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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魏晋之际官僚贵族世袭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看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文化研究》 马志冰 参加讨论

魏晋之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这就是官僚贵族世袭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它的出现作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显著标志,不仅直接影响到后世特权法的发展,而且为两晋时期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改变了中国三世纪以后的社会结构与历史进程。
    魏晋之际官僚贵族世袭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表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就其世袭政治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而言,可以曹魏初年颁行的九品官人法为其滥觞。
    我们知道,两汉以来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主要实行察举征辟制。这种制度是以地方基层乡里组织为单位所进行的“乡举里选”(注:《后汉书》卷三《章帝纪》。)与“乡邑清议”(注:《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为基础的。但是东汉末年,由于长期战乱,广大民众纷纷避难逃亡,“人物播越,仕无常朝,人无定处”(注:《晋书》卷四十六《李重传》。),地方基层乡里组织遭到毁灭性破坏。在这种“天下兴兵,衣冠士族,多离于本土,欲征源流,遽难委悉”及“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注:《通典》卷十四《选举·历代制》。)的情况下,要想继续实行或恢复两汉以来传统的“乡举里选”与“乡邑清议”,选举用人“必先核之乡闾”(注:《三国志》卷十二《魏书·何夔传》。),发生了极大困难。唯一的解决办法,只有根据当时存在的客观现实和社会的实际需要进行新的变革改创。为此,延康元年(220年),曹丕即魏王位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建议, 正式颁行九品官人法(注:《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陈群传》。),“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以解决当时“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注:《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的社会问题。
    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即分别在每“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以便为吏部的选拔任用提供一个“凭之授受”(注:《通典》卷十四《选举·历代制》。)相应官职的参考依据。按照九品官人法的有关规定,各地中正在品评人物时,主要是根据被品评者的出身家世、道德行状及才能大小等诸项指标,为其评定一个相应的品第等级。这种品第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品级,故称九品。当然,取得中正所定品级,仅仅只是获得了一个可以担任相应官品职务的预备资格,能否真正担任该官职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被中正评定的品级越高,担任高级官职的可能性就越大,但也不是被中正评定的品级不高,就绝对不能担任高级官职。这是由于九品官人法颁行初期,中正定品与吏部任用并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并不完全一致,而且当时的人也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出任某种官职,并非一定都得事先获得中正评定的相应品级。例如范阳的张华是否曾被中正评定品级,其具体品级的高低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从他“少孤贫”,曾被列为“庶族”(注:《晋书》卷三十六《张华传》。)来看,其应评定的品级是不会高的。然而,他却在魏晋之际先后升任中书监、令及司空等要职,官至宰相高位。
    九品官人法最初创立的目的,原只是为了代替汉代的“乡举里选”,由中正来行使“乡邑清议”之职,“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注:《宋书》卷九十四《恩倖传序》。)。在刚刚颁行之初,也确实做到了“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遗风”(注:《晋书》卷三十六《卫瓘传》。)。但是,由于各级大小中正例由担任中央官职的各地富室强宗兼任,且人物的品评标准又增加了出身家世和道德行状两项内容,久而久之必然带来两方面的恶果。
    一是各级中正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长远利益,在品评人物时愈来愈注重被品评荐举对象的出身家世这条标准,以保证将本阶级后继人士推选上来。在魏晋之际,这条出身家世标准并不像后来那样,是指远祖的官爵名位或门第阀阅,而是仅仅凭借当朝当政的官位权势。因此,九品官人法便由起初的“以才品人”,“论人才优劣”,逐渐蜕变为“徒以凭藉世资,用相陵驾”(注:《宋书》卷九十四《恩倖传序》。),“遂计资定品”,“唯以居位为贵”(注:《晋书》卷三十六《卫倖传》。)。所谓“计资定品”,即“计官资以定品格”(注:《文献通考》卷二十八《选举考·举士》。),亦即以当朝当政的官职权势地位为确定品级的标准。正是由于这样,才产生了中正定品“随世兴衰,不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一人之身,旬日异状”(注:《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的现象。这种现象发展下去,造成了“岁月迁伪,斯风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注:《宋书》卷九十四《恩倖传序》。);“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途之昆弟”(注:《晋书》卷四十八《段灼传》。);“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注:《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的局面。中正品评荐举人物,完全摈弃了本人的才干能力因素,纯粹以其出身家世的官职高低、权势地位为衡量标准。正如《文献通考》卷二十八《选举考·举士》所指出的那样:“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
