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雍正三年,李卫擢浙江巡抚,“四年,命兼理两浙盐务”(注:《清史稿》卷二百九十四,传八十一。)。 清初,长芦、两淮、两浙、河东四个盐区设有专门管理盐务的巡盐御史,康熙三十年,又增设福建和两广巡盐御史。但是,巡盐御史是中央机构派出的官员,其工作重点往往和地方官不一致,前者重裕课,后者重利民;且盐政官员难以支使地方各级机关,经常感到事事掣肘,这使得出任巡盐御史的官员大多敷衍塞责,在任期内一味搜括,余事不问。所以,康熙末年至雍正初年,两广、福建陆续将盐务改归总督管理。雍正皇帝将更重要的浙江盐务交给李卫兼管,正是适应这个形势,赋予他更多的权力,希望他有更大的作为。 此时,雍正皇帝正在清理清朝从定鼎关内以来的一系列积弊,和盐政有关的是清理盐规。盐规和其它陋规一样,属于法定以外的官员收入,有的合理,有的只是加重人民负担。雍正皇帝决意要对这一积弊进行改革,将合理的归公,不合理的蠲除。李卫在这个时期任浙江巡抚兼理盐政,继任总督仍管盐政,为贯彻雍正皇帝这一举措用力颇勤,将浙江盐政搞得有声有色。据《浙江通志》记载,李卫在浙江的七年里(雍正三年至九年)(注:《清史稿》和《碑传集》的记载有所不同,今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中继李卫任浙督的李灿之奏折为准。),为盐法事上书凡七次,实际上并不止于此。更多的档案资料亦显示他为浙省盐政真正是呕心沥血,奏折动辄洋洋万言,有分析,有对策,有实施后的结果,其实心任事的程度可想而知。 当时的浙江盐政表现出两大弊端,一是浮派病商,二是私盐误课。浮派病商,体现在浙省的巨额浮费上。有记载说李卫任职浙江之前,“浙省浮费十二万”(注:钱仪吉《碑传集》卷六十九。),但是,雍正三年九月署浙江巡抚傅敏奏云:“浙江衙门盐规银共七万八千九十两零……今臣于雍正三年九月初八日遵例放告,有盐商汪与韩等呈前事,内称甲商浮派盐规银三十余万两等语。”钱塘知县杨梦琰也曾禀称本年六月已有商人方东升等告发此事,经问供之后,被方东升等告发的甲商吴文启承认:“只派银二十七万两零”(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三年九月二十日傅敏折。)。这真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要知道,浙省额引盐七十一万引左右,票盐十万引左右,引课从一钱九厘至四钱二厘不等(注:据《石渠余纪》与《大清会典事例》的资料。),如果将此数目的盐规均摊,则每引增费三钱有余,和正项引费持平甚至超过了平均水平。浙商资本不如淮商资本雄厚,再加上甲商将本来够多的盐规进行浮派,真是苦不堪言。私盐误课,体现在引盐的销售量上。浙省“地方辽阔,其中有近场之处,私贩繁多,惟苏松等府属及太仓所辖之县为甚”(注:《浙江通志祹盐法中》。),有的地方连一引也销不出去。官盐难销的根本原因是它的价格太高,百姓负担不起,而官盐价高主要是由于盐商要将他们所承担的高额盐课和浮费计入成本,转嫁给食盐之人。此外还有以下几个具体原因:首先是浙省的海岸线曲曲折折,盐场分布广泛,许多地方地近场灶,人民图便宜买食私盐的情况很普遍。所谓“民灶杂居,向来图买食贱盐”。其次是私盐势力猖獗,仗借着“四面水乡,港汊杂沓,巨枭大船百十为群,巡捕兵丁力难制服”。有一个女盐枭沈氏,“人称满洲二姑,扬名江浙,非止一日。”(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最后是官府巡稽不力,有的官员兵弁还参与售私,使得私盐充斥,盐政破败不堪。苏松等地因为在行政区划上不属于浙江省,所以此地缉私为盐政力所不逮,情况更糟。 李卫发挥其在云南时的治盐经验,对浙江盐政进行了细致的整顿。其措施如下: 其一是裁减浮费。