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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仪》看唐礼及相关问题(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陈戍国 参加讨论

让我们接着看《律疏》卷九《职制律》疏议的下文:
    疏议曰:依祠令,在天称祀,在地为祭,宗庙名享。今直举祀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按:此文是对上引注文的解释。将祀与祭享区别言之,亦与《旧唐书》《新唐书》以及《郊祀录》相同,而实昉于《周官·大宗伯》。《职制律》下文又云:
    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
    疏议曰:……“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礼》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避有惨,故云“则不禁”。
    蒙按:《律疏》此处用互文见义法。下句说“主司不知,勿论”,则上句亦斥“主司”言之,主司知而遣有缌麻以上丧充执事者,当笞五十也。疏引《礼》“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句,见小戴辑《礼记·王制》。“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既可证唐礼与古礼之渊源关系,又可证唐法自唐礼出,其谁曰不然!
    又按:唐代为祭礼立法,主要见于《律疏·职制律》。《律疏》卷十九《贼盗律》也有若干材料,如下: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注: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其拟供神御(注:谓营造未成者)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注:“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已阕者,杖一百。(注:“已阕”谓接神礼毕。)若盗釜甑刀匕之属,并从常盗之法。
    疏议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祭已讫退还所司者,故云“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至”,馔者谓牲牢枣栗脯修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官讫而盗者各徒二年,故注云“飨荐谓玉币牲牢之属”。……“已阕”者,谓神前饮食荐飨已了,退而盗者得杖一百。……
    按:上引《律疏·贼盗律》说的是对那些盗窃大祀神御之物与拟供神御者及相关用具者的处置。唐以前祭祀历来有省牲之仪,上引《律疏》可证唐亦有之。据上引《律疏》可知:不但“牲牢”,而且“枣栗脯修之属”,而且所有“飨荐之具”,都必须先呈阅祀官查验。《贼盗律》下文还有“诸盗不计赃而立罪名”条,疏议说到对“盗中小祀等物”之人的论处,本文不赘述。
    《律疏》卷二十七《杂律》:
    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
    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
    按:这两条把唐人对那些弃毁、亡失大祀神御之物,毁坏大祀丘坛、壝门的人如何处置的法令告诉了后人。疏议除了解释原文,还将唐人对那些弃毁、亡失中小祀神御之物,毁坏中小祀设施的人如何处置的办法作了补充。律与疏文当然还有别的意思,不烦缕述。毫无疑问,上引《杂律》与上文并未徵引的疏议原文都是对唐人礼书的补充。譬如疏议云:“神御谓供神所御之物。”又云:“非行事日谓非祭祀之日。”“壝门谓丘坛之外拥土为门。”皆是也。
    《律疏》卷十五《厩库律》:
    诸供大祀牺牲,养饲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
    疏议曰:供大祀牺牲用犊,人帝配之,即加羊豕。其养牲:大祀在涤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养饲令肥,不得捶捕,违者是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五不如法,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罪一等,一死杖七十,五死徒一年。其羊豕虽供人帝,为配大祀,故得罪与牛皆同。《职制律》:“中小祀递减二等,馀条中小祀准此。”即中祀养牲不如法,各减大祀二等;小祀不如法,又减中祀二等。
    对于供给大中小祀的牛羊豕的饲养有这么多的规定,唐人及其前礼书不曾详述如此。饲养稍不如法,竟会遭到杖捕甚至徒刑的处罚,真个是人不如兽了。换一个角度,人们难道看不出李唐君臣对祭祀的重视吗?
    又,《律疏》卷二十三《斗讼律》第一条疏议提到夫死妻携子适人,“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于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据此文而为李唐家庙之制添一佐证,应亦不诬。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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