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魏晋之际官僚贵族世袭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看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4)
在上述法令中,显然是把道德品性行为和功劳才能作为荐举用人的主要标准和基本条件,至于出身家世及门第阀阅则并不起决定作用;而且按照《己未诏书》的规定,“自今已后”,凡被“辟召”、“察举”者,还要经过审验试用,“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注:《后汉书》卷四《和帝纪》及注引《汉官仪》。);若不符合规定标准,则要对负责辟举者以“故不以实”的罪名“正”之以“法”。尽管这一规定的具体实施状况可能是另一回事,并且东汉后期也确曾出现过“群僚举士者”,“名实不相副,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材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注:王符《潜夫论》卷二《考绩》。);故“权富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以穷退见遗”(注:《后汉书》卷六十一《黄琼传附孙琬传》。)的“选举乖实”(注:《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现象甚至还产生过弘农杨氏一门四世三公(注:《后汉书》卷五十四《杨震传》。)、汝南袁氏一支四世五公(注:《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及注引华峤《汉书》。)之类的累世公卿之家,但这毕竟只是少数既成的社会事实,而并未上升为具有普遍法定意义的合法制度。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当时更无所谓“士籍”制度,所有官僚贵族公卿大夫,即使地位再高、权势再大,也不具有专为其维护世袭特权利益而建立的特殊户籍。从法律制度的意义上说,他们与其他普通民众一样,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因此,他们通过某种手段或途径所攫取的某些政治特权,不仅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承认或者合法保护,相反还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公开谴责和官府的明令禁止以至法律的处罚制裁。由此可见,两汉时代尚未形成两晋时期所盛行的那种士族门阀制度,其选举用人的范围相对说来还是比较广泛的。马端临曾在《文献通考》卷二十八《选举考·举士》中,对两汉时代与两晋时期选举任用制度的明显差异,以及九品官人法对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做过比较详尽的分析。现抄录于后,不妨细心阅读一下: 盖乡举里选者,采毁誉于众多之论;而九品中正者,寄雌黄于一人之口。且两汉如公府辟掾属,州郡选曹僚,皆自荐举而自试用之;若非其人,则非特累衡鉴之明,抑且失侍毗之助,故终不敢十分徇其私心。至中正之法行,则评论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评论所不许,则司擢用者不敢违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则司评论者本不任其咎。体统脉络各不相关,故徇私之弊无由惩革。又必限以九品,专以一人,其法太拘,其意太狭,其迹太露。故趋势者不暇举贤……畏祸者不敢疾恶……快恩仇者得以自恣……以此三事观之,其法甚严,然亦太拘。盖人之履行稍亏者,一入品目遂永不可以抆拭湔涤,则天下无全人矣。况中正所品者,未必皆当乎。固不若采之于无心之乡评以询其履行,试之以可见之职业而验其才能,一如两汉之法也。 从这段阐述可以看出,魏晋以后九品中正制的颁布实施,是产生士族门阀制度的直接原因。 其次,以土地占有与人口荫附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为例。 两晋南朝时期,各级官僚贵族及其后代可以按照不同等级依法占田荫户、占山固水,并享有不同程度范围的免税免役特权。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尤其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士族门阀集团,还专门拥有世代享用世袭特权利益的特殊“士籍”,以区别于国家其他普通编民的一般户籍。这种官僚贵族世袭经济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两晋时期士族门阀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繁衍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物质基础。所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及其奴婢佃客占有制,是以士族门阀集团为主体、为代表的。 与此不同,两汉时代,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和高度集中,自耕农阶层大量破产,以及奴隶制残余还长期存在,各级官僚贵族地主尽管也占有大量土地田产,拥有相当数量的奴婢佃客,在某种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奴婢佃客占有制,但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他们正式“合法”的免税免役特权,更没有为他们专门建立维护其世袭特权利益的特殊“士籍”。因此,他们虽然可以占有大量土地田产,拥有大批奴婢佃客,但却没有合法的免税免役特权。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地主大土地占有者和奴婢佃客所有者的主体成分就比较复杂,其社会来源也相对广泛一些。其中不乏既无官职爵邑,又无政治权势,亦无社会地位,仅凭经济财力而雄张的普通商贾百姓或豪富吏民。正像东汉人仲长统在《昌言》中所说的那样: 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注:《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引。) 他们凭借着工商货殖手段积累起巨额财富资本,然后转而购置土地投资田产。于是,便出现了仲长统《昌言》所指出的现象: 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注:《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引。)他们原来不过是普通的编民百姓,如今却一跃成为拥有大规模田庄产业的豪富地主: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注:《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引。) 这种“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却以“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的商贾百姓,司马迁称之为可与“千户侯”之类“封君”贵族相比拟的“素封”之家。(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显而易见,这些骤然陡富的暴发户,是在“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的指导思想下,迅速上升为封建大土地所有者和奴婢佃客占有者的。他们与魏晋之际依仗国家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势地位和经济特权待遇世袭而成的士族门阀阶层有根本区别。像两晋南朝时期那样,由国家正式制订法律法令,明确做出系统规定,赋予各级官僚贵族及其子孙后代以不同等级范围的免税免役合法特权,尤其是为士族门阀集团专门建立维护其世袭特权利益的特殊“士籍”,从而使官僚贵族世袭经济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是两汉时代所不曾有过的现象。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两汉时代与两晋时期是完全不同的;那种认为东汉时代已经产生士族门阀制度的观点,至少是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依据的。 最后,再看司法特权制度方面。 两晋时期的士族门阀制度,就是一种世袭等级特权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是以魏晋之际官僚贵族世袭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基础的。就其司法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而言,则以曹魏时期“八议”之法正式订入魏律和西晋时期“官当”制度开始出现于晋律为典型标志。这一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为两晋时期士族门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 与此不同,两汉时代没有明确系统的“八议”、“官当”的法律规定。虽然当时有过某种程度和范围的上请原则,但它毕竟还只是一种临时特定的权宜之法,并未上升为一项以律典形式正式法定下来的严格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说,两汉时代的司法特权尚未发展到法律化制度化的程度,与魏晋以后明显不同。 以上对比考察从政治、经济、司法等诸方面说明,魏晋之际官僚贵族世袭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两晋时期士族门阀制度正式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条件。这一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主要是以九品官人法的确立与畸形发展、品官占田荫户制及占山格等法令的颁布实施、“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律典化以及“士籍”制度的建立等为典型标志的。两汉时代没有出现这些变化,官僚贵族世袭特权尚未发展到法律化制度化的法定程度,因而当时还谈不上两晋时期所盛行的那种士族门阀制度。所谓士族门阀制度起源于汉代的说法,缺少法律依据。而将其发展轨迹延续描绘到隋唐时期的做法,更是令人置疑。因为进入南朝以后的士族门阀制度业已发生很大变化,十六国北朝几乎没有所谓士族门阀制度,北魏孝文帝改制以后所建立的“新士族门阀制度”亦不过昙花一现,而隋唐时代的士族门阀制度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这个问题已超出本文探讨范围,当另做专门论证,恕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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