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清朝《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3)
3.《则例》的体例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有两种体例。 赵云田说:从体例上讲,汉文本《则例》有两种不同形式的本子,一是乾隆朝内府抄本,一为嘉庆二十二年等刊本。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不分卷,是就当时理藩院所辖录勋、宾客、柔远左、柔远右、理刑5个司属机构的职掌,以时间先后为序记述的。 而嘉庆二十二年汉文本《则例》,是清理藩院的第一部刊本《则例》。之后,道光朝两次增删,光绪朝第三次续纂。(注:《清史研究》1995年第3期赵云田文。) 史筠在《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一书中也认为:嘉庆朝所修《则例》的体例与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的体例迥然不同。它已完全摆脱了传统的按时间顺序排列历年例案的体例,而是按不同性质的问题,分门别类,缕析条分,综合论列;也不再只是处理问题的例年纪事,而是纂成了律条。嘉庆朝所修的《则例》,基本成为以后几次续修的定式。(注:史筠:《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另一种意见认为内府抄本《则例》不能与刊本《则例》相提并论。徐晓光、陈光国认为:正式编纂《则例》之前,通常将《蒙古律例》也称之为《蒙古则例》,但此《则例》并非嘉庆朝以后的《则例》。第一,从时间来说,《则例》嘉庆朝才有,乾隆朝还没有。第二,从体例和内容来说,乾隆朝内府抄本与嘉庆朝以后刊本显然不同。第三,编辑内府抄本不是一次正式的立法活动,所载法规也未颁布实行,其法律效力较小,不能与《则例》相提并论。(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徐晓光、陈光国文。) 我这里把张羽新关于《则例》、《会典》、《会典事例》三种体裁产生的时间及特点所作的比较抄录下来,对我们了解《则例》的体例问题很有帮助。他说:《则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其源盖出《会典》,但又各具特点。清入关前,即仿效明朝,创修会典。入关后,康雍乾嘉光绪五朝,曾奉敕撰修。乾隆年间,《会典》之外,另编各部《则例》。嘉庆续修《会典》时,别编《事例》。自此,成为一代定制,凡续修《会典》,即同时续修《则例》和《会典事例》,各自成书,一起颁行。它们虽都是根据当时的典章制度,以《实录》和中央政府各部的档案为依据编纂的,但体例不同,内容各有侧重。《会典》为一代政治总纲,其理藩院部分,以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6个司为纲编写。各部《则例》以各部职掌为纲, 将处理各种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分类编写,《理藩院则例》分通例、旗分、品秩、袭职等60余门编纂。《事例》则各门各目,因革损益,按年排比。理藩院部分,是按封爵、喇嘛封号、设官、户丁等19门,分别将有关档案按年月编写,要了解各项制度的变化,可根据年月,检索即得。(注:张羽新:《重印〈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序》,见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线装本。) 赵云田把内府抄本《则例》与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有关目录进行比较后也认为:“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不仅是一个稿案本,而且很有可能就是乾隆朝《大清会典》理藩院部分事例的辑录,换言之,就是乾隆朝《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部分编纂过程中的未刊本”。(注:《清史研究》1995年第3期赵云田文。) 4.《则例》的性质问题。 我根据学者们不同的意见,归纳为4种观点。 (一)认为是一部法典或民族法典。 《法学词典》认为:《则例》是专为蒙古族人适用而编订的法典。(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增订版,第823页。) 张晋藩认为:嘉庆二十二年(1817)颁行的《则例》是有清一代民族立法集大成之作。(注:张晋藩:《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可称之是中国立法史上的第一部民族行政法典, 纵观《则例》的体系与内容,可以认定,它是民族法规中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民族立法,也是使用地区最广泛的一部以行政法为主体,诸法合体的民族法典。(注: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78 页。) 史筠的《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一书中所说的“理藩院则例”,包括有清一代历朝所修《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中关于理藩院的例案或事例:包括乾隆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以及后来多次增修的《则例》;也包括《回疆则例》、《蒙古律例》,以及《西藏通制》等。他认为:上述理藩院则例,是我国封建王朝史上的相当完备的民族法典。这部法典在我国近300年来的历史上影响甚大, 它对于巩固满蒙民族联盟,对于维系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的统一,起了重要作用。理藩院则例一直沿袭到清朝被推翻以后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它的许多规定,直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仍在沿用。(注:史筠:《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二)认为是专门法规、行政法规。 刘广安认为:嘉庆二十二年刊刻颁行的《则例》是清开国以来民族立法集大成的产物。它以民族立法史上空前庞大的体系、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成为清代民族立法的代表作。它是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适用于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它尚不具备“法典”的一些重要条件,不能称之为“法典”。《则例》的修纂是清朝的一种立法活动,不是一种简单的“法规汇编”活动。《则例》不是一部法规汇编,而是一部经过一定立法程序编纂出来的专门法规。(注: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章第11、7、13、15页。) 赵云田在《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一书中谈到:《则例》是清朝统治蒙古族和西北地区其他少数民族的行政法规。(注: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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