李卫对浙省各种名目繁多的陋规和浮费进行了彻底的清查,减免了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如李卫之前的盐政噶尔泰曾经题定,浙盐每引输脚价银七厘,但是李卫发现盐规中已有每引六厘的纸朱路费,所以蠲了此项(注:《浙江通志祹盐法中》。)。商人的负担减轻了,行盐资本就更充足,官盐的价格下降了,竞争力就更强,这些对完成国课和抑制私盐活动都大有益处。 其二是疏销官盐。浙省各州县有在额引之外可以多销的,有仅能完成任务的,还有的是片引不销。李卫建议:如果能在少销或者不销之处设法疏通,而多销之处除完成定额外再加增余盐,那么销盐量就会有明显的增加。其实从前的的官员也有过类似的想法,“无奈恐干禁例,不敢据实,故将不销之引移于多销之地,仍照原额奏报。”(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是可以多销的地区,钱粮不见增加,而少销不销的地区,因官员不能管理而私盐泛滥。李卫不为成规所囿,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进行疏销,使浙省官盐的销售量大大增加。 其三是体恤灶户。灶私是私盐的一大来源。李卫深知,灶户透漏私盐一是因为生活贫困,二是因为两浙商人的资本不足以将灶户所产盐斤全部收去,“灶户有盐余剩,安能枵腹以待而不肯售与私贩?”因此,他倡导两浙的灶丁银摊入地亩以减少灶户的负担,设立盐义仓对遭受灾害或生活艰难的灶户提供赈济与借贷,最重要的是他奏请动用公款收盐,这样做可以使灶户的生活有保证,减少贩私行为,两浙地区自此有了发帑收盐之举。王守基在《盐法议略》中评论说,浙江盐务历经军兴动乱而仍能维持大体局面,“实得力于帑盐居多也”(注:王守基《盐法议略祹浙江》。)。 其四是严行缉私。私盐的存在固然是由于盐法盐政有弊,但是又要看到,在任何现行制度下,都会有违法之人危害社会生活和政治经济秩序,予以必要的打击是正确的。而缉私恰好是李卫所长,他发给近场地区的老少贫难妇弱买零盐的烙牌,以杜枭徒混冒;他利用自己管江南捕盗事的方便,大力缉私,亲自抽掣过所盐船;在海宁、海盐、平湖、桐乡等私枭最多的地方,“专设巡盐营把总一员,兵一百”;还用了一个名叫韩景琦的“兖州回回”,此人非常能干,上任之初就抓获不少私枭(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十二月初三日李卫折。)。此外李卫还将用人制度严格化,针对场官与巡丁的透私走私行为,李卫认为,他们的素质决定了这种情况不可能好转。因为“场官微员,功名之念轻,贪利之心重”,巡役兵丁“又皆微末下人,无身家顾惜,多将大伙(私枭)贿放,仅拿一二小贩塞责”(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卫折。)。所以李卫的办法是选用有身家的人充当场官等职,用功名心来促使他们上进。雍正六年,议准各省盐大使员缺于知县、州同、州判、县丞内拣选身家殷实者取具京官印结到部引见,并将盐课大使、盐引批验大使给与正八品职衔。而这条政令正是在李卫的建议下颁布的(注:《清盐法志》序卷5。)。 在李卫的督管下,浙江盐政很快有了新气象,到雍正六年正月十九日,李卫奏报掣过盐引数目时,浙省一年行引九十四万一千六百余道,比当时定额的七十一万三百零二引“实多二十三万一千有奇”(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六年正月十九日李卫折。)。不但完成当年的定额,还可以行以往的余引,这样,对于盐课来说,虽然明不加赢余,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可以看出,李卫在管理两浙盐务的过程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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