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是19世纪末叶随着形形色色的西方社会思潮一道传入中国的,经五四新文化运动得到迅速传播。一批有志于挽救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先进知识分子,先后由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他们多为引领思想潮流的知识精英,信奉和追求西方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理想,然而,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的加剧和北洋军阀把持下的黑暗政局,令他们对原先的政治选择发生怀疑以至否定。“知识阶级目睹中国的状况,觉着他们以前的方法都得不着出路了”①,不得不重新探寻国家和民族的出路。李大钊、陈独秀等人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看到了希望,认识到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救中国,并由此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成为中国最早的共产主义者。他们是抱着明确的救国志向转向马克思主义的,因而从一开始便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根本解决中国问题的理论武器,尝试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特别是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应用于分析中国社会的结构、性质和特点,探讨中国社会革命的方式与途径,思考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国家政权形式,由此形成了关于国家问题的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看法。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关于国家问题的见解,今天看起来也许会觉得不但理论上显得粗浅生涩,而且缺乏实践材料的有力支撑,但是,他们确立的观察国家问题的立场和方法,所提出的全新的国家理念,以及解决中国问题的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认识和解决国家问题的进程,对以后一个世纪中国局势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唯物史观透视下的国家本质问题 中国虽然拥有绵延五千年的古老文明,但近代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却出现得很晚。在传统政治思想中,国家是与神权和君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天帝创造了国家,并把统治国家的权力授予君主。君主就是天帝在人世间的代表,天下乃一人之天下,国家乃一人之国家。即所谓“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②“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③君权神授的观念在中国人的意识中可谓根深蒂固。直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中国的大门以后,西方思想家霍布斯、卢梭、黑格尔、斯宾塞等的国家学说传入中国,君主立宪、共和制、议会、主权、领土、内政、外交等词汇才开始为中国人所熟悉。受西方国家观的影响,中国资产阶级的不同政治派别分别推出自己的建国方案,康有为、梁启超发动戊戌变法,试图效仿日本明治维新,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孙中山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旗帜,领导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目的是建立欧美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康梁也好,孙中山也好,他们所关注的重点是国家制度即政体层面的创制,也就是如何建立一个资产阶级的国家,而对于国家理论尤其是国家的本质这样的问题,则较少理论上的建树。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表面上是按照西方民主政体模式建立起来的,《临时约法》也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原则,但在北洋军阀的统治之下,国内政治的无情现实却是“共和自共和,幸福何有于吾民也”④,人民“于共和国体之下,备受专制政治之痛苦”⑤。 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转向马克思主义,基于对政治现实的失望和痛恨,是为了达到推翻现有社会制度、从根本上改造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目标,因此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宣传,侧重于唯物史观、阶级斗争理论、社会主义运动、剩余价值学说等具有较强现实指向性的方面。以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为核心的马克思国家学说,被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在马克思主义传播过程中发生过重大影响的几篇著名文章,如李大钊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陈独秀的《谈政治》、李达的《马克思还原》等,都包含了与国家观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在与无政府主义、基尔特社会主义等非马克思主义流派的思想交锋中,早期共产主义者坚定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与各种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观点质证辩难,进一步扩大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的影响。 早期共产主义者坚持正确认识国家问题必须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倾力介绍和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从而将自己的国家观建立在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 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正确认识国家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阶级和国家问题本来就属于社会历史观的范畴,他们对国家问题的全部论述,都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展开的。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同样把唯物史观作为认识国家问题的理论前提。