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疏仪》看唐礼及相关问题
我国古代的成文法源远流长。保存至今最古老而又粗具刑法体系的法律文献是《尚书·吕刑》,流传后世而其系统大体完整的成文法数《唐律疏议》较早。 长孙无忌等人撰于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其所疏释的律条基本上定于贞观,而律疏的部分内容和文字又是永徽以后直至开元间多次修改的产物”,所以有专家做出结论说:“这种整体的连续和局部的变化告诉我们:《唐律疏议》并非永徽或开元一朝之典,而是有唐一代之典。”(看刘俊文先生为中华书局1983年版《唐律疏议》写的《点校说明》)我们认为这个结论在原则上基本正确,但在细节上实不尽然。 李唐一代法律由律令格式组成。“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卷六)律令格式的依据又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曰:礼。 撰写以及改定《唐律疏议》的那些达官贵人当然是站在当时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为维护李唐王朝的长治久安而制定律条并加以疏释的。疏文和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都起到体现和维护李唐一代礼制的重大作用。可以说:《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文献中将法和礼的关系体现得最为完整而又较早的典型之作。 一《唐律疏议》的指导思想 长孙无忌等人永徽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进律疏表》云: 伏惟皇帝陛下体元纂业,则天临人,……仍虑三辟攸汷,八刑尚密,……刑靡定法,律无正条,徽纆妄施,手足安措?乃制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无忌……等摭金匮之故事,采石室之逸书,……撰《律疏》三十卷,笔削已了。实三典之隐括,信百代之准绳。…… 据上引表文,唐高宗及其所宠信的大臣长孙无忌等人承认当时国家因为法律未定而造成的麻烦(“徽纆妄施,手足安措”云云),《律疏》(即《唐律疏议》)之撰定与施行,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麻烦。《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长孙无忌等人谓《律疏》为“三典之隐括”,实以为该法律可施行于新国、平国与乱国,任何世道皆可以此法治之,故其下文自诩该法“信百代之准绳”。又,上引表文“临人”之人,乃避太宗世民之讳而用以代“民”字者。临人即治民之意。可见制定《唐律疏议》的李唐君臣认为刑法用以治民治国,自无庸置疑。 早在先秦典籍里就有不少思想家政治家论述过礼的功用,譬如: 夫礼,所以整民也。(《左传》庄公二十三年) 夫礼,国之纪也。(《国语·晋语四》) 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论语·里仁》) 是礼亦用以治民治国者。礼与法律是治民治国的两种工具,礼法相通,礼法相依。长孙无忌等人《进律疏表)又云:“律增甲乙之科以正浇俗,礼崇升降之制以拯颓风。”礼与法律有同等作用,都可以拯风正俗,唐代政治家是明白其中道理的。 现在我们要说明的是:唐代不少法律是据礼义制定的。对某些法令而言,礼为法之依据。《唐律疏议》可以为我们这个论断提供多处证据,譬如卷一《名例律》“十恶”条“七曰不孝”: 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 今按,小戴辑《礼记·奔丧》:“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可见疏文所谓“依礼”并非妄言,实在是有古礼做为依据的。“十恶”条“八曰不睦”: 注: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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