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魏晋之际官僚贵族世袭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看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2)
二 魏晋之际官僚贵族世袭经济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主要是以西晋开始的品官占田荫户制及占山格等法令的颁行为典型标志的。 早在曹魏后期就推行了“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注:《晋书》卷九十三《外戚·王恂传》。)的给客制度,将一部分典农部民、屯田客户分割给各级官僚贵族地主私人合法占有。这些私家“田客”(注:《晋书》卷九十三《外戚·王恂传》。)只向各级官僚贵族地主缴纳租物、服役劳作,不为国家承担赋税课役义务。因此,这种给客制度的推行,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各级官僚贵族地主享有一部分免税免役劳动人口的经济特权。在封建政权的“合法”保护下,这种经济特权进一步“不合法”地蔓延开来。“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注:《晋书》卷九十三《外戚·王恂传》。)针对这种情况,西晋政权刚一建立,即被迫颁布“诏禁募客”(注:《晋书》卷九十三《外戚·王恂传》。)的法令,不得不限制各级官僚贵族地主法外私自募取“田客”。不久,又于泰始五年下达“豪势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注:《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的法令,再度重申禁止“豪势”大家私自将国家编民非法置身于私家名籍。而在此之前,孙吴政权已实行与此相似的复客制度。如孙权曾“著令”宣布:“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注:《三国志》卷五十四《吴书·周瑜传》。)这道法令明确规定,周瑜、程普所拥有的私家田客,一律免除向国家负担租税赋役义务,所以国家对其不予追究过问。再如将军陈武、潘璋死后,孙权也下令分别给予“复客二百家”(注:《三国志》卷五十五《吴书·陈武传》注引《江表传》。)与“复客五十家”(注:《三国志》卷五十五《吴书·潘璋传》与《陈武传附子陈表传》。)的优厚待遇。不仅如此,孙吴政权还以各种名义,直接向官僚贵族、功臣将领分赐田客。如陈表曾经“受赐复人得二百家”(注:《三国志》卷五十五《吴书·潘璋传》与《陈武传附子陈表传》。),吕蒙受“赐寻阳屯田六百人”(注:《三国志》卷五十四《吴书·吕蒙传》。),其子吕霸后又受赐“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注:《三国志》卷五十四《吴书·吕蒙传》。),等等。这些“复客”、“复人”、“屯田”客、“守冢”户之类,都是官僚将领所拥有的免税免役劳动人口。因此,魏、吴两国推行的给客、复客制度,实际已为官僚贵族世袭经济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首开先河。 西晋太康元年(280年)统一全国后, 通过《户调式》正式颁布了品官占田荫户制的法律: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注:《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各级官吏依官品高低所占有的土地,是免予向国家缴纳租税的;他们所荫庇的亲属,是免予为国家承担服役义务的;他们所荫附的衣食客和佃客,也是不受政府控制而仅为其私家提供服务、劳役、耕作或实物的。该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数额,并非各级品官实际占有的最高限额,而只是法律所允许的品官们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基本数额。也就是说,凡达到某一级官品,即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数额,合法地享受占有若干免税土地、荫庇若干免役亲属、荫附若干免役佃客与衣食客的经济特权。至于超出这一法定数额之外的土地、佃客及其他人口等,西晋政府并未做出任何具有实际意义的禁止占有的限额方面的法律规定,官僚贵族地主们尽可以随便去占有使用,只不过要依法纳税课役罢了。正是由于这样,当时社会上广泛流传着“人之田宅既无定限”(注:《晋书》卷四十六《李重传》。)的说法,以致促使许多人再三要求“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及禁百姓卖田宅”(注:《晋书》卷四十六《李重传》。)。所以说,西晋初年颁行的品官占田荫户制,并不是什么限田限客制度,而是保障官僚贵族地主阶级、尤其是高级官僚贵族地主阶层经济特权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法律制度,在品官占田荫户制的规定中,还明确列有“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的条文。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凡属此类人员,虽不担任官职,无相应官品,也可像各级品官一样,享受同等的免税免役及荫庇户口等特权待遇。尤其其中所谓“士人子孙亦如之”的内容,更是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出,官宦“士人”的后代也享有世袭所得的经济特权。这就把法律赋予各级官僚贵族“士人”的特权待遇进一步“合法”地延伸、扩大、推广开来,使其具有延续性和世袭性,从而将“士人”的经济特权以家族的形式保留并传承下来。从这种意义上看,如果说九品官人法的颁行与发展为官僚贵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为士族门阀制度的确立创造了政治条件的话,那么品官占田荫户制法律中关于“士人子孙亦如之”的规定,则为官僚贵族世袭经济特权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为士族门阀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因此,西晋初年品官占田荫户制法律的颁行,是官僚贵族世袭经济特权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继品官占用荫户制法律颁行之后,两晋南朝又多次掀起官僚贵族地主阶级进一步霸占山泽田土的狂潮。对此,东晋成帝咸康二年(336 年)曾颁布《壬辰科》的法律,严厉规定: 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注:《宋书》卷五十四《羊玄保传附兄子希传》。) 但是,这一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显著。故时隔70余年后,针对“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的情况,晋安帝又于义熙九年(413年)再次颁布法令, 严加“禁断”(注:《宋书》卷二《武帝纪》。)。不过,这一禁令也同样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到了南朝刘宋时期,担任扬州刺史的西阳王刘子尚又一次指出: 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注:《宋书》卷五十四《羊玄保传附兄子希传》。) 由于这种既成的社会现实已发展成为“合法”的“不合法”现象,国家法律屡禁不止,宋孝武帝大明(457-474年)初年只得被迫做出让步,将明令禁止改为适度限制,颁布了《占山格》的法律: 凡是山泽,先场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鳅鮆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注:《宋书》卷五十四《羊玄保传附兄子希传》。)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各级官吏均可凭官品高低依法占有山林,并可将其计入私家财产,登录在各自的“赀簿”上;凡属原来霸占的山泽,只要已经垦辟种植为果木山林,或者加工养殖为水产渔场不予“追夺”收回,听任其作为私家产业;这部分山林,如果超过《占山格》规定限额,不得再多占取,但超过部分亦不“追夺”;若不足《占山格》规定的相应限额,还可按照规定“依限占足”。由此可见,《占山格》的颁行,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并赋予各级官僚贵族地主一项新的经济特权。 在荫庇田客户口方面,东晋政府又于元帝太兴四年(321 年)颁令规定:“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注:《南齐书》卷十四《州郡志》。)这一给客制度,应当就是《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所记述的东晋南朝所沿用的品官荫客制: 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一人。客皆注家籍。 显而易见,上述内容是西晋品官荫户制的继续和发展。其中除无荫庇亲属的明确内容外,荫附衣食客的具体规定与西晋完全相同,荫附佃客的数额大大高于西晋规定,并且增加了典计若干人。至于“客皆注家籍”的规定,则是经由国家批准,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将各级品官地主合法荫附的佃客、衣食客之类的人口,登记附注于其主人的私家名籍。凡是注有家籍的人口,就是合法的私家荫附户口,可以免向国家纳税服役,完全听从其主人的驱使。因此,这一规定也是一项保障官僚贵族地主经济特权利益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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