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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新协定》对缔约国外交与防务战略的影响(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汪诗明 参加讨论

在旧金山会议上,大国否决权问题成为大国与中小国家之间争论最激烈的议题。大国不希望在安理会拥有否决权问题上发生激烈的争执,而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中小国家希望通过战后国际组织的建立来反映它们与大国的平等关系,因而对大国否决权持反对立场。[18]虽然最终未能如愿,但澳大利亚等国的努力还是换来了五大国的承诺:它们在否决权使用方面会持严肃谨慎的态度。值得关注的是,在伊瓦特对联合国宪章草案提出的38条修正案中,有不少于26条全部或部分被采纳。[19]这一事实再次验证了伊瓦特屡次强调的,也是为《澳新协定》所肯定的中小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的观点。这里不得不提及的是,由于伊瓦特对战后新的国际组织的建立及其章程的拟定所做的独特性贡献,也由于澳大利亚在国际事务中素以为中小国家代言的形象出现,所以,伊瓦特在1948-49年当选为联合国大会主席。任期内,伊瓦特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在坚持联合国会员国一律平等的原则下,强调用国际法去处理战后国际问题。这一做法令处事霸道的美国甚为不快。曾在1947-49年担任美国国防部长的詹姆斯·福里斯特尔(James Forrestal)在1948年11月22日的日记中写道,作为联合国大会主席,伊瓦特是引发愤怒以及导致不稳定的有效根源。[20]言语之中毫不掩饰他及其美方对伊瓦特甚至澳方的不满。
    
    太平洋战争结束后,如何占领及处置战败国日本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有关国家都希望借此宣示它们对太平洋战争所做的贡献以及反映它们的利益诉求,澳新两国亦不例外。《澳新协定》重申了澳新在战后太平洋事务安排中的立场,主张两国应该拥有与它们为战争所做的贡献相应的权利与地位。
    在太平洋战争的后期阶段,澳大利亚就十分关注苏美英三大国就日本战败、投降程序和缔结对日和平条约以及战后太平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等问题进行的单边磋商,并对大国忽视中小国家的做法表示不满。为此,《澳新协定》第7-12款就太平洋地区的未来停战协定及战后安排等事宜表明了澳新两国政府的态度,如第7款规定:“两国政府重申,他们在结束目前敌对状态的有关停战的所有计划以及停战之后的所有安排中,都有着重要的利益;两国政府一致认为,他们的利益应该通过参与最高级别的所有停战计划及其执行机构而得到保护”。[21]正是在《澳新协定》精神的指导下,澳大利亚在要求出席对日受降仪式、参与盟军对日占领及管制等方面争取到了属于自己的权利。
    首先,澳大利亚要求出席对日受降仪式。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发表。宣言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重申《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得到履行,同时宣布了盟国占领日本后将实施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等基本原则。对于这样一个事关自身利益的宣言的发表,澳方居然一无所知,至此,落实《澳新协定》的有关规定就成为澳新表达不满的最佳选择。
    8月9日,伊瓦特告诉自治领局,澳大利亚希望对日“全面占领,直至完全建立一个民主的和真正的大众政府”,“积极鼓励和推动民主的和反帝国主义的运动,并认为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倡导旨在推翻旧的垄断者和大地产所有者统治的广泛改革”是至关重要的。[22]8月10日的日本和平提议规定,日本投降后,天皇仍保留其特权。这一规定是“澳大利亚政府所完全不能接受的。”[23]澳方坚持认为,“作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他[天皇]应对日本的侵略行径和战争罪行负责。”[24]
    8月12日,美国单方面拟定了对日受降方案并通过瑞士驻日公使送交日本政府。这一方案提议:各自治领派一名军人代表参加英国代表团并出席对日受降仪式。[25]美方的这种安排与《澳新协定》中所坚持的在有关结束战争以及战后政治与军事安排中澳新双方有权参与其中的原则背道而驰,这让澳新大为不快,而伊瓦特一贯的风格决定了澳大利亚应作为太平洋战争的主要盟国之一出席对日受降仪式。其理由是,除美国之外,澳大利亚在军事基地、物资供应和作战人员方面按比例是贡献最多的国家,现在被剥夺这样的荣誉是不可想象和难以接受的。伊瓦特主张,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积极参与国,澳大利亚应该享有“每一个停战协定与和平安排主要参与方地位的权利”。奇夫利总理也重申,“澳大利亚不应被视为一支从属的力量,而是一个主要的太平洋国家。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它承受了反对日本战争的大部分重压。”[26]的确,在1939年至1945年的六年间,澳大利亚前后有近100万人在军队中服役,而对一个只有区区700万人口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贡献。[27]8月17日,澳大利亚政府任命托马斯·布莱梅(Thomas Blamey)将军为麦克阿瑟司令部的参谋成员出席受降仪式。伊瓦特绕过美国国务院,向麦克阿瑟本人澄清了托马斯·布莱梅的地位。伊瓦特还向驻堪培拉的美国大使约翰·明特(John Minter)提出了最强烈的抗议,告诉他美国的最初方案是“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明特向国务卿禀报说,“在这一事件中,我还没有碰到如此强烈的官方抗议。”明特据此断定,澳美两国未来在有关日本事务的合作方面将面临挑战。[28]
    杜鲁门和国务院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其他小国的愤怒反应感到惊讶。8月19日,明特告诉伊瓦特,澳大利亚将受邀参加对日受降仪式。 9月2日,澳大利亚作为独立国家出席了在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舰上举行的对日受降仪式,并在日本的投降协定上签了字。[29]
    其次,澳大利亚要求参加盟军对日占领及管制。
    太平洋英联邦国家是反击日本的重要盟军力量,所以,在对日占领军中,英联邦国家军队理应占有重要地位。此时的英国正忙于战后重建而无暇东顾,所以在远东事务方面,澳大利亚事实上已处于代表英联邦国家的地位。当时英联邦国家一致同意,应由代表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和印度等国组成的英联邦占领军开赴日本实施军事占领,且英联邦占领军将置于一名澳大利亚军官的麾下。这一安排显然是麦克阿瑟所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有损于麦克阿瑟的一统权威。不过,相比较之下,麦克阿瑟倾向于安排一位澳大利亚指挥官而不是一支英联邦军队。最终,有关各方达成共识:英联邦国家将派一支36,000人的军队驻扎日本。[30]此外,在澳大利亚的外交周旋和英国的支持下,澳方的诺思科特(Northcott)将军成为在日本的英联邦占领军的指挥。
    第三,澳新两国要求参与对日问题的咨询与管理机构。
    《澳新协定》第10款规定:“两国政府重申,他们将积极参与即将建立的任何‘停战委员会’(Armistice Commission)”;第11款的内容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新西兰自治政府分别在两国建立‘停战与战后规划委员会’(Armistice and Post-hostilities Planning Committees),为了使各自政府的观点生效,两国政府将为这些委员会做些协调工作”;第12款规定:“两国政府将与国际组织的下属机构,如‘联合国救助与战后恢复管理局’(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尤其是该管理局下的”远东委员会“进行广泛的合作。”[31] 澳新两国之所以在《澳新协定》中强调参与战后国际组织的重要性,是因为参与国际组织不仅仅是一个身份的体现,而且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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