    另一方面,各级大小中正均由中央官吏兼任,又使中正的权势日益扩大,开始由起初的“平次人才”(注:《太平御览》卷二六五《职官部·中正》引《傅子》。),“铨第等级”,“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注:《通典》卷十四《选举·历代制》。),唯“论人才优劣”,发展到直接干预乃至左右官吏的选拔任用。于是,又出现了“台阁选举,涂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注:《晋书》卷四十八《段灼传》。);“官职有缺,主选之吏不知所用,但按官次而举之。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势家之子,则必为有势者之所念也”(注:《晋书》卷四十一《刘寔传》。)。当朝当政的官僚贵族阶层,利用自己的官僚地位和手中的职务权势,通过操纵九品官人法,掌握了中正评品荐举大权,又借助中正评品荐举之机,进而控制吏部选拔任用之柄,将自己的子孙姻亲纳入“士人”阶层,世代把持、垄断公卿显宦、高官要职,遂上升并凝固成为享有世袭政治特权的士族门阀阶层。九品官人法的畸形发展,使中正评品荐举与台阁选拔任用渐趋合流,共同被官僚贵族权势阶层所利用,为封建特权法的发展创造了政治条件,为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和巩固奠定了社会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确保士族门阀阶层的世袭特权地位,按照九品官人法的有关规定,凡取得中正所定品级,尤其是上品高级者,一般即可获得成为“士人”的“士名”,同时也就获得担任相应官品职务的预备资格;而获得“士名”、成为“士人”、跻身“上流”、定为士族者,还拥有一种特别户籍--“士籍”。十六国时代,后赵、前秦等少数民族政权都曾“典定士族”(注:《晋书》卷一百五《石勒载记》。),恢复“魏晋士籍”(注:《晋书》卷一百十三《符坚载记》)。所谓“士籍”,即在国家控制管理的编民户籍上加注其士族“籍状”。按《晋令》规定:晋代“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注:《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 至南朝齐高帝建元二年(480 年)仍颁令强调:“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注:《南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传》。)齐武帝永明八年(490年 )诏书也明确指出:“夫简贵贱、辨尊卑者,莫不取信于黄籍。”(注:《南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传》。)据此,“士籍”实际就是在普通编民的黄籍上加注有关士族“籍状”的内容,以保障其累居官宦及免税免役等世袭特权。这些“籍状”内容,主要包括出身家世、官职爵位、仕宦婚媾等诸方面的情况。所以,梁代人沈约称晋代黄籍是“位宦高卑,皆可依案”(注:《南史》卷五十九《王僧孺传》。)。也正由于“士籍”与普通编民户籍同为黄籍,在簿籍形式上并无多大差异,其区别仅仅在于具体的“籍状”内容不同,故而南朝庶族寒门想冒充士族高门,以便规避赋税课役负担,往往是在原有黄籍上“伪状巧籍”(注:《南史》卷五十九《王僧孺传》。),“窃注爵位”;“改注籍状,诈入仕流”;以期达到“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注:《南齐书》卷三十四《虞玩之传》。);“昨日卑细,今日便成士流”(注:《南史》卷五十九《王僧孺传》。)的目的。可见,“士籍”作为士族门阀阶层的一种身份标志和法律凭据,是维护其世袭特权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工具。
    不过,应该再次强调指出的是,在魏晋之际士族门阀制度形成初期,九品官人法的实施过程中,中正评品荐举与吏部选拔任用主要是以当朝当政的官位权势为衡量标准,而不是凭借其远祖的官爵名位或昔日的门第阀阅。正像当时人刘毅所说的那样:“若吏部选用,犹下中正,问人事所在、父祖位状。”(注:《通典》卷三十二《职官·总论州佐》。)至于“父祖”以上的远祖“位状”,在当时的参考指标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也不起决定作用。但到晋末南朝时期,当士族门阀制度进入凝固僵化阶段,士族门阀阶层为了遏制庶族寒门的上升,阻止他们成为新的士族权贵,则开始搬出远祖的官爵名位或昔日的门第阀阅进行标榜炫耀,用以设置不可逾越的士庶界限,消除潜在的士庶合流威胁。当时,那些“改注籍状,诈入仕流”的人们,在“窃注爵位”时,之所以大都“罕知其祖,假称高、曾”(注:《通典》卷三《食货·乡党》。),固然是由于只有远代的高祖、曾祖才便于冒充,不易为人识别,而父、祖两代则多在近世,难以假冒伪造;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远祖的官爵名位或昔日的门第阀阅业已成为士族门阀阶层维护其世袭特权地位的主要依据和政治资本。这与魏晋之际士族门阀制度形成初期相比,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士族门阀制度形成、确立、发展、巩固的过程中,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九品官人法的颁行为其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从而成为官僚贵族世袭政治特权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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