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魏晋南北朝寺院地主经济(2)
三 佛教寺院中等级十分森严,是世俗等级世界的缩影。在僧侣中间有两个极不同的阶级,高级僧侣构成了贵族阶层,而下级僧侣则构成了被统治阶层。这两个极不同的阶层,体现了寺院经济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对抗关系。 寺院的首脑是寺主。寺主的设置,自东晋方盛。南北朝时,各大寺院都有寺主,而且往往都是当时的著名高僧。这些高僧有的甚至兼任大统、通统等僧曹职官,有的则享有国师、国三藏的称号。刘宋时的慧琳就曾参与朝政,被称为“黑衣宰相”。西魏京师大中兴寺释道臻,既为中兴寺主,又被“尊为魏国大僧统”(注:《续高僧传·护法篇》。)。这说明,寺主既是寺院的把持人,又是封建政府控制寺院的工具和代理人。 寺主之下则是都维那、典录、典坐、香火、门师等神职人员,他们都属于寺院的上层,与寺主一起构成了寺院地主阶层。寺院地主依靠他们手中的神权和雄厚的经济势力,身无执作之劳,却口餐美味佳肴,“贪钱财,积聚不散,不作功德,贩卖奴婢,耕田垦殖,焚烧山林,伤害众生,无有慈愍”(注:《小法灭尽经》。),养尊处优,甚至“淫秩浊乱”。寺院地主贪婪、凶残、堕落的本性与世俗地主没有什么两样。 寺院地主所驱使和奴役的是下层僧侣及依附于寺观的人口。下层僧侣多是因避徭役和战乱而遁入空门的贫苦农民。这些“逃役之流,仆隶之类,相与入道”(注:《广弘明集》卷六。),“民多绝而入沙门”(注:《魏书·李孝伯传附李传》。)者,充当了从事包括洒扫、耕作在内的各种杂役的劳动僧。著名的高僧法显“尝与同学数十人,于田中刈稻”(注:《高僧传·法显传》。)。道安12岁出家,“神性聪敏,而形貌甚陋,不为师之所重,驱役田舍,至于三年”(注:《高僧传·道安传》。),这说明他们刚入佛门时都曾作过“驱役田舍”数年的下层僧侣。可以说,下层僧侣是寺院地主首先直接随意驱使的一部分人口。 较早为寺院地主所奴役的依附人口是那些官府赐户。官府赐户在西晋时即有“给户三百,供洒扫”(注:《金厂萃编》卷四一《宗圣观记》引《金石刻考略》。)的记载,说明此时寺院的官府赐户便作为寺院的杂役而出现了。北魏时,有“给户五十,供斋祀之用”(注:《魏书·释老志》。)的事例。南朝则有给户“用充资用”(注:《佛祖统记》卷三七。),“充基业”(注:《南岳总胜集·衡岳观》。),“用供薪水”(注:《续高僧传·释智传》。)的记载。可见,这时期的官府赐户大都作为寺院的农奴而出现了。但是由于寺院地主有与封建王朝争夺人口的一面,因而这种赐户的数量不是很大。 寺院的大量依附人口在北朝是佛图户。《魏书·释老志》说:“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佛图户是封建政府将罪犯和官奴给予寺院地主的仆役,是“佛寺之民”(注:《佛祖统记》卷三八。),即“寺户”。其身份接近寺奴婢,比官府赐户的身份要低一些。罪犯及官奴被作为寺户,是拓跋氏政权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阶段的奉佛之举,是国家与寺院地主对于贱口阶层的分割性奴役。因此,北魏佛图户的遍置州镇寺院是寺观户阶层在北朝正式形成的标志(注:张弓: 《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 《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此外,僧祗户在北魏也曾遍于州镇。 僧祗户是属于割赋不割民的一部分国家贱民。这种民户的设置是北魏政权通过赋税分割来扶持佛教的一种措施,其性质与陈宣帝“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注:《国清百录》卷一。)是类似的。不过,僧祗户是北魏僧侣集团所共同占有的佃户。他们的处境较之已入沙门的依附农民更惨。 在南朝,寺院的依附人口除下层僧尼、寺户外,还有白徒、养女。萧衍时梁都建康“僧尼十余万”,“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注:《南史·郭祖深传》。)。这里所说的“僧尼”大都是破产、竭财为僧的农民,是寺院的依附人口。而“白徒”、“养女”虽非寺院的奴婢,但同样属于寺观户阶层。 不难发现,寺院内阶级对立关系的层次较之世俗世界更为分明。以寺主为代表的寺院地主构成了南北朝寺院经济的主宰,而下层僧侣、佛图户、白徒、养女则构成了寺院中的被统治、被剥削阶级。他们之间的对抗关系,正是那个时代的地主与农民阶级对立关系的一种反映,一种带有神的光环的反映。因此,寺院地主经济实质上是添加了神权色彩的封建地主经济。 四 寺院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是租佃制。 佛图户除“供诸寺扫洒”之外,还要“岁兼营田输粟”,因为佛图户来自官奴和罪配,这种寺观户的输粟率绝不会太低,除其自身生活所需外,其余应全部交纳寺院。同样,白徒、养女也都是寺院的无偿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换来了寺院财富的激增,但他们自己所得到的仅是清苦的生活。更甚者,寺院地主借助神的威力来驱役下层僧侣更带有残酷性。刘宋时,京师竹林寺释慧意被愚弄,自愿烧身,“(孝武)帝亦续至,诸王后妃,道俗士庶,填满山谷,投衣解宝,不可胜数”(注:《高僧传·慧意传》。)。北周时,益州沙门释僧崖也被愚弄烧身自焚,“于时人物渲扰,施财出积”(注:《续高僧传·释僧崖传》。)。这些自焚的僧人,用自己的宝贵生命换来了寺院的巨大财富,表明寺院地主为了聚敛财富,“一切宗教上的诡计都施用了”(注: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僧祗户被榨取的也是田租。他们由军户等贱民转化而来,每年需向僧曹“输谷六十斛”,其被剥削率最低也该是“见税十五”。这类贱民所提供的僧祗粟被封建政府以让渡的方式变为整个僧侣集团的财产。由于他们也被套上了一条神权枷锁,又受到了军户之类贱民不曾遭受过的寺院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双重的重负使他们的处境较军户更凄惨。 至于“假募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他们虽然放弃了土地的所有权而变为寺院的依附人口,但他们却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这部分农民又是名义上的僧侣,实际上的耕作者。所以他们所受的剥削与佛图户不同,与白徒、养女也不同,而应与世族豪强的荫附农户相同。由于寺院荫附关系的建立,他们把原应缴纳国家的赋税缴纳给了寺院,他们是南北朝时寺院地主的最广泛的榨取对象。《北史·苏琼传》:“资产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县为征。”其榨取对象就是这类依附农民。因此,这类寺院依附人口的被剥削率当与封建王朝的国家赋税率一致,只是摆脱了“天下多虞,王役尤甚”(注:《魏书·释老志》。)(注:《广弘明集》卷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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