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史学批评述论(3)
三、关于史家素质的认识 史学批评不仅包括对史著的批评,也包括对史家的批评。 一个优秀的史家应具备怎样的素养和品质?此期对“良史”的认识主要有二条标准: 1、学识渊博。《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楚“王出,复语。左史倚相趋过,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邱》。’”据《文献通考·经籍考·总叙》云:“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八卦之说,谓之《八索》。索,求也。求其义也。九州之志,谓之《九丘》。丘,聚也。言九州所有,土地所生,风气所宜,皆聚此书也。”《国语·楚语下》又载:王孙圉“曰:“楚之所宝者,……又有左史倚相,能道训典以叙百物’。”楚王在宾客前夸赞倚相为“良史”,自豪之情溢于言表;王孙圉在外交场合盛誉倚相为楚国“所宝者”,皆由于倚相能读古代之艰深典籍,并能以自己丰富的历史知识襄助朝政。 2、“书法不隐”。如果说前面那条侧重于“学术标准”, 那么这条就是侧重于“政治标准”了。《左传·宣公二年》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晋灵公欲加害大夫赵盾(宣子),赵盾出逃还未出国界时,他的属下赵穿已将晋灵公杀死。赵盾于是返回。太史董狐在史册上写“赵盾弑其君”,公布于朝。赵盾否认。董狐说:“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赵盾无可奈何。孔子闻知,慨叹道:“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在孔子看来,晋灵公之死,赵盾应承担责任,董狐所记是正确的;赵盾也确是贤良大夫,但为了顾全维护礼法之大局,只得承担弑君恶名,可惜得很。如果赵盾不在国内就可以免除恶名了。孔子称道董狐为“良史”,有两层含义:其一,面对赵盾大权在握之局面,董狐直书晋灵公被杀事,没有隐讳,表现出忠于职守的品质:其二,董狐指称赵盾为凶手,是坚持秉礼法原则记事。 这样,孔子所赞扬之“良史”,实际上对史事记载亦是直书亦是曲笔。说董狐曲笔吗?他又不畏权臣,公布灵公被杀事;说董狐直书吗?他又隐去杀手赵穿,明确写上赵盾弑君。 问题焦点在“书法”上,“书法不隐”并不等于直书其事,而是以礼法名分之准绳来判定史事性质,以礼确定如何记载史事。“书法”表面上看起来是记史的形式问题,实质体现着等级制度的礼制条规与道德准则。先秦统治集团重视记史之“书法”,目的是以此调节、平衡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关系,要成员严格遵守各自的名分,绝对不可僭越。赵穿是为赵盾鸣不平而杀灵公,并且赵盾归朝后又不追究赵穿责任,因此,赵盾要承担以下犯上的弑君罪名。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孔子“良史”标准的内在矛盾,既要求忠于历史,又要求不直书历史。他所赞赏的“书法不隐”,并非完全反映客观史实,而是追求符合礼法名分的“真实”,在合乎礼法名分的前提下求真。这一点在孔子本人的实践中就有反映,如践土之会,晋文公实召周天子前往,但孔子认为臣下召君是非礼,于是在《春秋·僖公二十八年》记作“天王狩于河阳”,假称巡狩外出。孔子的“春秋笔法”给后世史学打上深深的烙印。由此说来,称孔子为“直书”和“曲笔”的始作俑者也未尝不可。旧史学只能在“直书”和“曲笔”间摇摇摆摆,寻求相对平衡。 先秦时期对“良史”之要求,集中在上述二条标准上,也不是偶然的、随意的,而是和当时统治集团对史官的基本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其要求之一是,史官要随时为君王提供政治咨询,需勤于献替规谏,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史官就要饱览古籍,熟知典章,学识渊博。其要求之二,史官以官方确认的记史内容、方式直接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服务,而不能凭个人好恶记史。 所以,学识渊博和书法不隐这二条良史标准,实寄托着先秦统治阶级对史官的厚望。 四、关于对批评本身的认识 这一时期的史学批评尚处在不自觉状态,更不可能出现自觉的对批评自身的审度。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此期有一突出的时代特色:诸子论辩发达,百家争鸣热烈。诸子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扎实而有说服力,均积极从历史中寻找论据。诸子论辩是综合性的,包括史事评论和史学批评在内。诸子论辩一方面无意中促进了史学批评某些观念的进展;另一方面,诸子在论辩实践中对一般评论方法的初步回顾和总结,也适用于史学批评,并且事实上也确为后世史学批评所接受。换言之,先秦时期对于一般学术批评方法的朦胧探讨,也是史学批评方法成长之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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