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清朝《理藩院则例》的整理研究概况(2)
康熙年间说。 《法学词典》认为《则例》编订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增订版,第823页。)。《民族词典》认为《则例》汇编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注:《民族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965页。)。 《蒙古族简史》中也说:“理藩院在1696年(康熙三十五年),将清太宗以来陆续发布的125条有关蒙古的法令,汇编为《则例》。 ”(注:《蒙古族简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令人遗憾的是, 这两种说法究竟本于何种清代文献,这些书中均没注明,笔者虽查阅多种资料,仍没搞清,在此就教于方家。 乾隆年间说。赵云田从第一历史档案馆抄录出来的一部法规集,经其考证,认为是乾隆朝内府抄本《则例》,成书于乾隆二十一年(1765),系稿案本。(注:赵云田:《清代理藩院祹理藩院资料和理藩院研究》,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中心1988年版。)但这本《则例》与正式颁行的《则例》体例完全不同,其名称由来该书也未予说明。另近人邓衍林在《中国边疆图籍录》一书中记载有清乾隆间抄本《则例》(存宾客、柔远右、柔远左、理刑、录勋、银库6司),此本《则例》也未见到。 嘉庆年间说。刘广安在《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一书中认为:最早的《则例》应是嘉庆朝出现,嘉庆二十年(1815)编纂完成,嘉庆二十二年(1817)刊刻颁行。(注: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章第11、7、13、15页。 )张羽新也与他的看法相同,认为,乾隆开民族立法的纪元,首先制定了《蒙古律例》。但到嘉庆初不能适用,于是嘉庆十六年(1811)提出修撰《则例》问题,嘉庆二十二年(1817)正式公布实行。(注:张羽新:《重印〈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序》,见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线装本。)这种说法源于光绪本《则例祹原奏》,有明确的史料出处,也是目前普遍一致的看法。 2.《则例》与《蒙古律例》的关系。 《蒙古律例》是清对蒙古地区的法令汇编,其中大部分条例为乾隆年间奏定,共12卷209条。目前能看到的汉文本《蒙古律例》有乾隆、 嘉庆年间刊刻的两种版本。 一种意见认为《则例》吸收了《蒙古律例》的内容。 张晋藩在《清律研究》中谈到:嘉庆朝的《则例》既以乾隆五十四年的《蒙古律例》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就体系而言,《蒙古律例》12门中被《则例》完全保留下来的有首告、人命、捕亡、杂犯4门。 变通沿用的有官衔、朝贡、盗贼、断狱、喇嘛例、户口差徭、会盟行军、边境卡哨8门。至于《蒙古律例》的内容,大部分为《则例》所吸收。 (注:张晋藩:《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刘广安认为:《则例》是从《蒙古律例》发展而来的。但在《则例》编纂之后,清代文献中仍习惯称《则例》为“蒙古则例”,或简称为“蒙古例”。乾隆朝以后,清朝对蒙古地区管辖的强化,《蒙古律例》的内容已满足不了清朝治理蒙古地区的需要,所以《则例》除了吸收《蒙古律例》的内容之外,又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注: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章第11、7、13、15页。) 徐晓光、陈光国在《清朝对“蒙古例”、〈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与修订》一文中也有相似的看法。他们认为:乾隆五十四年重新校定的《蒙古律例》是制定《则例》时依据的底本。《蒙古律例》和许多未曾入律的档案,是理藩院处理蒙古地区行政事务、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日常事务的基本准则。(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徐晓光、陈光国文。) 潘世宪在《蒙古民族地方法制史概要》(油印本,1983年)中也认为:《则例》是《蒙古律例》的续纂。 另一种意见认为《则例》不是《蒙古律例》的续篇。 持这种看法的是赵云田先生。他在《〈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一文中认为:《蒙古律例》和《则例》是两部内涵不尽相同的书,尽管《则例》修纂时吸取了《蒙古律例》的某些成份,也不能把前者看成是后者的续篇。从《则例祹原奏》中可以看出,《则例》编纂时没有参考乾隆三十一年(1766)殿刻本《蒙古律例》,它参考的只是嘉庆年间刊本《蒙古律例》,即把209条逐一校阅,删20条,余189 条内修改178条,修并2条,增纂526条,共713条。可见, 嘉庆二十二年等刊本《则例》基本上是新修纂的一部分。不仅如此,就在清政府决定编纂《则例》之后,嘉庆朝的《蒙古律例》仍在续纂。(注:《清史研究》1995年第3期赵云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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