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比例失调看北魏时期拓跋鲜卑与汉族的民族融合(5)
其次,拓跋鲜卑与汉族百姓的联姻,使得作为统治民族的拓跋鲜卑与作为被统治民族的北方汉族百姓之间的民族仇恨情绪处在逐步淡化的过程中。正是在这种民族融合的氛围里,一方面促使越来越多的北方汉族士人得以服务于北魏政权,另一方面也促使位于社会低层的“百工、伎巧、卑姓”之人有了改善社会地位的可能性,从而最终促进北魏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提高。 关于汉族士人服务于北魏政权的情况,我们仅从《魏书》诸帝纪的记载便可知其大概:北魏建立之初,拓跋珪除了“以经学为先,立太学,置五经博士”,笼络北方汉族士人外,还对投靠北魏的汉族士人“留心慰纳”,史称“诸士大夫诣军门者,无少长,皆引入赐见,存问周悉,人得自尽,苟有微能,咸蒙叙用。”汉族士人投靠和加盟,使拓跋珪在元光元年(398 年)得以“诏尚书吏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吕,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社庙、社稷、朝、飨宴之仪。三公郎中令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太史令晁崇造浑仪、考天象。”而“尚书崔玄伯奏从士德,服色尚黄,数用五,未祖辰腊,牺牲用白,五郊立气,宣赞时令,敬授民时,行夏之正。”使北魏政权在建立之初便得以走上了树立正统的轨道。拓跋嗣也十分重视招纳汉族士人参政,史称:永元五年(413年)拓跋嗣“诏分遣使巡求俊逸, 其豪门强族为州闾所推者,乃有文武才干,临疑能决,或有先贤世胄、德行清美、学优义博,可为人师者,各令诣京师,当随才叙用。”(注:《魏书·太宗纪》。)太武帝拓跋焘在位期间,更是注意网罗北方汉族士人。神四年(431年),他一次就征用“范阳卢玄、博陵崔绰、 赵郡孝灵、河间邢颖、渤海高允、广平游雅、太原张伟等……及州郡所遣数百人,皆差次叙用。”大批汉族士人加盟北魏政权统治,不仅加重了北魏政权中汉族官吏的比重,而且也使得北魏国家和社会越来越依赖汉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统治的丰富经验。这样的结果,必然促进北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同时,由于北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多与“百工、伎巧、卑姓”之人结为婚姻,使得统治者不得不面对“舅氏轻微”的现实,切实改善和调整对待“百工、伎巧、卑姓”之人的态度,从而使得北魏中期以后,“百工、伎巧”的社会地位有了逐步的改善。 北魏前期,“百工、伎巧”作为被政府严格控制下的卑贱户籍,是被压迫的社会低层百姓。尤其是太武帝拓跋焘统治时期,“百工、伎巧”的子弟甚至被剥夺了读书、写字的权力。据《魏书·世祖纪》记载:太平真君五年(444年),太武帝下令:“百工伎巧、驺卒子息, 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足见当时“百工、伎巧”身份之低。但是随着北魏拓跋鲜卑贵族日益与“百工、伎巧”联姻,使得“百工、伎巧”的身份有所变化,且这种变化在孝文帝继位后的北魏社会里尤为明显。据《魏书·高祖纪》记载:延兴二年(472年),“夏二月庚子,诏工商杂伎巧,尽听赴农。” 太和十一年,“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另据《魏书·肃宗纪》载:神龟元年(518年),“诏从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 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再据《魏书·孝庄纪》载:普泰元年(531年)“百杂之户,贷赐民名,官任出身,皆授实官, 私马者优一大阶。”从以上孝文帝至前废帝时期的四条诏令看,“百工、伎巧”等杂户的地位身份变化的轨迹十分明显。这些诏令说明,孝文帝统治早期“百工、伎巧”已可“尽听赴农”,恢复编户齐民的自由之身;太和中期,“百工、伎巧”有了自己生产、经营的权力;孝明帝时期,“百工、伎巧”等“杂户”已有脱籍现象,且有了入仕为官者;而前废帝元恭普泰元年(531年)诏令,显然是一次大规模放免包括“百工、 伎巧”在内的各类杂户的诏令,并且证明杂户还有同一般平民一样当兵和为官权力。