国否决权与扩大安理会权力互为消长,因为就澳方的实力及国际影响力而言,扩大安理会权力使澳方有可能摆脱大国主宰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所造成的不利局面,这是澳方在参与联合国建设所据理力争的一面。扩大托管体制符合澳大利亚所构建的地区性安全体制的总体设想。在澳方看来,托管体制不仅能解决殖民体系瓦解后广大西南太平洋岛屿所面临的现实的政治前途问题,而且对促进这一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当然,这对澳大利亚树立本地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国际舞台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以及确保自身安全都会产生积极影响。托管体制还有一个非常积极的意义,即抵制美国有可能对南太平洋地区事务的垄断。而增加“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权力有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均衡发展,这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有利。因为澳大利亚工党政府相信,很多战争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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