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民族大融合的问题,历来为史家所重视。其中,关于北魏时期北方地区拓跋鲜卑与汉族的融合,老一辈史家利用传统的史学研究方法,进行过颇为细致和有益的探索、研究。但是,从人口学角度中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入手去探讨北魏的民族融合,前人及今人都没有很明确做过。有鉴于此,我愿以绵薄之微力,做一些抛砖引玉的尝试性理论推测工作。 一、北魏时期拓跋鲜卑族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门阀士族长期垄断控制政治、经济特权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里,无论是汉族地主建立的王朝,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毫不例外地被大小门阀操纵着,他们享受着无比的荣耀、高贵的地位和最大份额的经济实惠。同时,为了维护门阀士族至高无上的政治特权,千方百计地限制其它阶层的介入,严格的等级婚姻制就成了这一时期门阀政治的重要表现之一。在这种大的外部环境里,北魏政权却反映出与之相背的情况。 公元4世纪末,拓跋鲜卑建立北魏政权时, 中国的北方正处在十六国割据的动荡中,北魏不过是一支力量较小的国家。但是,这不排斥它建立自己的门阀政治系统。事实上,自从道武帝拓跋珪在政治上广泛吸收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参政和在经济上“离散诸部、分土定居”(注:《魏书·外戚·贺纳传》。)、走上封建化道路之后,汉族地主中根深蒂固的门阀政治意识便开始随着北魏封建化进程渗透到北魏国家的各个角落。然而,进入北魏中期作为门阀政治的重要标志--等级婚姻制,仍没有能够在北魏社会得以顺利的实施。据《魏书·高宗纪》载文成帝和平三年(463年)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 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族为婚,犯者加罪。”另据《魏书·高祖纪上》载孝文帝太和二年(476年)夏五月诏曰:“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 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联今宪章旧典,只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再据《魏书·高祖纪》载太和十七年(493 年)孝文帝“又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 通过上面文成帝拓跋浚和孝文帝拓跋宏的三条诏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到文成帝统治时期,北魏的门阀阶层已经形成,北魏政权也已进入门阀世族政治时期;(二)在北魏社会中,“贵族之门多不率法”,常有“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与非类婚偶”的现象存在;(三)在文成帝拓跋浚和孝文帝拓跋宏的脑海里,等级婚姻的观念非常强烈,以致于多次颁布法令,坚决限制“与非类婚偶”的婚姻形态存在;(四)从文成帝的诏令看,“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与非类婚偶”,“令贵贱不分”的现象,至迟不晚于文成帝统治时期,即应开始于北魏统治前期。同时,从孝文帝诏令中有“百姓习常,仍不肃改”之词看,我们完全可以断定这种“令贵贱不分”的婚姻形态,一直沿续到孝文帝太和二年(476年),甚至非常有可能沿续到太和十七年(492年)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 与以上的这些现象有关,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北魏政权的“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需要与“百工、伎巧、卑姓”之人保持婚姻关系呢?他们到底指代的是北魏社会中什么阶层的人?他们为什么需要与“百工、伎巧、卑姓”之人为婚呢?下面我们就分别来看一看。 首先,关于北魏政权的皇族,我们知道它应该是早在献帝拓跋邻带领拓跋鲜卑从呼伦湖西迁阴山的过程中便形成了。据《魏书·官氏志》载:拓跋邻分别把纥骨氏、普氏、长孙氏、达奚氏、伊娄氏、侯氏交给自己的兄弟统摄,又让“叔父之胤”执掌乙旃氏,让远亲统摄车焜氏。他们相加共为九姓,再加上献帝拓跋邻自统的拓跋氏,这便是北魏政权所谓的皇族“帝室十姓”。“帝室十姓”中,有七姓与献帝拓跋邻存在直接的父系血亲关系,而乙旃氏和车焜氏也与献帝有间接的血亲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相互“百世不通婚”,且直至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以前,“国之丧葬祠礼,非十族不得与也。”他们共同构成了北魏政权的核心集团。 其次,关于“师傅”,它的起源很早,西周时“师傅”是乐师的代称;春秋、战国时期,“师傅”是国君教官的代名词。秦汉以后,尤其是魏晋以后的历朝,“师傅”一词又成了“三师”、“三少”等官职的统称(注:“三师”指太师、太傅、太保;“三少”指少师、少傅、少保,始设于西晋,魏、齐均沿置这些官职。),即成为辅导太子学问的专有官名。在北魏,能够担任此职的人,多为当朝或当时德高望重、学问精深的儒士和重臣。所以,他们地位显贵,有高官和爵位,且爵位可由儿孙承袭。如《魏书·儒林列传》中所载北魏统治前期的梁越和卢丑便是“以师傅之恩”分别赐爵“祝阿侯”、“济阴公”的。尤其是卢丑,因为他本人是“襄城王鲁元”的族人,所以,世祖拓跋焘特别恩遇他,赐爵济阴公后,还“除镇军将军,拜尚书,加散骑常侍,出为河内太守”等等。从梁越和卢丑的事例看北魏时期的“师傅”,无疑属于北魏政权中的达官贵人阶层。 再次,关于“王公、侯伯”,如果我们仔细考查《魏书》的有关“王公侯伯”的记载,便可发现北魏前期的“王公侯伯”也多在“帝室十姓”范围之中。再从《魏书·官氏志》载北魏初年的封爵制度称“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这些人和拓跋氏有直接或间接的血缘关系,所以,他们无疑属于北魏政权的核心领导阶层。至于文成帝和孝文帝诏书中“士民之家”所指的“士”,在魏晋以前具有多种涵义:如《尚书·多士》有“用告商王士”的说法,即指低级贵族而言;又如在《荀子·王制》中有“霸者富士”的记载,这里的“士”,即指从事军事战斗的人员;再如《汉书·食货志》中所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这里的“士”当如《谷梁传·成公元年》何休注所称“学习道艺者”,即指掌握一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而同时,“士”在古代又是执掌刑狱的官名,所以,从这种角度去再理解,“士民之家”应泛指北魏前期具有自由身份的、且有相当地位的统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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