(注:详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书中的“杂户考”一文。)“百工、伎巧”身份和社会地位在孝文帝统治和其后时期里的变化,不仅意味着北魏政权封建化进程的逐步完成,而且也意味着北魏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拓跋鲜卑与北方汉族百姓的融合在孝文帝统治中期出现了片面化倾向。那就是拓跋鲜卑贵族与北方汉族高门士族间的婚姻关系比重大大加强。关于这一点,中外学者也有研究。如日本学者长部悦弘在他的“北朝隋唐时代胡族的通婚关系”一文中认为: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后,“汉族士大夫之女进入后宫的倾向增强了”,而此前的胡汉婚姻中,“不偏重于特定之家,在崔、卢、李、郑、王汉族士大夫中,看不到这五姓耀门第最高。”(注:参见“北朝随唐时代胡族的通婚关系”一文,[日]长部悦弘著,冯继钦译,刊于《北朝研究》1992年第1 期。)再如,国内学者施光明先生在他们的“《魏书》所见拓跋鲜卑婚姻关系研究”一文中,详细统计了《魏书》记载的147 起涉及拓跋鲜卑的婚姻关系。通过研究,他认定这147起婚姻关系,有86 %以上发生在北魏,且多属于拓跋鲜卑的上层贵族;同时,他还认定“拓跋鲜卑与汉族建立的婚姻关系主要发生在孝文帝统治之后”,“几乎无一不带有政治色彩”。(注:参见“〈魏书〉所见拓跋鲜卑婚姻关系研究”一文,作者施光明,刊于《北朝研究》1992年第三期。)这些观点和研究是有益的和富有启迪的。但同时,我们又注意到他们文章中的某些观点,很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如日本学者长部悦弘在文中说:“胡族中(鲜卑族),积极、大量与汉族通婚则是由北魏的宗室元氏开创了先河,”“元氏正式与汉族缔结的缘戚关系是开始于5 世纪末从平城迁都洛阳的孝文帝时代吧!”而施光明先后也在文中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如果我们把两篇文章的所有结论结合起来看,就不能不形成这样一种错觉,那就是北魏时期拓跋鲜卑与汉族的融合仅仅限于拓跋鲜卑的上层贵族和北方高门汉族之间的政治婚姻。这不能不说是个误区。事实上,正如前文列举的文成帝和孝文帝的三条诏令所表明的情况看,北魏时期拓跋鲜卑与北方汉族的融合,最重要、最广泛和最持久的应该是拓跋鲜卑中“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与汉族血统的“百工、伎巧、卑姓”之人中的婚姻。这种婚姻,绝不是一个“政治婚姻”的概念可以对之涵盖的。它应当是人类自身再生产过程中两性均衡结合规律的具体表现。至于孝文帝时代拓跋鲜卑贵族与北方高门汉族地主间的婚姻大大增加,则反映了孝文帝在民族融合政策上的一种偏见。其具体标志是太和二十年咸阳王禧娶任城王隶户之女为妻“深为高祖所责”后孝文帝所下的诏令。孝文帝的诏令称:“皇子茂年,宜简令正,前者所纳,可为妾媵。”接着,孝文帝在诏书称其弟子咸阳王禧、河南王幹、广陵王羽、颖川王雍、始平王勰、北海王详应聘当时北方汉族高门士族李氏、卢氏、郑氏、王氏和胡族穆氏女为妻。同时,孝文帝在诏令中不得不承认以前的皇子迎娶了身份卑贱的女子,他的态度是这些身份卑贱的女子只能做为“妾媵”。这和孝文帝对拓跋鲜卑皇族择偶对象中“族非百两,拟匹卑滥,舅氏轻微”现象的深恶痛绝的狭隘婚姻观是相吻合的。正是在孝文帝狭隘婚姻观的影响下,自此之后拓跋鲜卑贵族在北方汉族高门士族中择偶的倾向得以持续了下来,从而使得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拓跋鲜卑与汉族的融合打上了深深的阶级烙印。 至于拓跋鲜卑族在游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过程中,与北方汉族人民增进的融合,以及北魏末年拓跋鲜卑族及其他北方少数民族与北方汉族贫苦百姓在共同反抗北魏拓跋鲜卑贵族和高门汉族地主联合统治中增进的友谊、了解和融合问题,史学界前辈已做过充分、细致的论述,我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