作为中国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李大钊1919年在《新青年》上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及同时期的其它论著,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作了扼要介绍和阐述。李大钊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由历史论、经济论和政策论组成的统一整体,三个部分“有不可分的关系”。唯物史观的目的“是为得到全部的真实”⑥。他特别强调,离开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就无法理解和把握他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因为他根据他的史观,确定社会组织是由如何的根本原因变化而来的;然后根据这个确定的原理,以观察现在的经济状态,就把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为分析的、解剖的研究,豫言现在资本主义的组织不久必移入社会主义的组织,是必然的运命;然后更根据这个豫见,断定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方法仍在最后的阶级竞争。”⑦这里所说的“确定的原理”,就是指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演变自然也要受这一法则的支配。 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李大钊认为,经济的构造对于其它社会学上的现象是最重要的。“经济构造是社会的基础构造,全社会的表面构造,都依着他迁移变化。”“一切社会上政治的、法制的、伦理的、哲学的,简单说,凡是精神上的构造,都是随着经济的构造变化而变化。”⑧国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中最核心的部分,其性质是由经济基础的性质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形态,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那么,经济发展是如何引起政治上层建筑变化更替的?“生产力在那里发展的社会组织,当初虽然助长生产力的发展,后来发展的力是到那社会组织不能适应的程度,那社会组织不但不能助他,反倒束缚他、妨碍他了。而这生产力虽在那束缚他、妨碍他的社会组织中,仍是向前发展不已。发展的力量愈大,与那不能适应他的社会组织间的冲突愈迫,结局这旧社会组织非至崩坏不可。这就是社会革命。新的继起,将来到了不能与生产力相应的时候,他的崩坏亦复如是。可是这个生产力,非到在他所活动的社会组织里,发展到无可再容的程度,那社会组织是万万不能打破。而这在旧社会组织内,长成他那生存条件的新社会组织,非到自然脱离母胎,有了独立生存的运命,也是万万不能发生。”⑨可见,社会发展变化的动力完全来自于社会内部,来自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后来,李大钊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作了更为明晰的表述,即“物质的生产关系为社会构造的基础,决定一切社会构造的上层。故社会的生产方法一有变动,则那个社会的政治、法律、伦理、学艺等等,悉随之变动,以求适应于此新经变动的经济生活。故法律、伦理等不能决定经济,而经济能决定法律、伦理等。这就是马克思等找出来的历史的根本理法。”⑩ 新旧社会组织的交替,一定是通过社会革命的形式实现的,而社会革命则是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之间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则谓阶级竞争之所由起,全因为土地共有制崩坏以后,经济的构造都建在阶级对立之上。马氏所说的阶级,就是经济上利害相反的阶级,就是有土地或资本等生产手段的有产阶级,与没有土地或资本等生产手段的无产阶级的区别:一方是压服他人掠夺他人的,一方是受人压服,被人掠夺的。”(11)人类文明史上先后出现过的社会形态,无论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中世纪的封建生产方式,还是近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社会内部无不表现为奴隶与奴隶主、农奴与封建地主、工人阶级与资本家两大主要阶级之间的对立与斗争。当斗争达到尖锐不可调和的程度时,便会引发社会革命,进而导致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的剧烈变革。“社会组织固然可以说是随着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但是社会组织的改造,必须假手于其社会内的多数人。而为改造运动的基础势力,又必发源于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下立于不利地位的阶级。”(12)可见,阶级斗争不但是社会革命的直接动因,也是人类历史前进的主要推动力。这里虽没有直接讲到国家政权形态的更迭与阶级斗争的关系,实际上却是将其包括在“社会组织的改造”之中的。 在中国这个数千年处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进展迟缓并且相当不充分的东方国度里,早期共产主义者所阐述的唯物史观原理,拨去了长期以来笼罩在国家权力上的神秘色彩,为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认识国家问题提供了尖锐犀利的理论武器。为此,早期共产主义者由衷地提醒人们:“千万不要忘记唯物史观,忘记了唯物史观就没有了马克思主义。”(13) 早期共产主义者鲜明地提出“国家是什么”的问题,并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这一根本问题予以解答,深刻揭示了国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表面上看国家是代表全社会的公共权力,但从本质上说,国家政权是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但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之前,无论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都没能认清国家的本质属性,更遑论那些痴迷于封建专制皇权的旧秩序卫道士之流了。 陈独秀是早期共产主义者中最早关注和明确提出国家本质问题并试图予以解答的代表人物。当他还是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时,就针对莫衷一是的各种“爱国”、“救国”言论,明确指出首先要搞清楚“国家是什么”的问题。他在五四运动中就提出:“要问我们应当不应当爱国,先要问国家是什么。原来国家不过是人民集合对外抵抗别人压迫的组织,对内调和人民纷争的机关。善人利用他可以抵抗异族压迫,调和国内纷争。恶人利用他可以外而压迫异族,内而压迫人民。”(14)国家权力掌握在善人抑或恶人手里,效用是不一样的。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并非什么国家都爱,而是有权作出自己的选择。“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府利用人民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作牺牲的国家。”(15)此时,陈独秀对国家的理解,还明显保留着“社会契约论”的痕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