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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私有制的历史地位及其发展诸阶段(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孙进己 参加讨论

有些人总以为只有在封建社会小私有者才可能占多数,而奴隶社会则应是奴隶占多数。实际上,在世界各国奴隶社会中,真正奴隶占多数的只是个别现象。如希腊的雅典、罗马帝国的罗马城等。在整个希腊和罗马帝国,这些所谓发达的古典奴隶制国家中,奴隶也并不占人口的多数。把奴隶占人口多数作为奴隶社会的特征,小农占人口多数作为封建社会的特征是缺乏根据的。
    奴隶制和封建制不仅产生于小私有制,而且又依靠小私有制维持它的统治。只有大批小私有者的存在,奴隶制的国家才能有大量士兵作为统治奴隶的支柱。因此,当奴隶制发展,大量小私有者沦为奴隶时,奴隶制帝国也就失去了它的统治支柱,很快走向崩溃。而封建制更是以农民的小私有制作为存在前提的,封建的特点是农奴用自己的工具经营自己的家庭经济,同时向地主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列宁说过:“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自己的’经济,是地主经济存在的条件”(14)。广大的自耕农,同样也是封建国家统治的支柱。正由于这样,小私有制就成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基础。
    小私有制虽然在私有制社会中,长期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但它却始终不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统治形态。这是因为:第一、小私有制由于小生产的不稳定性,必然两极分化,形成大私有制。在不同生产力水平之下,小私有制曾分别向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过渡。第二、小私有制由于它劳动生产率低,除了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外,只能提供少量的剩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15)这种分工当然也包括了以后的封建制、资本主义制。第三、大私有制的存在,又在生产力低下水平的当时,提供可能把每个小私有者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集中起来,以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只要生产不局限于被压迫者的最必需的生活用品,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成为生产的推动因素。”(16)第四、由于小私有制的落后,分散、闭塞及其带有大量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就使它长期以来成为专制统治的基础。掌握专制国家的统治阶级--奴隶主和封建主,自然地使自己所代表的生产关系成为当时占主导地位和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给小私有制打上自己的烙印,使小私有者成为事实上的奴隶和农奴。
    虽然小私有制是自始至终存在于私有制社会中。但它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小私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本身也在变化,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小私有制带有公有制残余,表现为公社所有制及国家所有制的阶段。由于小私有制的软弱性,它长期不能彻底摆脱它所由脱胎的原始公有制。因此,小私有制长期间不是以自己的纯粹形态出现,而往往和公有制的残余结合起来,表现为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这是继部落所有制而产生的第二种所有制形式。它和奴隶制、封建制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是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它包含有公有制及私有制两种成分,因而具有两重性。
    农村公社所有制作为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最后一种形态,长期存在于阶级社会中,土地国有制正是建筑在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它也是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原先为整个部落、部落联盟所有的土地,现在转变为国家所有。它一方面实质上已成为掌握国家机器的奴隶主阶级及他们的代表--王和贵族所有,一方面却保持公有制残余,不论是奴隶主或封建主都不能将土地完全算作个人私有,而农民却还有权从国有土地中获得一块份地。与此同时,公社成员过去向公社交纳的产品及为公共事业从事的劳动,现在成为向国家交纳的贡赋和为国家从事的徭役和兵役。这实际上已具有剥削的实质,但也同样保留了公有制的残余,它不是为个别奴隶主或封建主劳动,而是为最高的统一体--国家及其体现者君主劳动。
    这种农村公社所有制和国有制,作为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在社会发展序列中,是早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但它却长期与奴隶制或封建制并存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初期之中。它是作为小私有制在当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抛弃公社所有制和国有制形式。而出现的纯粹的小私有制,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发展时期才出现的产物。
    这种村社所有制和国有制,常由于它的小生产和向国家纳租赋服徭役等特点,被误认为封建制度。这种国有土地上的村社农民,也常被看作农奴。但它们之间有一系列根本区别。在土地国有制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是国家而不是个别封建主。农民是国家的公民,国家份地的占有者,他不隶属于个别封建主。它作为一种过渡形态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社会历史阶段。而是和奴隶制、封建制共存。它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早期,在数量上占优势,它却不能决定这一历史阶段的性质;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是符合当时生产力水平的,有发展前途的,起主导作用的某种剥削阶级所有制(奴隶制或封建制)。这种国有土地上的村社农民,不可避免要分化,逐步沦为奴隶或农奴。在未沦为奴隶和农奴前,也已打上了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烙印,实质上成为“统一体所体现的那个人的奴隶”(17),或成为“向徭役制过渡制的基础”(18)它之所以能表现为这两种不同的性质,就因为它是属于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形态。在这时,它已不仅是公有制向小私有制的过渡形态,而且是公有制向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过渡形态。
    被马克思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就是这种过渡形态。因为它在亚细亚诸国残存的时间较长,所以称为亚细亚的。但它并不是亚细亚诸国所特有的,而是从公有制的原始社会向私有制的阶级社会过渡时普遍存在的。只是西方诸国由于种种原因,公社内部私有制的成份发展较快,很快过渡到土地为农民私有。而我国则由于后进民族的不断入居中原,不断带来原始公社的影响,就使这种形式反复出现,表面上似乎一直停滞不前。这种形态通常是存在于奴隶社会初期。但一些没有经过发达奴隶制,直接由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民族,在封建社会中也长期残存这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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