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与同业组织现代化的关系 由前述可知,从制度层面看,同业组织从传统商业会馆到同业公会,其间的嬗变内容相当丰富,这些变化摆脱了沿用了数百年的不良制度,使同业团体建立在更加牢固的基础上,与新的时代要求更相适应。 推动同业组织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主要动力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清末西方民主思潮、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不庸讳言,在推动传统商业团体的制度嬗变方面,政府最初是滞后于现实生活的。以商业会馆负责人选举制而论,早在1905年,上海的振华堂洋布公所等已在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产生。但直到1915年北洋政府的《商会法》中,才规定商会的负责人选举产生。上海最早的同业公会诞生于1907年,北洋政府直到1918年才明令推广同业公会。但不能由此否认,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对同业组织的制度嬗变、传统商业会馆的改组和新型同业组织的推广也起过重要作用。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对同业组织现代化的影响表现在两方面: 1、为新式同业组织的推广和传统同业组织的嬗变提供法律依据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对工商同业公会的宗旨、机构、活动、职员、会议、经费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得工商同业公会或按令改组的商业会馆与传统商业会馆迥然有别,它们体现了一定的时代精神,是新型社会团体。 北洋政府的相关法令有4个,即: 《商会法》(民国四年十二月农商部颁布) 《工商同业公会法》(民国七年四月颁布) 《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民国十二年) 《工艺同业公会规则》(民国十六年十一月)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令至少有40个,即: 《工商同业公会法》(民18年8月) 《修正商人运动指导纲要》(民22年7月6日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航商组织补充办法》(民23年3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 《修正航商组织补充办法》(民25年9月14日中央民众训练部) 《商业同业公会法》(民27年1月13日中央社会部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 《工商同业公会法》(民27年1月13日中央社会部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 《输出业同业公会法》(民27年1月13日中央社会部公布,同年11月1日施行) 《工业商业输出业同业公会委员名册式样》 《非重要各业加入商业或工业同业公会标准》(民28年9月30日中央社会部颁行)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民29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 《非常时期党政机关督导人民团体办法》(民29年8月22日第二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55次通过) 《非常时期职业团体会员强制入会与限制退会办法》(民29年8月22日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55次会议通过,民29年10月11日行政院公布) 《人民团体会员证式样》 《职业团体书记派遣办法》(民29年2月22日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41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4日行政院公布) 《职业团体书记服务规则》(民29年2月22日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41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4日行政院公布) 《督导工商团体办法》(民30年3月21日社会经济两部同时公布) 《社会部奖助人民团体暂行办法》(民30年6月25日社会部) 《人民团体实际负责人缓役办法》(民30年5月29日社会部) 《非常时期工商团体训练纲要》(民31年1月7日社会部公布并呈奉行政院核准备案)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民31年2月10日国民政府公布) 《人民团体组织指导员任用规则》(民31年3月4日社会部) 《人民团体组织指导员服务规则》(民31年3月4日社会部) 《人民团体立案证书颁发规则》(民31年3月4日社会部公布,同年12月11日修正再公布) 《人民团体图记刊发规则》(民31年3月4日社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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