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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清朝《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 杨选第 参加讨论

《理藩院则例》(以下简称《则例》)是清朝理藩院治理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光绪本《则例祹原奏》中,收有理藩院尚书给皇帝的奏折,其中原修则例原奏5道, 续修则例原奏9道,现修则例原奏2道,记载了嘉庆、道光、光绪三朝纂修《则例》的全部过程。从中我们得知,清朝从嘉庆十六年(1811)正式开设则例馆,由理藩院组织人员编纂《则例》。他们将原有209 条律例逐一校阅修改,又利用理藩院所存档案资料增纂526条,编纂成含有713条内容,63卷的《则例》(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30页,原修则例原奏之三。)。 之后,道光三年-七年(1822-1827),开馆重修,“统计新旧共得例1454条,分为65门”(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37页,续修则例原奏之四。)。 道光十三年-二十三年(1833-1843),再次修纂,有原奏1卷,官衔1卷,总目(上,下)2卷,通例(上,下)2卷,旗分等63门63卷,总共合计69卷。(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 金峰校注, 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43页,续修则例原奏之九。)光绪十六年(1890 ),在道光本基础上最后一次审定《则例》。修纂130余条, 增“捐输”一门,其它分卷与道光本同,合计70卷。(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44、1页,现修则例原奏、目录。)每次修成,均以满蒙汉三体文字同时刊刻颁行。光绪三十二年(1906),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之后,又照光绪十七年本刷印200部,改名为《理藩部则例》, 内容没作修改(注:光绪本《理藩院则例》杨选第、金峰校注,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8年8月版,第47 页,排印《理藩院则例》并言。)。这样,清朝正式刊印的《则例》就有嘉庆、道光、光绪三朝所修的满蒙汉三体文字的多种版本。后人研究则依据上述几种版本,尤其是完整、丰富的光绪本《则例》。
    近年来,随着中国边疆史、民族史、法制史研究的日益深入,《则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研究成果日益增多,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此间大陆学者先后出版了20余部有关书籍,在各级刊物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50余篇。我结合所掌握资料,将这一阶段国内学者对《则例》的整理研究成果作一回顾,以供研究者参考。
    一、资料的整理工作
    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持,赵云田辑录标点的《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由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中心出版。该书收录了赵先生从第一历史档案馆挖掘出来的理藩院资料,其中一部是乾隆朝理藩院编纂的对蒙古及西北其他民族地区的法规集,经赵先生考证,认为是成书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的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未正式刊行。书中还收录了康雍乾嘉四朝的《大清会典》中理藩院资料。该中心同时出版了《蒙古律例祹回疆则例》。
    同年,中国藏学中心出版社出版了吴丰培标点的光绪本《则例》,线装,3函,18册。
    1989年,内蒙古文化出版社出版了金峰点校的蒙文版道光本《则例》,大32K,上、下2册,有平装、精装2种。
    1991年,中国藏学中心出版社又出版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辑的中国藏学史料丛刊第一辑光绪朝《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线装,2函, 12册。书前有张羽新写的“重印《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序”。
    1998年,内蒙古文化出版社出版了杨选第、金峰校注的汉文版光绪本《则例》,平装,大32K,1册。本书的点校,以光绪本作为底本,以道光本为主校本,并与蒙汉文的其他版本相互对校。同时,与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中有关部分,进行了旁校。凡道光本没有而光绪本增纂的内容,均加注说明。并依据光绪朝《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中的议准年代,加注说明于条例之后。书后附录还收有“名词术语汉蒙对照”。
    二、研究中有争议的问题
    上面所述均为嘉庆朝以后修纂的《则例》,嘉庆朝以前,即康雍乾盛世修没修过《则例》?《则例》的名称何时出现?《则例》的体例如何?它与《蒙古律例》是什么关系?它的性质又如何?是理藩院机关内部工作条例?还是一部民族法典?抑或是民族地区的自治条款?学者们在深入研究的同时,产生了不太一致的看法,我将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分为4个方面阐述,以期引起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1.《则例》名称出现的时间。
    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对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从清太宗皇太极设立理藩院起,就陆续颁布一些蒙古律(注:“天聪二年五月,定越界驻牧罚例”。《清朝通典》卷89,刑10:“天聪二年四月,上亲定功臣袭职例。”“天聪八年六月,颁军律予蒙古诸贝勒。”“崇德元年冬十月,颁法律,禁奸盗。”《清太宗实录》第123、246、399页。)。 清入主中原后,在顺治年间又对蒙古地区规定了袭职、俸禄、婚娶、刑罚等一系列条例(注:“顺治九年八月,更定婚娶之制。”“顺治十五年九月,定理藩院大辟条例(十三项)。”“顺治十八年四月,定外藩蒙古世职俸禄例。”《清世宗实录》第434、563、932页)。康雍乾时期, 随着清朝对全国各民族统治的加强,理藩院司属机构相应完备,职权范围相应扩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法制律例规定的更为丰富。这其中有:康熙朝,理藩院编纂出统治蒙古地区的律例77条,雍正朝发展为94条,均按录勋,宾客、柔远、理刑4个司的职掌, 以时间先后为序纂入《大清会典》中。乾隆朝中叶,按录勋(上、下)、柔远左(上、下)、柔远右、宾客、理刑、银库8个司职掌编纂的法令法规集告成;乾隆末年, 一部含有案例及理藩院条令汇编的《蒙古律例》也增修完毕。上述律例均没有明确称作《则例》,因而后人对《则例》出现的时间就有了不相一致的看法,主要有3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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