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之二)(6)
也在淳熙年间,陈亮曾经向孝宗上书评议时政说: 艺祖皇帝经画天下之大略,盖将上承周、汉之治。太宗皇帝一切律之于规矩准绳之内,以立百五六十年太平之基。至于今日而不思所以变而通之,则维持之具穷矣。……要之人各有家法,未易轻动,惟在变而通之耳。[13](《陈亮集》(增订本)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三书》) 在《水心别集·法度总论二》中,叶适对于赵宋朝政也有类似的批评。 朱熹曾经说,“祖宗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 1](《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赵宋的“祖宗家法”,自其“不容轻议”之日起,即无可挽回地走向了它的反面。(注:关于这一问题,容另文讨论。)南宋时,一方面有陈亮、叶适等人针对“祖宗家法”的反思与批评;一方面朝廷长期充斥着诸如“自汉唐以来,家法之美,无如我宋”[14](《南轩集》卷八《经筵讲义》)、“圣朝家法,宏远深长,质诸三代而无愧”[21](《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二三)、“我宋立国大体,兵力虽不及于汉唐,而家法实无愧于三代”[22](《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九《齐家》)一类说法。这种凝滞僵化的认识,一直伴随赵宋走完了最后的历程。 后代自总结治国经验教训的角度出发,对于宋代的“祖宗家法”有过许多评议。 明代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陈邦瞻在其《宋史纪事本末》叙言中说: 大抵宋三百年间,其家法严,故吕、武之变不生于肘腋;其国体顺,故莽、卓之祸不作于朝廷。……其制世定俗,实有汉唐之所不能臻者。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顾炎武作《日知录》,在其阐论礼制部分专门议论到《宋朝家法》: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人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馀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后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 尽管顾炎武谈论“宋朝家法”时,似乎与当时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隔离开来,但他所提到的内容,实际上既有皇室的服丧、立嗣及内外规禁等方面,也涉及到君臣关系问题。 与顾炎武大致同时的王夫之,在其《宋论》中将北宋前期与汉代文景、唐代贞观并列为治世,而且归其功于宋代的“家法”与“政教”: 三代以下称治者三:文景之世,再传而止;贞观之治,及子而乱;宋自建隆息五季之凶危,登民于衽席,迨熙宁而后,法以斁,民以不康。由此言之,宋其裕矣。夫非其子孙之克绍、多士之赞襄也。即其子孙之令,抑家法为之檠括;即其多士之忠,抑其政教为之薰陶也。[23](《宋论》卷一《太祖一五》) 《宋论》中一方面肯定了赵宋“祖宗家法”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也曾指斥其狭隘性:“宋本不孤,而孤之者,猜疑之家法也!”[23](《宋论》卷十《高宗二》)事实上,这不仅是在批评宋代的政治机制及其运作,也在暗中隐寓着王夫之对于明代政治的反思。 5 循故事、沿祖制治国,在帝制社会是自然习见之事。早在西汉中期,汉宣帝即曾经训谕崇信儒生的太子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并且担心“乱我家者,太子也”。[24](《汉书》卷九《元帝纪第九》)在这里,宣帝将“汉家”特有的“以霸王道杂之”的制度,与“纯任德教”的“周政”作了区分。所谓“汉家自有”的“制度”,若不予执守,则会“乱我家”,究其根本,这或许可以称之为当时世代相传赖以治国的“汉家家法”。 东汉中期,班固作《典引》,阐释了“表相祖宗”之要义,进呈章帝。其中称颂了“陛下仰监唐典,中述祖则,俯蹈宗轨”的德行[25](《文选》卷四十八),以“唐典”、“祖则”、“宗轨”作为帝王奉行不辍的规范典则。 后世帝王对于“祖宗”的尊崇奉承,一方面体现为祗畏敬穆的心态,另方面也反映在对于“祖宗之世”治道的总结继承努力中。 对祖宗祗畏敬穆的心态,集中反映在当时涉及到皇位继承等重大问题的诸多制敕中。唐代肃宗以后,在新皇帝即位的册文中,最为常见的结束语是:“无忝我祖宗之休烈(或曰“丕烈”、“丕训”)!”代宗以后,帝王的遗诏,也是言必称祖宗。此外,在一些改元、大礼、册尊号等大赦制书中,也经常可以见到诸如“乃圣乃文,祖宗大烈,恭维缵服,必在钦承”[4] (《唐大诏令集》卷九《帝王·册尊号赦上》“开元二十七年册尊号赦”)或是“纂业垂统,严奉于祖宗”以及“君天下者,受命于天地,继业于祖宗”、“立国之道,始于亲亲,所以厚骨肉之恩,明教化之本”[26](《陆宣公集》卷二《制诰·赦宥中》“贞元元年冬至大礼大赦制”)之类文字。 在一些更为贴近当时社会现实的材料中,我们注意到祖宗教谕所可能起到的实际典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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