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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清朝《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 杨选第 参加讨论

(三)认为是综合性法规。
    徐晓光、陈光国认为:《则例》是适用于蒙古及西部、北部地区各少数民族的综合性法规,但它的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蒙古地区的“自治条款”。同时,它又是理藩院机关内部的“工作条例”。(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徐晓光、陈光国文。)
    郑秦在《清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区域的法律措施》一文中谈到:《则例》的制定是清朝关于蒙古立法定型化的标志。《则例》决不只是(虽然也包括)理藩院机关内部的“工作条例”,而具有关于蒙古等边疆“基本法”的性质。由于它规定了许多不同于内地的由蒙古王公札萨克专门行使于蒙古地区的法律条款,也可视为一种“自治条例”。《则例》中有大量的关于刑事、民事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有关蒙古等地区基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法律规范,是综合性诸法合体的法典,与中原传统的法律形式一致。(注:郑秦文见《民族研究》1988年第12期。)
    苏钦在《〈理藩院则例〉性质初探》一文中也认为:《则例》是理藩院机关内部的一部工作条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也是清朝国家制定的一部适用于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规。(注:苏钦文见《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
    (四)认为是法令汇编、法律依据。
    《民族词典》中写道:《则例》是处理蒙古族事务的法令汇编。(注:《民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965页。)
    《蒙古族简史》、《中国北方民族关系史》分别写道:理藩院将清太宗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蒙古的法令汇编成《则例》,作为处断蒙古事务,调整、巩固蒙古封建主对清朝的臣属关系和蒙古社会内部的阶级关系,以及维护蒙古社会秩序的法律依据。(注:《蒙古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为了治理蒙古, 清朝制定了《则例》、《蒙古律例》等,以此作为统治蒙古的法律依据和准绳。(注:《中国北方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423页。)
    我粗浅地将近年来学术界对《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作了如上回顾。可以看出,《则例》的整理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有些问题仍未解决,如康熙年间是否编修过《则例》?乾隆内府抄本是否是《则例》?《则例》是一笔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清理这笔遗产,不但能丰富我们对清朝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认识,也能拓展中国边疆史、法制史、民族史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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