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原因
明朝嘉靖年间,西方殖民者葡萄牙人借口货船触礁入水,需上岸晾晒货物,经过贿赂广东官员,强占了澳门一地。在很短的时间内,葡人在澳门的势力大增,成为葡国及欧洲诸国殖民者在远东扩张的据点。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粤籍官员副都御史庞尚鹏在其奏疏中描述:“近数年来,始入蠔镜,筑室以便交易,不踰年,多至数百区,今殆千区以上,日与华人相接济,岁规厚利,所获不赀。故举国而来,负老携幼,更相接踵,今筑室又不知几许,而夷众殆万人矣”(注:庞尚鹏:《题为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事》,载《明经世文编》,卷357。)。葡人在澳门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明朝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先后有一批官绅上奏朝廷,分别提出处置澳门问题的不同意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副都御史庞尚鹏、福建巡抚徐学聚、刑科给事中郭尚宾、总兵官俞大猷、番禺举人卢廷龙、御史霍与瑕、广东巡按田生金、两广总督张鸣冈等人。他们“有谓必尽驱逐,须以大兵临之,以弭外忧;有谓濠镜内地,不容盘踞,令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贸易,以消内患”。万历四十二年(1641年),“庙堂断而行之”,最终采纳了两广总督张鸣冈“惟倭去而夷留”的意见(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0,《香山》。),正式承认葡人租借澳门的事实,并终明不变。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就成为明政府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准确年代。 明政府为什会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呢?历史上主要存在着“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和经济动因说两种。而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说法均存在合理的成分但又有明显的缺陷,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事件存在着更深层次和更主要的原因。这就是: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了明王朝长期以来对外关系的根本原则,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以夷制盗”政策的需要,也是当时中葡力量经过交锋势力大致均衡的结果。同时,葡人卑谦的态度迎合了明朝统治者虚妄自大心理,对租澳起了重要促进作用。总之,明政府作出决择时考虑政治、军事的因素高于其他因素。 两种成说的合理成分及缺陷 (一)关于“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海盗得澳门酬劳”说 追溯此说的起源,最早可见于明末葡萄牙耶稣会士曾德昭在新德里出版的《中国及其邻近地方传教志》。曾德昭在该书说:“澳门地小多石,易于防守,极适宜为盗贼渊薮。当时有许多盗贼麇聚其间,劫掠附近岛屿。中国人商讨除害的方法。或者由于胆怯,或者为着冒较小的危险并且牺牲别人以达目的,他们知道葡萄牙人的勇敢,把这件事委诸葡萄牙人,并且答应:假如能把盗贼赶走,则把澳门给葡人居住。葡人以非常愉快的心情接受这种条件:人数虽然远比盗贼为少,但娴于战术,他们整顿队伍,攻击盗贼,自己方面不损一人,而杀敌致果,立刻取胜于战场和这个海岛上。于是兴工建筑房舍,每人选择其自己最喜欢的地区”(注:转引自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1784年,葡萄牙殖民地事务大臣马尔廷将其写入备忘录中(注:见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华书局,1988年,姚楠、钱江中译本),页105。)。此后,又为许多西方官方及民间所谓的“汉学家”所强调,并流传至今。近代也有中国人附和此说的,如龚柴在《中国海岛考略》一书中说:“澳门,旧属香山县,明季为葡萄牙国人通商海口,后有大盗张四老盘据其地,势甚猖獗,葡人整师击,群盗以平,事闻于朝,即以此岛让其建城居住至今”(注:龚柴:《中国海岛考略》,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 到底有没有葡人协助中国政府驱逐澳门海盗一事呢?目前学术界大多数意见是:驱逐澳门张四老海盗之类纯属编造故事,但葡人协助中国政府对付其他海盗则确有其事。一次是发生在嘉靖二十六年(1548年)左右,地点在浙江双屿附近,剿灭的是海盗林剪。事后,福建同安人林希元在《与翁见愚别驾书》中说:“林剪横行海上,官府不能治,彼则为我除之,二十年海盗,一日而尽,据此则佛郎机未尝为盗,且为我御盗;未尝害吾民,且有利于吾民也”(注:转见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63。)。另一次是发生在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粤东柘林兵变,进围广州,总兵官俞大猷曾派人联系澳门葡人夹击叛兵。当时,“香山澳船,猷取其旧熟,用林宏仲者数船,功成重赏其夷目。贡事已明谕其决不许。猷候制出各号带,即差人分发澳船,并南头船、白石船,尅日齐至合攻”(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15,《集兵船以攻叛兵书》。),遂将柘林叛兵镇压下去。事后,两广总督吴桂芳还向澳门葡人颁发了奖状。此事还可见于粤籍官员给事中陈吾德《谢山存稿》卷1《平倭凯旋序》。在万历年间,两广总督刘尧诲还曾联合居澳葡人夹击海盗林道乾,“是时,香山澳人吴章、佛郎机人沉马啰及船主啰呜冲呅呧呶,通事蔡兴全等二十余人,并踵制府,上谒谓自治装往击乾,于是,制置使进暹罗使者,庭中问状,因赏赐银牌,花彩缎如礼,与我师并击,如令”(注: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5,《林道乾、林凤列传》。) 葡人虽曾协助明政府对付海盗,但把由此而获中国政府租借澳门酬劳的说法却一直为学术界质疑。早在1832年瑞典人龙思泰在《早期澳门史》中就指出,曾德昭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那里的海盗直至1563年才被打败,其时葡萄人占据澳门已有6年”。龙思泰在另一处还说:“商人们完全意识到,他们得以在澳门居留,既不是由于葡萄牙武力征服的结果,也不是对他们效劳的酬劳,即葡萄牙人在剿灭强悍的海盗的过程中提供通力合作所作出的回报。因此,他们信守两个原则,一是与当时的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二是尽可能地发展他们与中国的独占贸易”(注:龙思泰撰、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页16、57。)。1934年张天泽在《中葡早期通商史》中说:“葡萄牙大臣这种武断的说法尽管颇有为趣,却犯了年代倒置的错误。这表明他根本没有或者不愿意承认其同胞在他们定居澳门期间的态度行为。他的记述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后来一个时期欧洲人的图画,而全然不是那些在其被逐出三十年后重返广东的葡萄牙人的图画”(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05~106。)。大约同时期的日本学者藤田丰八也曾说:“葡人之居住澳门,早在助中国剿灭海盗之先,不得谓始于剿灭海贼时也。大概葡人之居住澳门,得广东官宪之承认,则开端于剿灭海贼时。绥麻陀将广东官宪承认葡人居住澳门之事实,与葡人占据澳门之由来,并为一谈,似未免因果倒置矣”(注:转引自周景濂《中葡外交史》,页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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